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2017-12-04 20:50杨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管辖权网络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电脑的大规模普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全面占领通讯工具市场,网络正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单就手机来说,微商、网购、线下支付等交易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网络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深度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新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本文将从网络侵权案件与传统侵权案件的不同入手,探讨传统管辖原则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 网络 侵权案件 管辖权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杨雪,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67

一、问题的引入

首先来关注一下国内首起网络管辖案件。原、被告都有各自的网站。随后原告发现被告的网站主页在颜色、图形和版式上与其明显类似,在文字描述和内容结构等方面也相差无几。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A法院起诉。A法院受理后,通知被告答辩,但被告拒绝答辩并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以为A地为侵权行为地,毋庸置疑,裁定有权管辖,驳回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同样认为A法院有管辖权,驳回被告上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案的侵权行为是被告涉嫌未获得原告许可复制其主页的行为,故认定侵权行为地为A地,A法院有权管辖。此案一出,学术界对其中所涉及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展开了讨论,由此也引发对互联网环境下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深入研究,下面本文就对此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二、网络侵权案件及其特点

近十年来,我国记录在案的查处的网络侵权案件共5000多起,经判决依法关闭网站3000余个,罚款1500万余元,其中450余件案件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侵权的各类纠纷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从消费维权方面来看,该类案件约占消费者维权类纠纷的30% ;从知识产权方面来看,涉互联网侵权案件占知识产权类纠纷的40% ;从个人名誉方面来看,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完全超过了传统媒体侵权案件,达到72% 。

网上侵权,作为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本质上与传统侵权行为无异,即犯罪人实施了某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具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然而网络有其特殊之处,网络侵权也理所当然地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的诸多特点。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的简易性。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没有任何门槛,直接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十分容易。行为人实施犯罪,无需掌握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动动手指就能随时随地实施侵权。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主体及个人资料等不真实,因此大部分网民都不知道屏幕对面的他/她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隐藏网址的技术手段已经不再是秘密,犯罪分子完全可以隐藏自己的网址,从而使别人无法通过查询网址确认其身份。这就给锁定犯罪分子带来了技术上的难以攻破的难关。

3.侵权客体的特殊性。网络上的侵权客体不仅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能是他人的肖像、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更为广泛和特殊。

这些特点无疑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无疑是摆在首位的难题。

三、网络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

截止到去年,我国网民数量是7.31亿,网络普及率达到53.2%,远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新增网民年龄呈现两极化趋势,青少年、中老年人群占比分别达到为45.8%和40.5%,占到网民总数的86% 。上至头发花白的爷爷奶奶,下至幼儿园、小学的小朋友,低头族的现象都十分明显。随着智能手机占领国内手机市场,电子产品快速更新换代,手机应用各种各样,网络娱乐和电子商务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广的领域。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发展亦是如此。網络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也使得网络侵权案件所面临的挑战日益突出:

1. 互联网是虚拟环境,信息的发布、上传、转载、发布链接的时间与地点以及行为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尤其是信息被复制粘贴多次之后,确定原始发布者更加困难。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就不能对受侵害人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2. 网络服务提供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网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发布用户盗用的信息、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那么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是否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都有待讨论和确定。

3. 侵权行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撑,而取证对网络侵权案件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网络信息更新速度快、覆盖性强、可删除,相关证据难以被固定、收集,造成对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认定的困难。

这些挑战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爆炸性增长的今天日益突出,并且至今没有好的解决方法,是立法部门和学术界的重点关注对象。

四、学界关于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新理论

我国立法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着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则。但这远远不足以支撑实践的需要。国内外学者在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上的探讨从来没有降温过,以下是一些新的理论:

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主张完全反对法院的干涉。笔者的观点是: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允许我们对网络世界放任不管。网络环境归根到底还是普通人以网民身份活动的空间,它是客观真实的,因此网络空间不能否定法院的管辖,不能摆脱市场的监管,不能否定地方政府和国家的监督。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2. 管辖相对论。该观点主张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管辖区域对待,专门为其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普遍管辖。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给予网络社会过高的自由度。仅仅依靠技术解决网络管辖问题,必然对管理者的网络技术要求更高,仅能得到少数技术领先国家认可,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还会导致网络发展更加不均衡。endprint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完全可以以网址作为管辖基础。笔者认为,网址只在某段较短的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且以目前的技术手段,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修改或隐藏其网址,让侦查机关无从下手。因此,将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将面临着很大的技术挑战,同时准确性有待提高。

4.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实践中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因此不应将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相较而言,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标的所在地的确定度和准确度高的多,据此来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才可行。笔者对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网上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并非完全无法确定,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大比例的网上侵权案件是通过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作为管辖的基础。

5. 技术优先管辖论。在一个国家中,由于经济、政治和对外开放的发展程度不同,网络发展也十分不平衡,因此不应该给予所有法院相同的管辖权。网络技术较为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大城市的人民法院应当有优先权。该理论同样不足取。在网络初期发展这种做法可能方便审理、加快提高审判水平,随着网络水平的发展,网络将会全面覆盖,一味由发达地区优先管辖,不利于其他地区网络水平的发展。该理论不利于网络的长远发展,有失公平公正,不足取 。

综上,学界目前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新理论并不能很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未能动摇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未能网络管辖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五、网络侵权管辖新制度的完善

那么,如何在严峻的网络犯罪新形势下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网络侵权管辖新规则呢?笔者认为,传统管辖原则是基础和根基,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性,坚持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核心,建立管辖权新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1.给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对于网上侵权案件来说,“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利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 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利。第一,网络侵权的范围不受限制,影响力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扩大, 原告住所地最先遭受侵权,后果往往最为严重;第二,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原告的跨国维权之路将遭遇国际难题。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国内的原告起诉,原告住所地应当成为网络侵权管辖的根据。

2.考虑技术可行性问题。如上文所述,网络案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 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问题。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大前提下,在确定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少不了在审级上设立一定的限制, 如由一些网络发展水平较高的、技术较为成熟的、有能力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法院来行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案件的及时公正解决。

3.加强网络管辖权的国际合作。网络无国界,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的独角戏。各国秉着和平与发展的基本原则,积极协商, 达成共识, 明确各国的管辖范围,以便国际网络侵权纠纷及时得到公正解决,保障各国人民利益。因此, 构建我国网络侵权管辖新制度也不能关起门,应积极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有法可依作为依法治国的前提,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决不能让其成为法外之地和违法犯罪的天堂。因此,在坚持传统管辖规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加快建立网络侵权管辖的新制度,刻不容缓。作为新时代的法学生,我们在网络环境里长大,对网络有着很深的依赖和了解,同时也深切感受到網络力量的强大,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结合个人网络生活经验,善于思考,大胆提出自己的言论,积极推动网络侵权管辖权制度的建立,为推进国家依法治国的大工程添砖加瓦,实现个人作为法律人的人生价值。

注释:

数据来源: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在第八届中国南京文化创意产业交易会上的讲话.

来自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3069602-3235390.html,浏览于2017年4月5日上午10:36.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查报告.

数据来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附件.

范江波.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中国法院网.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相关理论来自法帮网《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2013年9月发布.

参考文献:

[1]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2]Don tapseott、Alex Lowey、David Ticol著.陈劲、何丹译.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5]蒋敏.论网络侵权案件中司法管辖权的确认.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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