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影响

2017-12-20 00:31李涛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2期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营改增影响

李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营改增”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前已经对多个行业内部的业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对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的总承包模式来说,“营改增”之后,对于财务核算和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对于当前的施工企业和承包方来说,应该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解读,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来进行积极应对。本文结合“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来说明对于建筑行业内的总承包方的影响,并且对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总承包;影响;甲供材料

我国“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最早已经在2012年启动了,其进展十分显著。总体上来说,其涵盖地区覆盖了全国,而进行“营改增”改造的行业涉及到了交通运输领域和电信等等七个行业。而在2016年5月, “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又得到了扩大,将整个建筑、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领域,这样一来,可以说当前营业税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而增值税直接在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的所有环节得到了适用。“营改增”这一理念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总体上来说,“营改增”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我国的产业转型,可以说在各行各业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告别了营业税,涉及到的范围也将更加广阔。

1 总包模式下,实施“营改增”对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影响

我国自从开始实施税制改革,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工程总承包业务纳税的细节,但是设备采购情况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而设计和施工、采购等方面的行为也没有确定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其纳税时经常就产生一定程度的纠纷。总体上来说,税制改革虽然起到了减轻税负方面的作用,但是对于承包业务领域来说,其积极意义比较小,如果总承包业务下没有进行分包,那么税负便不会得到降低,甚至还会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如果存在分包,就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来降低税负。

1.1 对于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来说,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二者都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但是计税方式上和计税基数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相比之下,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一种,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一种,而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其税率前后变化可以通过表1来了解。

从上文的表格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其亲自承担设计和采购工作,并且进行项目管理,税率变化是比较小的,但是在施工环节进行分包则有着较高的税率。当前业内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如果整个工程造价没有出现变动,那么施工分包应缴税额反而被提高了。我国的相关组织通过一系列调研工作和测算工作,显示出在整个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改革之后,平均增加了94%的税负,如果和营业税税率5.83%作为对比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将税率增加到了8.66%。当前形势下,在整个分包的下游环节增加了税负,也就直接导致了总承包转嫁的情况。而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通过以下表格进行对比。(如表2)

1.2 总承包商税务损失计算

總承包商将款项从上游业主处收取之后,向下分发给分包商,其依据是具体的施工情况和分工内容。但是在这两个环节之间,进度往往得不到统一,而收到和发放的金额也经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总承包商的税务损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必然出现的。如果“营改增”之后,如果总承包方向上游业主收取的金额小于向下游付款的金额,那么其差值的11%就是其税务损失。而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总承包方上游收款的进度无法跟上下游付款的进度,也会因为其进度不平衡而大致税务方面的损失。如果该地区的施工行为已经在“营改增”之前完成了,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向上游申请计算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方面的问题,就无法利用增值税的税金来抵消税务总损失,在泽中情况下,其税务损失额大约为上游付款的11%和下游付款的3%之间的差值。所以总结起来,造成税务损失的原因大多是业务中出现收支无法相抵的情况,或者是上下游结算进度出现了偏差等原因。

1.3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工程造价有所提升

根据营改增对比模型分析和测算,营改增增加造价。

如人工费含税价格为1万元,那么造价中人工费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11%)=9009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8.74元。

如钢筋含税价格为1万,那么造价中钢筋价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税造价中钢筋价格=10000÷(1+17%)=8547元。

如果是按简易计税造价中人工费价格=10000÷(1+3%)=9708.74元。

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营改增是民之所恶还是所好?民之恶则去之,民之所好则给之,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2 在建工程的不同子项工程,实施“营改增”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上接业主、下承各分包单位,应该从各方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而提高其经济效益。

2.1 加强票据方面的管理工作

进项税抵扣也应该遵从一定原则来进行,纳税人凭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来进行认证,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就可以进行税金的抵扣,其有效期是发票开具之后的180日内。所以作为承包企业来讲,应该遵从以下4个原则。

(1)旧有的收款时才开具发票的习惯应该进行纠正,应该及时进行税款的缴纳,才能给企业避免税收方面的风险。endprint

(2)企业应该对于其内部的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和纠正,管理体系的建立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来进行。

(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在合同签订的环节应该对于提供发票的类型以及时间明确标出。

(4)对于采购制度应该适当进行调整,对于供应商应该进行有效调整,完善管理信息,形成一个真实有效的数据库。

2.2 在实施过程中重视“三流合一”

