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现状

2017-11-14 11:05景贵乐
西部论丛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

摘 要: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很多,目前立法过程中面临着的公众参与的问题也非常的棘手,虽然我国的立法公众参与这几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参与的总体水平还是比较低,参与技能比较低,很多地方都需要我们的解决。

关键词:立法;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立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立法过程中,中国越来越重视公民的积极的建议,并在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群众路线”。要收集、整合法律专业人士,公民大众、和工作者的观点。”与人民群众紧密的联系,是我国立法的民主化的体现,加快建设了公民参与的机制的步伐。

一、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方式

《立法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参加法律制定的内容,在全常会议法律案里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我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方式:1.与我国国公民息息相关的事项或在在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决定意义的立法事项,草案由法律的相关草拟部门在报刊、网络上加以公布,让全中国国民进行讨论、表决的民主权利,草拟法律草案的相关部门只有在大范围采集公民的建议意见后,才可以提交到全国人大会议进行评审、投票表决是否通过。2座谈会:在整个立法的全过程都应该有座谈会,在法律草案或草拟法律草案的阶段,法律的起草部门时常召开的座谈会议,征求相关参加立法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的意见建议,根据意见起草草案,在基层讨论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在法律案件的审议阶段,立法机关通常会举行一个论坛,这是听取民意的立法活动的重要形式。3.论证会:"论证会是相关法律专家对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座谈会最主要的作用是让各方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见解观点,体现了立法民主性。

二、我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参与制度也得到了全方位的覆盖。可是,市场经济由于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本质上排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参与制度受到了极大地阻碍。

(一)立法制度不规范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一套规范的制度实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保障,如果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就会出现立法介入受阻的渠道 ,公众参与立法缺乏有效性等问题。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民深入和广泛的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公众参与在《立法法》只是大概范围的提到,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中,虽然规定了听证会等形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听取群众的意见。三种参与形式的定义、形式、组织和具体运作都没有制度化,因而具有相当的随意性。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听取公众的意见的后果,所以大部分公民的意见都不会被理睬。公民参与对立法结果的实质影响是以公民为中心,公民的意见在立法中必不可少,不是听取意见,而是必须遵照意见,国家机关的实体处理结果必须有公众的意见。

再次,公民审计程序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程序不健全,效果不理想。不明确的定位、不完善的监管、效率低下以及公民参加听证制度起步较晚,实践也不尽相同,经验与经验不足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系,主体参加者也十分的有限,规定只能邀请工商联合会会、妇女联和会、工商会等团体组织的的相关代表参加立法的旁听,而普通公民参与的机会十分的少。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公民参与的制度,但是实施起来却非常的有限,过于形式化。

(二)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

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公民参与及其的不理性,只是因为心中不满情绪而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到处的散布谣言,造成了社会的极其不稳定,归根结底于公民的社会责任的缺乏,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公众对社会不公平的现象表示愤怒和反抗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也充满着情绪,不能理性的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而立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公民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先相关,法律的内容程序方面的立法都表现出来了极大的专业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与之相匹配的上层建筑立法的要谁参与立法过程的人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不能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一般公众无法掌握自身专业的特点,所以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公众似乎有点无奈。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公民技术性和专业性方面的缺失使得公民参与立法的难度提高。

(三)信息不对称

媒体大众对全民参与的过程没有起到宣传的作用,相关报纸有关草案的报道也十分闭塞,大部分人的信息渠道狭窄根本不不了解。在实务中也存在很多缺陷,在现在信息化的时代对信息的公开问题欠缺沟通和商讨,各个部门都具有闭门造车的特点,先关的先进经验也得不到分享。其次,因为缺少议事协调机构,缺少沟通性和和商讨性,各种改革步伐仍旧非常的缓慢,制度建设和运行的投入成本大。最后,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所以在很多程序性的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的完善

目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主和参与以及立法机制缺乏公众参与之间的鲜明对比,由于这一方面的原因,需要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应该快速的发展起来并得到完善。针对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存在不的不完善之处,特此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开设公民提案权制度

提案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该提案的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在国外立法体系中,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众的立法建议。

首先,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这要求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只有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管理者,拥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将主体完全消融于社会和国家,才会积极参与到立法中来,民主制度才能变成生动具体的参与实践。在公民意识的指引下,公民追求平等、自由、民主,進行开明、民主、稳定的立法参与行为,积极追求主体价值的实现,自觉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参与意识增强了,参与意识区别于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我们可以从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入手强化公民民主参与意识,使公民牢固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权利本位意识,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另外还要求公民必须知法、守法,了解立法程序,公民不仅把公民提案权作为一种手段而更要把其作为一个神圣的、必须依法有序进行的活动来对待。我国经常出现公共法律知识不足,参与无序困境,公民提出意见时候时,也会表现出来,必须加强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人民群众在国家立法活动中形成强烈的参与意识,积极、有序地参与各种立法活动,权力机关立法变成大众立法、参与立法。

其次,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国家立法和党和政府与公民的立法提案权制度体系建设管理标准取决于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内部和外部原因决定的,制度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公众意识与信念只是内在的,在一个社会中,健全的外在的公众参与的规范与制度才是最基本的保障。建立公民提案权制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提案交给的机关可以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中专门设立的办事机构,另外我们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收集和帮助提案者起草法,在具体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为所有的人参与收集活动,让公众身份证来验证注册网络名称在网络上的运动,然后专门机构收集所有的账单,让人在网上投票率的建议法案公众投票可以进入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建议的思考。网站的提案征集,具有很高的公开性,可以吸收广大民众参与。用各种手段同时使用,公民立法参与才能有效,并在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得到保障,才能真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二)设立全民公决制度

立法中的公民复决:复决权,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或者法律应否生效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利。这一项权利的理论依据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学说,复决权是公民直接参政的体现,它是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自主的参政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权利在行驶中存在某些困难和不足,因此还未成为一项被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普遍权利。

(三)完善立法公开制度

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动的一切活动都应该被公众所知晓和了解,公众也有权申请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除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将向社会公开的,如果公众了解相关的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就能很好地利用自己的权益为自己维权。与其他公众参与机制相配套的机制,立法机关与公民可以面对面的进行交流,立法公开没有这种直接的互動活动,然而如果立法信息没有公开,公民对立法机关的活动内容就不能很好的了解和掌握,对建立完善恶公众参与制度就会越加的困难,由于公民的信息获取渠道十分的狭窄,就没办法发表见解,所以立法公开制度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顾爱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与对策[J].江苏社会科学,2017(6).

[2] 杨成.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1).

作者简介:景贵乐(1992-), 女,汉族,云南省文山市西畴县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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