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

2018-01-12 11:51于天雨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实践困境改革方向

于天雨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涉及到家事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且类型日益复杂,家事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给社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随着家事纠纷类型的不断变化,我国针对家事案件审理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显然已经落伍。我国部分法院对此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面临着不少困境。比如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没有系统建立家事审判调解制度、审判团队的专业性欠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尚不完善等。所以我国有必要构建更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的家事审判程序,建立更加系统的家事审判调解制度,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家事审判工作人员专业程度,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家事审判改革;实践困境;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的家庭关系也潛移默化的发生着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中不稳定因素增加。由于我国法律起步较晚,有关解决家事纠纷的法律规定太过分散不够系统,这不仅会导致法律应用的困难,还会导致家事审判程序系统化构建的困难,虽然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有所发展,但如何建立更针对于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程序,创建更加系统完善的家事审判调解制度,同时增强家事审判团队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幸福指数,因此该问题该如何解决,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

(一)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对于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各个国家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案件审判庭。对于我国家事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有适合自己国情的家事审判模式。首先,家事审判程序是具有概括性的,其中还包括海外案件调解等内容。如果把这几种程序都包括进家事诉讼程序也似乎也不太合适。其次,德国作为立法相对较为完善的国家,原来是民事诉讼法典中单独规定了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现在却把家事审判程序都归入《家事事件和非诉事件程序法》,显示出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的系统性必要性。最后,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的观念和当今中国的家庭结构迅速转变,非常需要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有及时正确的修改和补充。

关于家事审判程序的原则,有以下几点:首先,婚姻家事诉讼程序应当不公开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果把它闹得过大,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缓和非常不利,甚至还会让误会加深,加深双方关系的裂痕。其次,先行调解原则。婚姻家庭案件双方以前基本都感情深厚,不管现在事情闹得多大吵得多凶,之前深厚的感情和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都是割舍不掉的。所以,双方都不希望把事情闹大,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最后,依职权审理的原则。从国外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关于对他人主张事实的自认或双方无异议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家事审判程序。在家事审判程序中,法官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并进行证据的收集,可以根据职权来考虑双方没有提出的事实。

(二)建立完备独立的家事调解制度

虽然我国己经建立了调解制度,但是目前的调解制度对于家事案件来说都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当前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我国法院采用完全放任法官的方法,用这种方法调解案件其实很容易受到法官工作态度的影响,导致调解制度变成一种形式化的东西,很难达到调解的最好效果。为了规范调解,我国相关机构应该规范调解的流程,规定调解的效力。而且婚姻家庭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只依靠现有的法律知识,并不能完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所以我们应该勇于学习国外的优良经验,勇于把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领域的先进知识应用到调解上来化解家庭矛盾。

由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团队,如果工作人员把案件调解成功,法院应该确认当事人调解结果的效力,如果调解失败,应该让相关工作人员开出书面调解报告,案件当事人必须凭借调解报告才能立案,这样就提高了工作人员调解工作的效率。首先,开启庭审前调解程序。在开庭审理案件前,法官可召集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了解,以助于缓和当事人双方紧张、对立的情绪。其次,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法庭的气氛较为严肃,可能会加重当事人纷争的紧张气氛,这需要法官耐心劝导来缓解,而不是简单、机械地询问是否需要调解,草草了事。第三,增加庭外调解程序。不论是庭前调解,还是庭审调解,都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法庭之外的地方进行。

(三)健全检察机关参与家事审判制度

夫妻双方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也导致了家事审判案件急需国家机关出面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双方隐瞒真实情况结婚且违反我国婚姻无效情形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与此同时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也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它的权利义务应该和普通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还可以多进行夫妻双方婚前的教育,婚前教育是专门为未婚男女提供的教育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理解婚姻的意义和缔结婚姻必须的付出、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婚姻关系非常有益,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进行婚前教育,让夫妻双方能够明白爱情与家庭的不易以及如何化解婚姻中的矛盾。婚前教育制度的设立可以让双方能够更加冷静客观的看待自己在婚姻中的义务。

(四)遵循有限职权探知主义原则

探究家事纠纷案件的实际状况。当前情况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是典型的程序正义的体现。践行当事人主义模式,也就是由当事人来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处分权。但是只依靠当事人主义很难实现实际上的公平,因为案件当事人拥有举证权和处分权,如果是不利于自己一方事实,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提及,如果是关系到自己隐私的事实,当事人也都不会主动交代,这种模式会让案件的事实很难被查清。家事案件中不加思考的实行当事人主义可能有利于当事人,但是却不利于诉讼外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其他国家对于家事案件一般采用有限职权探知主义原则,适当地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考虑到原告在诉讼中掌握和收集诉讼资料能力和手段都受到多方限制,所以允许审理案件的法院拥有一定的职权,来探知案件的真实情况,用法院的职权来调查并矫正程序规定给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不平等,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三、结语

中华人民从古至今历来遵循以和为贵。最近几年,涉及到家事纠纷的案件种类己由一种发展为多种,家事纠纷案件还影响着社会长治久安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发展,这种形势使得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己经具备建立专门家事审判制度的基本条件,应该及时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构建完善的家事审判调解制度;加强家事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徐州、王道强:《家事审判需要四个配套机制》,《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9日,第2版

2、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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