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制度性约束分析
——以山东省为例

2017-11-21 03:16王珺鑫
中州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财产性经营权山东省

王珺鑫

(山东女子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济南 250300)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制度性约束分析
——以山东省为例

王珺鑫

(山东女子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济南 250300)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中极具潜力的部分。以山东省为例,农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三个特点:绝对额和增长速度均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其中制度因素尤为重要。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等影响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因此,需要清晰界定农民财产权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和金融市场,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金融市场;山东省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挖掘潜力的部分。201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指出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并进一步要求有效盘活农村土地,创造条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然而长期以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较为有限,对农民总收入的实际贡献率较小。以山东省为例,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14.6元增长到2015年的12848.6元。虽然农民的总收入水平在稳步提高,但是收入结构并没有发生显著性变化。由表1可以看出,现阶段家庭经营收入仍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但其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工资性收入成为家庭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两者合计达到了家庭总收入的90%以上,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例非常小。相比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则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因为农民目前所有的资产,包括耕地、房屋、集体资产等,尚未发挥出自身在农民增收方面应有的潜力。由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结构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息息相关,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探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面临的制约,尤其是大多数农民十分关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方面的制度制约显得十分必要,对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农民收入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表1 2008—2015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构成 (单位:元;%)

数据来源:相关年份《山东统计年鉴》,下同。

一、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我国历年的统计数据中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类型的划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存款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二是通过出租土地或农业机械获得的租金;三是通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四是政府征收农用地对农民做出的补偿。具体来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6个收入项目类型。由表2可知,2008—2011年,在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中,占比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征地补偿、租金和利息,2011年这三项收入占比之和达77%。从构成上看,其中征地补偿在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比重由的2008年69%下降至2011年的30%,而利息和租金分别由2008年的8%、10%增长至2011年的24%、23%。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也由2008年的9%增长至2015年的35.2%。以上分析表明,近年来山东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构成伴随着收入增长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动。

表2 2008—2015年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及构成 (单位:元;%)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和增速均低于城镇居民

由表3可知,2015年山东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326.3元,比2008年增加了162.37元,年均增速为10.33%,而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由2008年的346.9元增长至2015年的2475.5元,年均增速达32.4%,因此与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相比,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绝对值和增速上均较低,并且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也有增大的趋势,这显然不利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协调和统筹发展。

表3 2008—2015年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城乡比较(单位:元)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

通过表2可以看出,尽管利息收入在山东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总额中占比有所增长,但征地补偿收入和租金收入目前仍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这说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还是与政府行为相关,而不是主要依靠农民进行投资行为获得。也就是说,当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具有极强的政策依赖性。从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优化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不利于农民收入结构改善的。

(三)农民财产性收入与自身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从表4可以看出,就整体而言,现阶段山东省17地市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均较低,绝大多数地区只有数百元,有的地区(德州、枣庄)甚至低于百元,这与当前各地农民万元以上的总收入水平相比较,显得十分有限。从各地区比较来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济南、东营、威海、烟台等地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对较高,相应的所占比重也相对较高,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如菏泽、莱芜、德州、枣庄等地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数额较小,占当地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也较低。这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要素流动性较强、投资机会较多,并且政策环境一般较好,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能够通过多渠道实现农业要素流转、财产性投资,从而有利于增长其财产性收入。

表4 2015年山东省各地市农民总收入、财产性收入及其占比 (单位:元;%)

二、影响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根据本课题组2015年7月对山东省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并结合相关资料分析发现,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导致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的流失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所有”。但是,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尤其是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没有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法律法规知识积累有限、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人员大多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在部分地区,基层政府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违背村民意愿进行大面积土地流转,导致很多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土地转成工业用地,而这种流转带来的巨额土地收益并未到达农民手中,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规不落实,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据调查,在山东省的土地流转中,以转包为主,占61%,出租占13%。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当前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制度安排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影响也凸显出来。

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流转市场信息的掌握不足,加上农民多具有保守、害怕风险的心理,所以目前的农地流转依旧多以农户之间的转包为主,并且以“熟人转包”为多,价格也多数是“人情价”,有的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点费用,也就是说,土地流转并未给转出户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从而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足,在多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到村委会的行政干预,存在强迫农民低价流转土地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三)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制政策限制了农民土地财产升值的空间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对农民的宅基地进行严格的管制。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一户一宅”,法律禁止农民把宅基地转让给其他人。在实际生活中,宅基地交易的范围、方式都受到限制,宅基地作为农民财产的价值难以体现,即使农民迁入城市定居,也一般是将房屋闲置。现有法律不允许农民将宅基地进行市场买卖,其结果是农民不动产的流转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掩盖了其真实的市场价格,大大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四)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导致农民的货币多用于存款而不是进行投资

随着国有银行各种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很多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网点被撤销。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只剩下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市场上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仅有储蓄存款一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基本上与农民无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加上大多数农民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导致绝大部分农民无法通过金融市场有效运用资金来获取较高收益,尤其是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背景下,农民不仅不能实现其金融资产的增值,而且还会因通货膨胀而遭受损失。另外,农民尚可参与的民间金融市场则存在着不规范、风险大等问题,难以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益。

三、提高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针对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性因素,我们认为,应在产权制度、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几个关键方面作出相应的改革。

(一)清晰界定农民财产权利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最重要的基础。2011年,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72%的专家认为,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要明确界定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权利边界,并要强化对相关主体土地权益的保护。一方面,要适当扩大农户承包经营权权能,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到户的工作,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稳定农民信心。另一方面,要将农村宅基地依法确权到户,并核发农民房屋产权证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同证同权。

(二)放松对农民财产交易的限制

产权进行自由流转和交易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条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合理、清晰的交易规则,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逐步放宽对农房交易的限制,允许农民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资产评估、允许农民自由购买住房、允许农民出租自己的住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调整城乡各种生产要素的交换关系,推进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可行办法。

(三)推进农村金融发展与产品创新

一是应当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服务,扩大农民的选择权。正规金融机构要向农民普及金融知识,为有一定积蓄和投资意愿的农民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提高他们的财产收益。二是应当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在农村设立各种新型金融组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民资金额度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特点,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民提供丰富、优质、安全的投资渠道。三是应当允许农民用活金融资产。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在服务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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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成贺)

AnalysisoftheInstitutionalConstraintsoftheFarmers’PropertyIncomeGrowth——A Case Study of Shandong Province

WANG Jun-x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 Jinan 250300,China)

The property income of peasants is a potential part of the farmers’ income.Taking Shando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Farmers’ property income shows three characteristics: absolute amount and growth rate are lower than urban residents, income structure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re are more obvious regional differences. At present, many restrictive factors limit the increasing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and the institutional factor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The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the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and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fluence the increase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Therefore, defining the farmers property rights clearl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land market and the financial market, are some effective paths to increase the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property income of peasant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financial market; Shandong province

2017-06-12

山东女子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山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研究”(2015RCYJ02)

王珺鑫(1986—),女,山东泰安人,博士,山东女子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7.05.008

F328

A

1008-3715(2017)05-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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