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阔
[摘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这一产业便应运而生。而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国立法所肯定。但其应用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发生冲突。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并充分发挥各方应有作用,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拉动保险利润的增长,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代位权;求偿权;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只是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求权。当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补偿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权全部让渡与保险人:当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未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权只是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部分让渡与保险人,保险人在这两种情况下有权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权。
被保险人求偿权就是指被保险人就其未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损失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还可能同时存在被保险人求偿权,是因为在以下情形中,保险赔偿金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一是不足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