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2017-11-28 09:47夏启瑞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发展历程

夏启瑞

[摘要]目前,我国的药品注册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结合,这种“捆绑制”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而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导致“卖青苗”、“一女多嫁”现象泛滥,严重挫伤了我国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因此,MAH制度被提上日程。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由此,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共计10个省市开始试点进行MAH制度。本文将从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药品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发展历程;试点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药品注册制度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药事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该时期,《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些法条的颁布,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制度,GMP制度等基本药品管理制度此时的药品注册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结合,也就是说,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则不具备独立获取药品上市许可的资格。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捆绑制”的制度设计是唯一的上市许可模式。在当时,由于我国药品自主创新能力不高,多以生产仿制药为主,且药品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因此这种以生产为基础的“捆绑制”的药品注册能帮助药监系统更好的进行药品监督,并且在发生药害事件时有助于药监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在我国药品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有效药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种“捆绑制”注册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国药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现行药品注册制度的弊端

首先,现行制度并未明确界定药品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缺少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担负全责的主体,这使得相关主体对责任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药品研发者的法律责任,导致研发者以技术转让为由将质量责任转移至生产企業,从而使药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不断建设新的生产线,从而造成药品生产重复建设和生产设备闲置率过高:更有少数企业以剂型、包装不同为理由重复申报批准文号,产生了许多“僵尸文号”,严重影响我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创新。

最后,由于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因此企业只能投资建厂房和生产线,这导致成本增大,使得企业无力再从事其他新药研究,有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从而进行技术转让,不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即“卖青苗”:还有一些研发者私下多次转让、分段转让或重复研发,即“一女多嫁”,从而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及药品研发低水平重复。

日本也曾面临类似情形,但其效仿欧美建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制药产业的发展。我国在经过大量的考察和论证之后,也决定引入MAH制度,尝试对药品注册制度进行改革。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MAH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指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是一种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制度模式。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

MAH制度是国际较为通行的药品审批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从源头上抑制制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新药研发的积极性,促进委托生产的繁荣,从而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10省(市)开展MAH制度试点。2016年6月6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该方案是有关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真正落地的标志性文件,充分体现了药品注册管理制度向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转变的核心理念,即鼓励新药创制,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但是在过去一年的试点过程中,MAH制度也反应出了不少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鲜有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进行申请。该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一个药品的上市,从研发到上市将投入大量的资金,一般的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根本无法承受:2.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由于资金、人员的缺乏,没有能力和精力面临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以及省市议价等考验。

第二个问题是我国的风险保障措施尚不完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往往缺少生产、销售的经验,因此很难对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无法完全控制药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风险,进而难以完全保证药品的质量。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商业保险等风险分散的方式,一旦发生药害事件,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五、结语

MAH制度虽然在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但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并不适合完全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如果想对药品注册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必须建立与MAH制度相配套的风险保障措施,并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MAH制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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