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诚信档案不能止步于“建”

2017-12-13 07:25潘洪其
浙江人大 2017年9期
关键词:惩戒公务员政务

潘洪其

今年以来,山东、湖北、福建、辽宁、甘肃等地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提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多地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完善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反映了十八大以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势所趋。从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到去年6月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部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再到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等,我国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已从调研论证阶段进入探索实施阶段。

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机制,要体现对公务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惩戒更有力的原则。公务员如果在报告个人事项以及履行公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自当按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进行问责追究,涉及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如果在一般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即便这些失信行为与其公务员身份无关,依法依规对这些失信行为进行的追責惩戒,也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这样做不是对公务员的“歧视”,而是发挥政务诚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表率作用的必然要求。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还要有利于开展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权力监督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公务员诚信不只是公务员个人之事,政务诚信建设不只是公权机关的内部事务,公务员诚信档案也不是仅供公权机关内部掌握和使用的数据信息。当前的一项关键工作,就是要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公务员诚信档案的透明度。

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务员诚信行为标准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失信惩戒也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更严,从长远看,今天公务员诚信的标准和要求,明天或许就能成为一般社会成员可望而可即的目标。把公务员诚信档案打造成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示范田、导向标,我们的社会信用建设将焕发出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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