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备案而非登记

2022-11-25 09:27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22年4期
关键词:发包方承包方经营权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张某家在水渠旁有0.2公顷地。同村李某家羡慕这块地的灌溉条件,提出愿意用自己家约0.33公顷的地来换张某家的这0.2公顷地,张某家同意了。两块土地完成互换,签订了相应的互换协议并在村委会备案。在此之后,张某家和李某家各自耕种互换后的土地,没有争议,而且也未曾办理变更登记。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原先属于李某家的0.33公顷地中的一部分被征用,两家引发争议。李某家认为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方是自己家,而不是张某家。张某家则认为两家互换承包地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没有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在本案中,哪一家享有诉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进行登记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此条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一样,对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并不是生效的要件,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张某家享有诉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同时由于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范围较小,在发包方处备案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在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要进行登记。在本案中,张某家和李某家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相应的协议,也有村委会的备案,以及多年实际经营的证明,可以认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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