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总则实施为契机,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2017-11-24 14:42:18夏先鹏
团结 2017年3期
关键词:主体价值环境

◎夏先鹏

以民法总则实施为契机,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夏先鹏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将为我国 “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明方向的 “五大发展理念”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开发海洋力度的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正成为从政府到民间一致关注的重要课题,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

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协调适应,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 《民法总则》在第九条中创设性地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乍看似乎是宣言式、倡导性的规定中,却蕴含着巨大的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将极大地促进包括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民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

民法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早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民事救济起点之上,早期环境问题的理论探讨也集中于环境侵权救济的私法性分析。其后,由于环境问题自有的超越私法领域的公共性质,与民事权利私益性特征存在矛盾,许多环境问题无法在传统民法构架中得以解决,于是环境问题开始从私法权利救济转向政府主导的公权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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