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请安静:法庭需要平静的审判台

2017-12-13 10:35林海
检察风云 2017年23期
关键词:谢泼德新闻界联邦最高法院

林海

有人统计过,美国影视作品中最受欢迎的桥段,前两名分别是记者调查真相与法庭唇枪舌剑。当这二者相遇时,往往会擦出有趣的火花。但是,法庭似乎并不喜欢媒体对审判过多的介入,多次对新闻媒体发出“缄口令”。新闻媒体则不断以新闻自主和言论自由来挑战法庭的封闭。这里要讲到的,就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两种基本价值较量的一个案例。

媒体公布陪审员照片40次之多

历史上,美国法院的大门向来对公众和媒体敞开。早在殖民地时期,法庭即向公众和媒体开放,法庭文件在一般情况下也允许公众和媒体查阅。独立以后,美国普通法和许多州宪法都要求法庭记录一般性地公开,宪法第六修正案更将“公开审判”列为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权利之一。不过,“法官才是裁决在法庭上应该发生什么以及什么人可以进入法庭的最终的裁决者”。为了保护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权益,法官也可以做出封闭法庭的决定,将公众和记者拒之门外。

如果新闻媒体不肯就范,在庭内和庭外进行“狂轰滥炸”式的报道,那么法官们也有办法对付他们。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法官最常用的办法是“藐视法庭罪”。凡是扰乱法庭秩序或者不尊重法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行,均可治以藐视法庭罪,判处行为人罚金或者监禁。对于媒体而言,如果记者在法庭上扰乱庭审秩序,或在庭外发表攻击法庭或法官判决的言论,均会被认定为此罪。

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报道都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一般来说,法庭有两条底线不能碰:一是不要对正“审而未决”的案件指手画脚。在诉讼进行之时,新闻媒体不得发表针对法庭、法官的批评和未经证实的有关案情的消息;二是不应当有“刻意影响判决的倾向”。尽管陪审员在审判期间,被要求不读报纸、不看新闻,但终究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如果新闻媒体不但报道事实,还试图影响或引导民意,那么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不当之举。

为了防患于未然,美国的法庭有时会签署限制令,来禁止具体案件相关信息的泄露和传播,保护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新闻界称之为“缄口令”(gag orders)。这个限制令,既限制新闻媒体对审判加以评论,也可以避免有关审判的信息外露,致使控辩双方受到影响。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谢泼德诉麦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中,何时能请媒体三缄其口,哪些信息不应当广为传播,得以进一步明确。

谢泼德是克利夫兰市的一名执业医生。1954年6月4日晨,他怀有身孕的妻子在家中被人杀害。当地警方从侦查一开始就怀疑谢泼德就是真凶。被害人的尸体被藏在一个学校的体育馆里。当验尸官进行验尸时,一大群记者和摄影师蜂拥而来,并进行了现场的新闻报道。三天的验尸工作中,谢泼德的律师仅被允许观看,而不被允许参加验尸过程。媒体的聚光灯持续地围绕着侦审过程,整个城市里充斥着有关谢泼德案的种种传言。

各种媒体详细地报道了从警方那里得到的、带有严重的倾向性的资料。而且,媒体的言论极具煽动性。有报纸详细报道了谢泼德是一个玩弄女人感情的人,以此来暗示他的作案动机;广播电台的评论员把他比喻为一个臭名昭著的風流间谍;有报纸干脆以《还在犹豫什么?——把他投牢入狱》作为头版社论标题,质疑警方为什么不对“头号嫌疑犯”谢泼德进行测谎,并将他快点关进监狱。

3个月后,警方以涉嫌谋杀罪逮捕了谢泼德。在预审程序中,每个陪审员都表示,自己确实曾在媒体上看到或者听到过关于该案的报道。案件开庭当天,法庭被记者围得水泄不通,陪审员和证人进出法庭时无一能躲过闪光灯和摄影机。审判期间,媒体逐字记录了法庭的过程,报告了所有法庭拒绝采纳的证据。陪审团没有被隔离,法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限制他们与外界接触,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频频曝光:陪审员的照片在本地报纸上出现了40次以上。人们甚至可以轻易查到陪审员的真实姓名和家庭电话。这无疑给了陪审团巨大的压力。

