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与恪守原则、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和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两者又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借鉴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应从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纬度来规定消费者的权益、扩充强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增加有关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消费争议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发挥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正常交流合作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后于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于1994年1月11日发布实施,2003年做了修正。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同之处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可以看到两者具有以下相同之处:
(一)两者的立法目的与恪守原则相同
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与恪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