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2018-01-02 10:31诸磊翔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完善策略缺陷

诸磊翔

摘 要:民商法制度,会对社会治理起到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具体分析这部分问题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同时本文还将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将民商分立视为推进立法的主要方向。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缺陷;完善策略

引言:

民商法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促进社会生产与财产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行的民商法制度,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部分領域已经出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在这一环境下,行政规定逐步填补了制度层面的空白,司法工作的约束力不断减弱,这一问题将对社会治理带来负面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大背景下,完善民商法制度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

一、民商法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民商法制度与当下社会脱节

我国民商法的主要法条与立法精神,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但之后的二十年时间里,我国社会与经济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民商法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出台速度极为缓慢。具2017年统计数据现实,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占据零售市场份额的17%。可见该领域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该领域仍然存在诸多灰色地带,其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也未得到准确的定义,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相关法规的规范。但当前我国仍未出台针对该领域的立法,以至其无法获得制度层面的约束与保障。

(二)民商法的立法机制问题

我国民商法的立法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立法机制过于散乱。出台新法规的目的,通常是要解决现实问题并为未来发展提供引导。因此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应开展充分的论证并引导主流社会达成共识。但当前的立法工作中,并未对社会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部分法规出台后无法得到公众的维护。其次,是立法观念的问题。当前“先改革、后立法”的理念,在我国立法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这样的立法理念,将使部分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环境中。先进的理念认为,法规不仅会产生约束作用,也会为社会带来明确的预期,通过先行立法的方式,改革工作的有效性将得到增强。

(三)民商法的执法机制问题

我国民商法的执法机制,仍然有待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借鉴苏联经验,组建了诸多兼具行政与经营功能的政府部门。改革开放后,这些部门被逐渐拆分,但由行政部门制定或干预企业经营的机制仍旧得以保留。同时,由于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监管效力较低,因此在现实环境下,行政命令往往比民商法的约束力更强。当行政命令与民商法出现冲突时,司法部门通常会作出被动调整。在这一环境下,执法部门难以主动介入到经济部门的工作中,民商法的应用空间也难以得到扩展。

(四)民商法制度与国际贸易的对接问题

加入WTO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取了丰厚的回报。国际贸易的运行机制极为复杂,构建该贸易体系的基础条件是统一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相关法规。当前国际贸易面对诸多新型挑战,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民商法,已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而国外企业对于司法环境的关注度较高,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国外的法律制度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民商合一,在该模式中,商法被视为民法的子法。其二是民商分立,在该模式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对等。但我国尚未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给出明确定义,这一问题,也限制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二、完善民商法制度的具体策略

(一)依据当前社会需要完善民商法

我国的民商法制度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轨,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新型思维,加强民商法的制度建设。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可将电子商务企业视为与传统企业具有同等地位的经营主体。依据该原则,立法部门可为电商企业制定等同于传统企业的税费政策。同时电商企业也应当承担与传统企业相等的社会责任。通过这样的措施,民商法将对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社会中的多元观点也将得到统一的答案。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规的远期效益,并将当下的社会环境与未来的社会变化充分考虑其中。法律代表了高度提炼的公共意志,但公共意志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逐渐改变。因此在设置某一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调节作为主要着眼点,通过这样的方式,公共意志所带来的影响将得到控制。

(二)完善民商法的立法机制

当前民商法的立法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改进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可通过内部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十九大后,党中央将市场调节,视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减少针对企业部门的直接干预,并通过完善立法等措施,为企业搭建公平、高效的经营环境。同时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开展社会讨论,从而使社会意见得到体现。将社会意见融入到立法工作中,将使法规的权威性得到提升,在居民广泛认同的前提下,执法成本也将相对减小。

(三)改进民商法的执法机制

当下行政部门往往会依据行政命令开展监管,但在个别情况下,行政命令常常会与相关法规相冲突。当下“依法治国”已被视为行政工作的指导原则,因此在开展监督检察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准则。在具体的工作中,其首先要在推出行政规定前,与地方人大进行详细的沟通,并确定相关规定的合法性。之后,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自身的权利边界,并与执法部门开展深度合作。通过类似的机制调整,司法部门将在监管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而行政部门将成为落实法律精神的基层单位。

(四)建立对接国际贸易的新型机制

现行的民商法难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在部分地区行政调解仍然是处理外贸工作的主要手段。但这样的方式,难以使外资企业获得法律层面的保障,其投资意愿也将逐渐降低。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并参考国际惯例制定对接机制。例如,参考我国的现实环境,立法部门可采用民商分立的原则,将商业法与民法准则想脱离。同时我国可借鉴国际立法精神,在商业层面加大针对私产的保护力度。

结语:

在改进民商法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规条文,以解决部分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以法治促改革”的理念。再有在执行层面,行政部门应与司法部门制定科学的分工。最后我国的民商法应主动寻求国际对接。

参考文献:

[1]宿东泽. 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4):49+51.

[2]. 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06):16.

[3]李善鹏. 试论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及其发展策略[J]. 法制博览,2015(05):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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