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离岸信托的设计要点

2017-11-27 13:00陈思杰
投资与合作 2017年8期
关键词: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

陈思杰

离岸信托集“离岸”与“信托”的优点于一身,相较于其他金融工具及手段,其在税务筹划、公司股权治理、财富传承等特定功能目标上具有优势。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由于在特定的离岸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或具备更为灵活的设计结构,因此离岸信托集“离岸”与“信托”的优点于一身,相较于其他金融工具及手段,其在税务筹划、公司股权治理、财富传承等特定功能目标上具有优势。但不同离岸目的地的制度环境千差万别,那么在离岸信托设立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一般而言,设立离岸信托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隔离

由于信托设立的一项重要标准即财产的转让交付,因此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免受不可预知的情况影响,如诉讼、破产、债权人追索、合法或不合法的强占以及政治局势的不稳定等。

2.独立分配

对于信托财产分割或收益分配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约定,在设立地区的法律保护下可确保财产按照信托人的意愿进行分配,避免政治因素造成的干预、强制继承权、遗嘱检查等,同时在具备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置的信托计划,亦可能免除遗产承办手续及费用,免付遗产税。

3.财富传承

信托财产的运行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同时亦可设立监督人或保护人进行监管,因此可确保信托财产依照委托人的意愿运行,避免财产继承可能导致的家族财产的分崩离析,以保全家族财富,延续家族企业。

4.隐私保护

离岸区域的司法制度高度独立,且部分信托设立地对于信托财产采用“私人信托”的管理原则,即并不要求信托财产登记,仅需列明信托关系。因此,对于信托内各权利人及信托财产均无须披露,私隐性极高。

5.税务筹划

大部分离岸信托的目的地均为群岛,基于“岛”经济的特征,对于非来自于本岛本身的收入往往具有免税的投资政策。因此,其免税的环境使投资收入及资产增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增长,具有更高的回报率,是税务规划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国内信托相对比,其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如表1所示。

可见,相较于国内信托,离岸信托结合了信托及离岸的双重特性,使得其具备其他金融工具的功能。而不同离岸信托就功能价值体现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目标地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规。笔者整理了目前作为目标地的10个主要离岸信托设立地进行对比,从设立难度及实现功能角度对比其不同差异。

1.设立难度

与国内现行信托相比,离岸信托的主要目的地的法律体系均基于英法法系,因此尽管存在相应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上较为灵活便捷,绝大部分地区在信托关系确定时的核心要件即财产授予,同时在相应的文件中说明该财产授予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真实意志,属于信托关系即可,而登记并非必要的环节;另如中国香港、开曼、百慕大、泽西岛等地区(注意,维京群岛即BVI),则一般需要登记对应的公司章程以确定是否为信托法律关系)。另外,海外地区信托制度较为普及,亦积累了较多历史经验,如若遇到信托层面的争议,当地的司法体系亦有可能形成较好的争议解决方案。

2.保密性

在绝大部分离岸信托目的地信托设置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这与国内信托制度有极大的差异。因此,信托资产的管理及信息沟通亦仅限于信托关系中所确定的不同角色,外部非相关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均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信托关系中的具体信息,形成了较好的隐私保护体系。而在资产审计方面,如若信托关系中信托的受益人,或者信托收益本身有部分来自离岸目的地当地,就可能会引发税收征税事项,如美国以及中国香港、马恩岛、百慕大群岛等地区,此时需要由相关部分进行审计,可能使信托本身的保密程度下降。另外,由于目前主流的离岸信托目的地的部分地区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已加入CRS体系(全球税务交换体系),其信息保密程度亦有所下降。但对于如新加坡等地区,由于其信息交换仍以双边协议为准,因此受影响程度较小。

3.税务筹划

离岸信托在税收制度上均设计有较大幅度的优惠,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信托收入或信托受益人源自于目标地当地,则均无须在当地再缴税,以避免双重征税发生。(注意,马耳他离岸信托若信托收益转汇回离岸目的地,则对该部分金额亦须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不等同于避税或者逃税,其目标是优化税收结构。目前,全球税收信息交换是一大趋势,借助群岛经济的优惠政策带来的是税制结构的优化,之前通过所谓“避税天堂”实现全球逃税的行为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4.财富传承及管理

