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创新之巡回法庭问题研究

2017-12-23 17:18谷婷婷
市场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法庭审判

谷婷婷

司法改革创新之巡回法庭问题研究

谷婷婷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创新举措终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被明确提出。随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巡回法庭运转的序幕亦由此拉开。一时之间,引发众人关注。文章以国内外巡回法庭的历史流变问题为切入点,着重探讨巡回法庭能审理什么样的案件,由此引发对其设立的一点设想与建议。

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而此次“巡回法庭”制度的明确提出更是使“司法改革”能够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反响颇甚。

201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之正式运转序幕由此揭开。据悉,一年以来,第一、二巡回法庭审结的全部案件,都没有发生信访的情况。此后,2016 年 12 月 28 日至 29 日,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郑州市、重庆市、陕西省西安市又分别成立最高院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

司法实践中,巡回法庭还以许多其他新颖的形式存在,比如海门经济开发区法庭把庭审搬进海西社区、上海“消费纠纷巡回法庭”、交通巡回法庭以及渔船上的法庭等。巡回法庭以其特有的形式“飞入寻常百姓家”,为人们的诉讼带来诸多便利。可见,巡回法庭成为试验田证明决策的方向是对的,但该迅速推出的制度本身仍有许多地方是值得考量的,譬如,其究竟能审理什么样的案件,我们该如何通过借鉴古今中外之经验将其更好施行。下面就将围绕这些问题浅谈一些见解。

二、巡回法庭之历史流变

(一)我国巡回法庭之流变

巡回法庭虽然属于“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但我国追溯至隋朝,就有与“巡回法庭”类似之司法制度了。历史总是能给人以警醒,如今在我们探讨巡回法庭的问题的时候,不妨先将目光转向千百年前。

隋朝开始设立监察御史,在当时设立监察御史的初衷是中央用来监察地方行政的官员。作为监察御史一方面可以弹劾不法官员,另一方面如果皇帝准许,他们还可以直接对不法官员进行审判。然而,这项制度在当时的实行并未达到其预期效果,监察御史的品级太低,仅有八品官,连出入朝堂正门的资格都没有,又如何指望他们能够让那些位高权重的大臣又或是皇亲贵胄有所忌惮呢?

两宋时期所设的提刑司,在当时的司法地位相当于是中央派出的“路”一级,也算是当时的司法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管辖的州府之内的案件,但他们更重要的作用是,能够随时去各州监察是否有渎职枉法的现象并随时弹劾,也就是当时老百姓常说的“青天老爷”。近年来,宋朝著名“提刑司”宋慈的形象经常出现在影视剧中,让公众对提刑司有了更直观、深刻的理解。

回归近现代,我国司法史上仍然能找到巡回法庭的“踪迹”。其中,首要提及的便是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担任陇东分区分庭庭长时,经常会去和群众聊天,从而了解案情,还原事实真相。在封芝琴婚姻上诉案中,这种方式更是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于是,后人将这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为简化诉讼程序,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这种模式的成功自然有当时的时代背景,但对于今天的巡回法庭制度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

(二)国外巡回法庭之流变

若以比较法视野来看国外的巡回法庭制度,其主要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且相较于同时代的中国而言,其制度更为“精致”,实行力度也更为“妥当”。所以,其对我国现行巡回法庭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英国在 12世纪的时候就开始借鉴法国特派专员调查制度。当然,当时主要是封建领主控制了司法权,法院无奈面临分割。于是,亨利二世迫切想要改变这种局面。所以,他把当时的英国划分为六个司法区,同时成立六个由法官组成的司法小组,奔赴各个司法区审判。这样,虽然司法权渐渐脱离封建领主的掌控,但是司法效率并未得到很大改善。同时,由于是国王直接指派,以至于每次巡回小组去审判,国王先签发诏令,还要明确每次巡回审判的职责和权限,虽然集权但收效却并不是最高。于是,最终巡回小组还是难以承受重负,最终于 1294 年不再设立了。

而观察美国巡回法庭制度,可见其源于英国之迹象。美国设立巡回法院的初衷有些让人“忍俊不禁”,主要是美国国会认为联邦最高法院过于清闲,甚至有些与社会“脱节”,所以为了让它们能够有事情做,也为了让它们能够“食人间烟火”,进而设立了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的工作当然要和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更多的时候还会让最高法院的法官去听审。1869 年,只有 1 名联邦最高院法官巡回审判。如此一来,这名法官可不再是“富贵闲人”,而是转变成为“大忙人”。所以,为了减轻其工作压力,美国国会增设了八个巡回法官。1891 年,《埃瓦茨法院改革法案》设立独立的上诉法院,这又大大减轻联邦最高院的负担。1948 年,美国国会正式将巡回法院更名为巡回上诉法院。由此可见,中国的巡回法庭制度建设将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历史流变为参考。

三、我国巡回法庭的发展展望

(一)巡回法庭能审理什么样的案件

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其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是,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申诉信访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使得最高院的受理压力与负担过大。与此同时,无论身处何地的群众,申诉信访均需跑至北京,无疑也增加了许多百姓的诉讼成本。

那么,我国最高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究竟能审理什么样的案件呢?首先,我们需要先来厘清一下,最高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与其本身的关系。①“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 年第 1 期。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曾明确表示,“巡回法庭的性质是派出机构,最高法院目前在进行研究,可能会先试点,然后再推广。”同时,最高院的有关人员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与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一样的,都是终审判决。

然而,由于政治体制等的约束,此次“巡回”所表达出来的含义,似乎仅仅是局限于地理上。比如,2015 年 1 月 31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公告就明确指出,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份,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份。那么,这三个省份就是一个巡回区。这与 1950 年代的最高院大区法院制度类似。②贺小荣、何帆、马渊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5 年 1 月 29 日。从大区法院和巡回法庭发挥的作用来看,无疑是大同小异,都是代表最高院进行巡回区内的终审审判。

以目前形势来看,巡回法庭处理的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申诉信访案件,其二是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申诉信访案件主要是回应现实的需求,涌入最高院案件太多,最高院受理申诉信访案件压力太大。关于巡回法庭能够处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似乎更倾向于实现巡回法庭的理想职能。这两类案件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对于申诉信访的案件,主要是处于申请再审或者是曾经申请再审但是被驳回的阶段。而对于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大多是没有二审案件。之所以要突出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要是司法改革所要体现的创新之处,这个期望是审理两类案件。《巡回法庭规定》第三条规定,最高院巡回法庭能够受理十一类案件。而实践中最多的信访案件却被排除在十一类案件之外,这不禁让人感慨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无处不在。③景汉朝 :《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改革的路径与成效》,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33-34 页。

(二)对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设想和建议

从以上所述可知,依个人浅见,最高院如果是想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就应该真正“放开手”,不要仅将其作为一个派出机构看待,而应当将其设立为最高院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最高院和其设立的巡回法庭才是真正的“一家人”,而不仅仅是以前“大区巡回法庭”的“再版”。④万鄂湘主编:《专门法院改革的路径与成效》,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38 页。也只有这样,它才能够更接近于实现“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理想职能,实现党中央规划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真正意图。而与此相反,如果做不到这些,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似乎有些不太“明朗”了。毕竟辽宁访民去沈阳的成本相对去北京的确降低了,但是,这并不是代表黑龙江访民去北京的成本也一定就低了。⑤苏泽林主编:《 司法行政管理改革的路径与成效》,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1-102 页。

谷婷婷,女,江苏南京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生。

D921.14

B

1008-4428(2017)0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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