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讼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2017-12-19 08:19江雪琴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

江雪琴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就是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2012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正,此次修正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证人的资格、范围、权利义务,及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助。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出庭率;实证分析

虽然新刑诉法已经被实行,但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的功效仍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相关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框架性的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措施,缺乏实施制度的细节阐述,导致新规定无法从本质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在刑诉法中还存在一条规定,即证人庭外书面证言与出庭陈述具有同等的法律证明效力,这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流于形式。

1我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和证人证言的书面审查成为法庭审理案件的惯例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司法现状的两个特点。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实行,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实现立法目的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地区甚至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低于百分之十。刑诉法实施日至今,深圳中院证人出庭率始终在2%~5%之间;而烟台中院证人出庭率更低,不足百分之一;上海黄浦区的证人出庭率为百分之五;海南省某市2013年至2015年两年内出庭公诉案件总数有1582件,但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只有5件,证人总数为7人,证人出庭率只有0.3%。从以上的数据就可大致了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十分尴尬,证人出庭制度距离其应发挥的功效具有相当大的差距。全国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的现状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新刑诉法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条规定原本能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发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作用。但新刑诉法的第190条又赋予了未出庭证人证言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使得证人不出庭成为了常态,法官只需根据控辩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判断即可,这使得书面审查证人证言成为了法庭审理、判决案件的主要形式。

2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刑诉法修改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要想解决法院审判过度依赖检控提供案卷,沦为形式的现状,必须深入探寻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2.1立法本身具有缺陷

首先,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范围裁量权过大。新刑诉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异议,有重大影响,有必要。这条规定将证人能否出庭的主导权交给了法院,法院能更加自由的决定是否让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根据这条规定能从法律上找到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尤其是被告人的申请的“依据”。

其次,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不够明确。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但该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拒绝作证的除外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除外人员庭外证词能否当庭出示及出示与否的效力。

再次,新刑诉法中有关证人安全保障、经济保障的规定具有过强的原则性,但却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如,保护对象范围太狭窄,保护缺乏连续性,没有给予污点证人司法豁免权。证人在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难以出庭作证。

最后,没有明确规定不出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新刑诉法规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DNA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笔录的效力。

2.2公安司法机关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

相关调查显示,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法官普遍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当前司法体制的束缚是法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主要原因。接受调查的大部分法官在案件多、工作人员少、精力不足的情况下都不愿意启动证人出庭程序,而一部分法官则是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案指标,所以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还有少部分法官因为证人出庭作证会提高庭审难度而不愿证人出庭作证。当前阶段,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主要是阅卷,这使得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抱有不乐观的态度。当证人当庭陈述与侦查时做出的书面证言存在出入时,法官将难以做出选择,这使得法官处于一个难以裁判的尴尬境地。这是法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的有一重要原因。笔者还对一些检察官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检察官即使是在证人证言稳定,不具太大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受调查法官相同,案多人少,精力不足是检察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部分受调查的检察官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是担心证人当庭证言出现变化,阻碍公诉计划的顺利实行,降低案件质量和审结率。

2.3证人自身因素

据调查,大部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司法现状并不乐观,司法实践中证人被保护的案例很少,证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成为了许多证人出庭作证的阻碍。有相当一部分的证人受到厌恶诉讼心理的影响,也不愿意出庭作证。还有少部分的证人因为担心财产受损,拒绝出庭作证。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出庭作证法律法规的认识,也是一些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一种普遍现象,大多数的证人都没有将出庭作证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3.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

首先,应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国家应完善庭前会议规定,尽可能的在庭前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体现庭审的公平性,并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完善也是必要的。新刑诉法应将法官对证人出庭与否的绝对控制权取缔,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查。

其次,新刑诉法应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范围。要在实现证人高出庭作证率的同时确保司法压力在可承受范围内,就必须降低法院的低开庭率。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应立法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和不必出庭作证的情况。

再次,完善强制证人出庭措施。对于一些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又拒绝出庭作证的案件,需要实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国家应立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赋予法院及相关刑事人员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传讯或强制到庭的权力,并对这种证人进行合理的惩罚。

最后,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要想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就必须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国家应实行规范的、完备的证人保护措施,让证人敢于出庭作证。

3.2改革司法机制,强化执法

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善的司法环境是证人出庭制度顺利实行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构建一个良好的公正运行的司法环境。要想切实完善我国的司法环境,就必须改革司法考核制度,充分挖掘检察官和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并提高司法人员询问证人的技巧。大部分检察官和法官不会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的束缚,“结案率”是考核法官和检察官的一种行政化的方式,这使得法院会尽量避免因证人出庭而延长庭审时间,检察官也会将当庭宣读证人证词证据作为主要的质证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模式使得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司法人员缺乏对证人的当庭询问经验,当庭询问证人时缺乏技巧。为此,可通过开展培训和观摩、开展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司法人员询问证人的技巧。

3.3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出庭作证原本原本就是公民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作证义务的道义基础是实现整个社会实体正义的普遍需要。营造正义的社会氛围是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直接因素,是实现证人资源出庭作证的必要手段。相关部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面向更多的对象进行普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证人理应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让被告人接受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将指正犯罪作为证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证人出庭作证会承受来自多方的压力,司法部门应尽量降低这些压力。如减轻被告人对证人的仇视,对证人进行心理辅导。

4小结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并不乐观,甚至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没有充分发挥功效,没有明显地改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要想切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充分发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功效,司法部门应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改革司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并切实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赵荔.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再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5):47-49.

[2]叶扬.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9):111-115.

[3]李卓.证人仍千呼万唤难出庭 ——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率仍低的原因分析[J].法制博览,2016,(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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