十年后联邦最高法院重审此案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当地在审判之前两个星期,当时新法官的选战开始了。该案的检察官是地方法官的有力候选人之一,而法官同样打算捍卫自己的位置。他们都有意向媒体好好地展现自己的风采。于是,法庭上专门搭了一个临时的桌子,供前来采访的二十多名记者使用。同时,还多安排了四排座椅,供新闻界代表在庭审过程中就座。审判时,媒体可以使用与法庭同一层内的所有房间。法庭内外甚至还专门铺设了传真和电话线路,一个电台就设置在第三层,陪审员室的旁边。

对此,谢泼德的律师提出多次抗议。律师团队申请延期审理,改变审判地点,但均被法庭驳回。初审法院判决谢泼德谋杀罪成立后,1956年俄亥俄州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同年联邦最高法院亦驳回了谢泼德的上诉申请。但是,律师团队并未放弃努力。他们认为,当时克里夫兰市整个城市已经“容不下一张平静的审判台”了,无论陪审员还是法官,都受到了媒体的严重引导,审判应当是无效的。他们不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驳回,再提起,驳回,再提起。一直坚持了十年之久。

功夫不负有心人。1966年,在谢泼德入狱12年后,他的上诉申请终于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联邦最高法院在时年67岁的克拉克法官主导下,对此案进行了再一次审理。法庭最终认定,“媒体不当报道损害了谢泼德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原判决应当予以推翻,发回重审。克拉克法官在法庭意见中指出,初审在以下四个方面犯了错误:

第一,缺乏对有关审判的公共舆论的控制;第二,没有对证人进行隔离,导致新闻媒体可以随心所欲地采访所有证人并公开其证词;第三,没有努力控制新闻界不从警方、证人和双方的律师那里获得线索、信息,导致流言蜚语和倾向性判断四起,导致谣言传播与信息混乱;第四,更重要的是,没有禁止那些泄露了资料的律师、双方当事人、证人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发表任何庭外言论。endprint

在谢泼德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重新申明了陪审团独立性的重要。克拉克法官写道:“毫无疑问,这种暴风骤雨式的新闻报道至少影响陪审团中的部分成员。在陪审团唯一一个接受质询的机会中,两名陪审员当众承认,他们曾听到过有关被告的非常不名誉的指控——有人曾经说,谢泼德是她的私生子的父亲。辩护律师曾经要求,陪审团进一步接受询问,说明他们是否曾经看过或听过关于该案的、特定偏见的言论。尽管这些舆论对陪审团的影响很大,当庭法官还是拒绝了辩护律师的请求。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可以设想,这些报道已经实质地影响了陪审团中的一些人。”

保障司法独立于媒体的九项原则

最终,谢泼德案被发回俄亥俄州法院重审。而且,联邦最高法官立即下令,释放已经关了十二年大牢的谢泼德,除非州法院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再一次证实对他的指控。在判决中,克拉克法官十分不满地重申了法庭纪律:“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不管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律师和新闻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会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律的处罚。”

经过谢泼德案后,联邦最高法院还专门针对“媒体入侵”提出了远离媒体的九项原则,分别是:

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

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

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

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如果构成了不实报道,警告他们可能要为此负责。

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告诉他们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可能都会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

6.必要时休庭,直到大家的好奇心都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

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

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

9.如果上述所有措施都失败了,那么本次审判就很可能有失公正,应当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可以看到,这九条原则从两个方面对法庭的独立性进行了保护。一方面,要求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不作过多披露,断绝媒体可以获得带有偏见信息的渠道,从源头上消除有偏见的媒体报道。另一方面,禁止媒体对相关案件进行“有倾向性”和“失实”的报道。在“谢泼德案”改判之后,“缄口令”成为了法官们请媒体“闭嘴”的有力武器: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专门进行了统计,在1967至1975年之间,法庭共颁布了174次“缄口令”,其中50次甚至直接对新闻媒体进行了提前“招呼”:本案在审期间,谢绝一切报道。

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联邦最高法院不愿通过剥夺任何一方的方式保全另一方。虽然至今未能证实,“带有偏见的报道会给刑事审判系统带来怎样有害的影响”,但是密集的、有偏见的报道等于仍然可能造成“陪审团的预断”。

陪审员、隔离陪审团、变更审判地点、延期审理等权力,还允许法官通过限制新闻曝光的手段,尽可能减少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使被告获得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正陪审团审判”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保障——因为,捕捉热点的新闻媒体并不是法官,并不受到程序公正的制约与监督;那些“消费他人不幸”、叫嚣着打倒他人的键盘侠们,也同样如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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