大部分离岸信托在信托协议下均可以拥有托管受托人及管理受托人的角色设计,以確保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完成财产的独立并对不同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在部分地区,如新西兰、泽西岛,可以允许财产的授予人成为信托的受托人,从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对于管理的意思自治的程度,确保委托人真实意愿的达成。而在财富传承角度,由于大部分离岸信托目的地的法律制度健全,即便产生相应争议亦有较高机率得到妥善解决。如历史上的泽西岛信托,在信托保护人角色与受益人产生争议时,会基于受益人角度,结合原信托契约的约定,得出信托保护人所进行的管理可能危及信托受益人利益的结论,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保障了受益人利益,同时维系了信托财富传承的功能。

笔者整理了常见十大离岸信托目的地的信托法律条款及设立部分的差异。如表2所示。

可见,离岸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制度优势的金融工具,在财产隐私、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多维目标中具备许多优点。但信托毕竟是一种基于制度的形态,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产品设计与产品运行实际是与一个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打交道,这就要求在信托设立伊始,便需要十分的谨慎,关注各类问题。endprint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离岸信托从设立到运行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

1.设计信托保护人角色参与信托运营管理

在信托的结构中,除了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外,是可以设立保护人或监护人角色的,可通过信托契约委任其监视受托人的活动,履行尽职义务,以保障财产授予人的愿望得以实现。因此,通过设立保护人或监护人有利于保障国外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置符合委托人的意愿。通过信托契约的约定,所委任的信托保护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并有權否决受托人的提案。举例而言,在离岸信托中,一般均会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其受托人通常需要有一个位于具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目标地受托人,未来为确保其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避免产生税务纠纷,就需要设计信托保护人角色。同时,委托人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受托人,有时也需要设立保障人来保障信托的实施。保护人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充当受托人、财产授予人、受益人之间的联络人。因为保护人拥有否决受托人的行动和不受约束的任免受托人的权力,因此谨慎选择保护人和界定保护人的权力很重要,可避免遭受任何虚假信托的指控。离岸信托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信托中,时间跨度较长,为与信托本身相匹配,当原保护人不能履行或处于尽职义务,其通常可提名继任者,以持续保障委托人及财产授予人的意愿实现。

2.信托契约约定明确、条款清晰

信托契约是信托运行的“宪章”,用于指导和调整信托的有效运行。该文件列明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如何管理信托资产及分配与处置信托资产等有关事项的详情。信托资产涵盖范围很广,可涉及的受托资产包括金钱、房地产及公司股份,亦可包括任何可移动资产或不可移动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拥有权等。因此,尽管大部分商业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可以提供标准信托契约,亦可以对信托契据进行修订以符合客户的要求。但若在信托契约起草之时便聘请熟悉离岸信托目的地法律环境的律师以及相关会计审计、税务筹划机构,则将为信托契约的内容约定起到更为专业的指导作用。

3.文件固定所有权的转移,确保信托的合法性

笔者在前文中提及,信托关系的设立基础在大部分离岸信托目的地有且仅有唯一的标准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委托人作为财产授予人无法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就没有了基础。因此,对于所有的所有权转移均须用信托设立地的法律体系所认可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专业人员与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以起到合法合规资产授予及第三方见证的作用显然是更明智的选择,防止信托因此被质疑。

4.选择适合的司法体系

信托本身具有长期运行的特征,其中如香港拥有永续信托,而新加坡的信托年限也超过了100年。在如此长的运行期内,难免产生纠纷。因此,选择有利的司法体系显得十分重要。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离岸信托目的地允许其设立的信托选择管辖地,如泽西岛等地区。同时,离岸信托本身涉及多地资产,因此司法体系的选择需要在多重制度中选择最优,如根据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地区管辖,同时考虑不同资产间是否会有潜在冲突。此类情况,更应该选择合适并尽责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专业指导下进行相应设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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