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资助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12-19 07:54朱丽娟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

朱丽娟

摘要:目前,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采用选择性福利模式,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主要提供给学习好的、贫困的学生。选择性资助政策模式存在覆盖范围窄、资助力度不足以及资助主导责任划分不合理等,尤其是政府在大学生资助政策中的主体弱化,以致于资助政策实施中的低效率和不公平。今后,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应该采取“普惠型”与“选择性”相结合的模式,明确政府在资助政策中的主导责任,并以此为切入点,完善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资助政策;存在问题;对策

1.大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1.1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目前奖学金、助学金等主要资助项目由政府出资,民办高校学生很难受益。一方面,在财政分权制度之下,“中央管中央、地方管地方”的规定,使得中央财政提供的资助资金不可能提供给隶属地方管理的民办高校学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助资金总是优先投向公立高等学校,而提供给民办高校的资助资金总是杯水车薪。其次,公立高校中贫困学生的资助范围有限。目前,我国的奖学金、助学金的分配和预算必须事先由中央和省级教育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这难免造成下达的资助名额与贫困生的实际人数之间存在差距以及预算存在缺口的问题。

1.2 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在政策实施中,突出的问题是对受助资格的评价不严谨,存在不当获利现象。申请人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是获得资助的唯一条件。申请人是否“经济困难”,由银行或高校等经办机构来审查。实践中,经办机构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和规范的资助资格认定标准。经办机构审核资助资格的要件是《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只要该表经过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即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者便可获得受助资格。显然,这样的经办程序不够严谨,容易造成不当资助现象。

2.大学生资助政策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政府对资助的投入与其应负的责任不相符

在现行资助政策下,政府出资与其應负的责任之间存在错位。高等教育开支主要是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两大部分,其中,学费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贫困学生难以承担。从资助政策的功能考量,政府应该资助学费开支,唯其如此,才能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维护教育公平。然而,目前政府主要提供日常生活费,以助学金名义支付,政府资助学费的奖学金数额只占很小的比例。一是因为“国家奖学金”不是专门资助贫困大学生的;二是因为“励志奖学金”虽然定位于资助贫困大学生,但是名额仅占在校生人数的3%。事实上,绝大多数贫困生的学费困难问题由助学贷款解决,相当于政府把资助学费这个主要责任转嫁给了银行。此外,政府要求高等学校按照固定比例提取“事业性收入”,用于发放勤工助学补贴,这意味着高等学校也分担了部分政府责任。

2.2政府与其他资助主体的责任此消彼长

(1)高校的资助责任逐渐增大高校通过勤工助学资助学生,虽然额度有限,但仍是目前学生获取资助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由于政府资助的增长率不能做到与生源的增长率、需要资助学生的增长率保持同步,高校在勤工助学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有些高校由于其在提供勤工助学方面的条件有限,难以达到助学目的。

(2)非政府资助比例较高。2014年、2015年、2016年非政府资助占资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52%、49%。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在校大学生的数量都很庞大,对学生的助学方式应该以政府资助为主,非政府资助为辅。非政府资助只是一种柔性资助方式,难以保证大学生生活与学习的刚性需求。政府与非政府机构责任倒置将导致不良后果:政府强制高校为勤工助学埋单,不仅影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加重了部分高校经费紧张的困难,最终危及高等教育长期发展;助学贷款属于有偿资助,以助学贷款为主的资助方式,不仅加重了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压力,而且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银行会惜贷,使某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无法得到资助,违背了资助政策的宗旨。

3.解决大学生资助政策问题的对策

3.1确定资助主体的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模式

确保政府的主导作用在资助对象上,要确保政府资助惠及每一个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必须把民办高校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坚持资助待遇均等化。在资助水平上,政府资助必须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需要;在资助时间上,应该从在校期间延伸到毕业以后(政府可以通过“代偿助学贷款”等方式向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资助);在资助资金结构上,政府投入应占资助总额的主要部分,各种资助来源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

3.2采用普惠型和选择性并存的制度模式

普惠型和选择性相结合的资助模式,是指按照受助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在实现资助范围全覆盖的基础上,保持适度的资助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政策目标。选择性助学金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经济确实困难而面临失学的学生。由于这些人是大学生中的少数,对他们的资助必然是选择性的。助学金应该由政府提供。这是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功能的内在要求,既维护了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了教育公平,也履行了政府的基本职能。普惠型助学贷款的保障对象是“非经济困难学生”。非经济困难学生也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面临家庭收入不能维持高等教育开支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他们放弃学业,或者选择学费低的专业、学校,引发教育不公平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资助机制,确保每一个学生就读自己理想的专业或学校。由于“非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较广且具有不确定性,由政府提供资助容易导致政府负担过重和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采取银行提供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不仅可以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学生得到适当资助,而且可以防止政府资助的低效率。

3.3建立科学的助学金发放机制

(1)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是否具备受助资格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二是申请人承担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总额。我国可以将“高等教育基本开支占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助学金申请条件。当高等教育基本开支占某家庭收入的比例等于或高于申请条件时,就具备申请助学金资格。同时,建立多方制衡的、动态的家庭收入核定机制,防止不当受助。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作动态调整。某地区、某年度的日常生活费与学费的总和就是该年度的助学金标准。助学金采用定额补贴方式,具备受助资格的贫困学生享受同等数额的助学金。

(2)建立助学金退出机制当助学金领取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享受助学金条件时,丧失受助资格;助学金领取人挥霍浪费助学金,或有诈骗助学金行为时,应被取消受助资格。

我国现行大学生资助政策不是独立的政策体系,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是高等教育费用分担制度的配套政策,与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关键问题是政府责任的弱化。重新构建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关键,是政府要切实履行各项高等教育的责任,彰显公平与效率均衡的价值理念。在实现高等教育起点公平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其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效率,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思斌.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庞辉,兰文巧.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研究[J].教育评价,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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