在进行“营改增”之后,一些旧有的不正规的习惯应该及时纠正,其中包括发票金额不准确和开票不及时方面的因素最为重要,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做到三流一致,并且应该结合有效的合同凭证和会计凭证,坚决避免虚开发票的问题。现在施工单位进行材料采购的时候,材料供应商经常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施工单位,并且将材料发放到施工单位处,但是施工单位却经常由于资金不足的情况而无法付款,所以付款环节经常是由发包方来进行的,这属于委托第三方进行付款的行为,经常会出现采购资金流动方向无法统一的现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应该确保资金流向的一致性,如果一定要委托第三方付款,就要签订相关协议。另一方面来看,三流一致原则会直接让施工单位的组织结构以及经营方式进行改革,旧有的挂靠经营模式和名义分包经营模式已经无法维持,必须以正规的方式来进行总分包,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式,否则其经营将无法维持下去。

2.3 强化分包管理能力

在总承包方的角度来说,抵扣进项税需要分包方开出抵扣发票,除了分包方之外,供货方也具有这种权限,所以这样看来,就需要确定该供货商或者分包方具有开具此发票的资格。

(1)首先对于下游供应方来说,应该重视起资质的审核,作为纳税人主体来说,增值税可以有两种纳税主体,一方面是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正常来说是在相关部门进行代开,或者其自行进行开具,这是在投标和招标环节就应该权衡出的因素,对于下游的供应方或者分包商,应该确定对方具有合格的资质。

(2)关于分包结算环节也要加强管理。在税费抵扣的环节,也有一些要素需要注意,一方面分包方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确保整个税费抵扣可以顺利进行。首先要确定分包方提供发票的正确性,并且确保可以按时提供发票。对于发票收回工作来说,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则会起到较好的效果,增加进项税,提高经济收益。在结算环节,总承包方可以首先根据不含税的情况来对分包方进行造价的结算,在其提供了有效的凭证以及发票之后再向其支付税款。

3 总包模式下,总包合同混合销售适用税率的问题

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无奈的。其实,肢解分包是违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习惯了,且法不责众,所以,不以为怪了。如门窗等工程,难道总承包没有能力做吗?难道总承包不会找专业的门窗公司?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坯,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4 总包模式下甲供材需要关注的问题

“甲供材料”没有办法对于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抵扣,作为供应商来说,应该主动向业主提供发票来让业主入账,并且进行一系列抵扣工作。总承包单位所取得的结算单应该等同于其相应数额,不能使用进项税发票,也就无法进行抵扣了。“营改增”中,甲供材料属于一个特定行为,所以计税方式较为简易。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如果把甲供材料也并入合同總价中进行计算,其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应该给予关注。

正常来说,供应商把发票给甲方开具,这样一来,乙方就没有可以抵扣的税额,给乙方造成了更高的税负。如果供应商把发票给乙方开具,那么甲方和供应商之间也会产生风险,其原因是没有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来进行税票的开立。举例来说的话,假如业主需要安装铝合金门窗,和总承包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而铝合金门窗的价格总计为60万,并且不含税款,劳务费用为40万,而劳务成本价格为30万,并且没有进项。甲方和乙方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甲方自行购置铝合金门窗,或者由乙方单位来进行购买。并且我们已知铝合金门窗的税率为17%,劳务增值税为11%,各种附加税的税率为12%。总体上来看两种方案的利润差别为4320元,这部分差别是由甲供材料的价格税率差别而导致的。如果甲供材料的价格不在总合同价格中进行计算,施工企业可以采用简单征收税金的方式来进行支付,虽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工程成本,但是也会因为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而产生风险。

5 总包模式下,水电费问题分析

其实在材料费和人工费以及租赁费当中,水电费就已经有所体现了。“营改增”给这部分成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上涨,企业首先进行原材料采购的工作,在这部分工作中,经常要对供货商进行取舍,很多小规模的供应商成本十分低廉,但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而大供应商又不具备如此廉价的优势,这是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建筑工程往往需要动用大量的物力,所以无形中很大幅度地增加了施工成本。而“营改增”对于一部分独立登记的劳务公司来说也造成了一系列不小的影响,劳务公司仅仅作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其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到了6%,而劳务公司本身也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目,所以这直接提高了其税负,劳动力上涨趋势十分明显,而对于企业来说,人工费用的增加也进一步提高了施工成本。而租赁业也会按照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远远高于原有的5%,租赁行业涉及到的业务内容也很多,包括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等等都属于租赁行业的范畴,这样看来,租赁行业也会增加租金来维持其运转,在这种形势下,水电费作为材料使用费的一部分,价格也会直接上涨。

结束语

“营改增”这一政策对我国建筑领域的影响可以说非常深远,而对于总承包业务来说,更是影响到了财务核算和项目管理的方式,而且税负情况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当前这个体系仍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解决,不然无法体现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对于这些问题来说,我国建筑总承包企业和总承包单位应该对其重点关注,并且采取相应对策积极进行解决,从观念上进行转变,进而才能进行管理模式方面的创新,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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