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缘何屡成“背锅侠”

2017-12-13 04:37蒲晓磊
浙江人大 2017年9期
关键词:执法权临时工李军

蒲晓磊

应明确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确立他们和在编执法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同时,对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培训、指导、考核、解聘等做出明确规定。

8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施行,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长期以来,“临时工”参与执法,并在出问题时被当“背锅侠”的现象屡见不鲜。河南之举,被认为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临时工”成“背锅侠”现象。不过,“临时工”执法问题的解决仍任重而道远。

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不匹配

“辅警都有三险一金,属于合同工,跟他们比起来,我们这些连合同都不签、每个月就拿300块钱的人,才是‘临时工吧。”回想起5年前的工作经历,李军(化名)自嘲说。

2012年,李军以“临时工”的身份,到河北省邯郸市某县交警大队工作。李军在工作之后发现,和他有着一样身份的人并不在少数。

“我所在的交警中队有8个人,中队长是交警,副中队长是辅警,剩下的6人都是我这样的‘临时工。”在熬了两年之后,李军还是没能转正,便辞职换了工作。

事实上,1995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只是一种对编制人员实行区分管理的笼统称谓。现实中,“临时工”在许多工作岗位上存在,尤以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工”最为引人关注。

对于这些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临时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史全增更愿意称他们为行政辅助人员。

史全增强调了“执法”和“参与执法”的区别:行政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而应当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尽管这些行政辅助人员没有执法权,但却可以参与执法,并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几天,有一名辅警在微信上向我咨询,说自己在執行公务时被阻挠和殴打,对方称他是‘临时工,不算妨碍公务。我肯定地告诉他,如果辅警在参与执法的过程中受到阻挠,对方肯定属于阻碍执行职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史全增说。

随着社会治理任务不断增多,公安、城管等原有的执法力量已无法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因编制有限,基层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不雇用“临时工”辅助或代替正式执法人员。

“实务部门往往强调实际需要,强调在编执法人员不够,不得不用‘临时工,否则无法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分析指出。

“违法行为总是动态产生,违法行为的数量也在不断变化,而正式执法人员的数量及其他执法资源难以与这种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临时工的灵活性能较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认为,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的不匹配,是“临时工”出现在执法活动中的重要原因。

干的活多,背的锅也多

正如史全增所言,“临时工”不能独立进行执法,却可以参与执法。

“干的活多,所以背的锅也多。”谈起两年多的工作经历,李军总结出了这样一句话。

“过去上路检查,经常是我们这些‘临时工去。每当我看到网上有‘临时工出问题被辞退的新闻,一点也不觉得奇怪,因为我们这些人被推到前面干活,一旦出问题,‘背锅的肯定是我们。”李军直言。

即使努力工作,但身份上的不被认同,也让这些“临时工”没有归属感。“有时候,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会被司机质疑身份,这时候我就会找同行的民警过来,他们有警官证。尽管这样的情况不多,但每次遇到,都让人很不舒服。”李军说。

这些冲在一线且没有身份认同感的“临时工”,有时候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性”。近几年,因在行政执法时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临时工”曾多次引爆舆论。

2013年5月,陕西省延安市发生“城管跳脚踩商户头部”事件,延安市城管局回应称,打人的是临时聘用人员,没有正式编制。

2014年4月,浙江省苍南县5名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一名拍照的路人打伤,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事后有关部门称,这5人并非正式城管队员,而是城管临时叫来协助搬运占道石块等物品的。

2016年5月,贵州省凯里市一名身着“行政执法”字样背心的男子用塑料凳砸女水果商贩头部,在将其打倒在地后持续殴打。事后凯里市公安局称,涉嫌打人者为十字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

屡屡被曝光的负面新闻,也让一些地方和部门意识到,“临时工”的使用必须有所规范和约束。

经梳理发现,近几年已有多地对“执法临时工”进行了专项清理。

2015年,辽宁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再次明确执法资格,清退不合法的“执法临时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发布消息称,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行动中,两万多人被清出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不再有“临时工”。

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月,山东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万多名。同时明确,凡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与专项清理行动相比,《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因将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权纳入法治轨道,而备受舆论关注。

立法明确“临时工”法律地位

在专家看来,河南省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权的做法,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明确:“临时工”没有执法权。

“执行国家法律的人员没有‘临时工。换句话说,‘临时工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执法权。”王磊指出。

在黄锫看来,“临时工”虽然能解决执法资源与执法任务不匹配的问题,但也因为没有执法权而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因此对于“临时工”的管理,也不能“一刀切”。endprint

“一刀切禁止‘临时工参与任何执法活动,会与执法实际冲突,最终可能变成阳奉阴违的一纸空文。应仔细研究执法过程,禁止‘临时工参与直接影响社会主体权益的执法活动,如处罚、强制等。但是对于其他对权益没有直接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如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贴处罚告知书等,可以聘用‘临时工,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由正式执法人员对其严格监管,一旦出现违法执法,应承担相应责任。”黄锫建议。

浙江財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燕指出,“临时工”之所以屡屡进入公众视野,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执法资源不足,使得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不使用“临时工”;所属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怕承担法律责任,提前想好退路。

李春燕认为,对“临时工”的管理,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科学确定执法人员的编制数量;另一方面,加强教育,使执法人员明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违法,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消除他们的顾虑。

“此外,必须重申,‘临时工执法,所属行政机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李春燕强调。

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政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多而不精;政府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占用编制多,一线、基层执法人员占用编制少;编制管理计划性强,对执法一线的编制需求远远无法满足;有编制人员的懒政、推诿——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文海认为,“临时工”执法背后的问题,实则是行政组织法、组织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杜绝‘临时工,必须同时完善组织法、深化组织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明确真正需要由政府规制的行政任务,精简非执法和服务的机构人员,充实一线、基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能力。”李文海建议。

史全增指出,“临时工”同行政机关之间属于行政协助的关系,也就是说,“临时工”同行政机关之间一般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且大多在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指挥监督下参与执法活动,为行政机关实施准备性和执行性的行政活动。

史全增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临时工”具有行政助手的法律地位,并确定其职责范围,从而为“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组织法上的依据,并给予合理规制。

“应在法律和需要之间加以平衡,明确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确立他们和在编执法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同时,对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培训、指导、考核、解聘等做出明确规定。”王磊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临时工”的法律地位,来解决现实需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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