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自德国公法巨擘奥托·迈耶对法国行政法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得出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中最基本概念的重要结论之后,这一通行共识便用以构筑近现代行政法教义学的理论大厦,并逐渐成为各国行政法学人展开命题研究和制度设想的基本论据。同时,现代行政国家各级政府公务组织的职能行使均在不同程度上依靠行政行为的外化形式方得进行,否则行政权的公共性便难以得到应有的彰显。与此同时,关于行政行为性质、类型等不同面向的问题研究便应运而生。
行政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必须建基于统一、确定的概念认知体系,否则会导致指向不明、视域模糊。据此,首先,得对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怠政现象进行认真检视,这是深刻剖析行政不作为忧人现状的前提步骤。“松花江水污染”“三鹿奶粉”以及深圳“太空迷航”等典型事件背后所隐藏的行政法律问题,生动地勾勒出行政不作为的性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有助于人们直观地把握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外在。其次,立足于行政不作为渊源的历史变迁,即从义务设定到行为类型,从学理概念到立法用语,能够从历史溯源的维度整体描绘行政不作为概念内容的逐步演变,从而推导出行政不作为这一基本行为类型在学术研究和实务管理中的重要统筹作用。再次,仔细梳理和对比我国学者关于行政不作为基础概念的不同观点,提取合理共识、消除重复赘述,以及准确辨析“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拒绝行为”以及“行政不能行为”等相近学理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