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王权是政治史研究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学者对中世纪英国王权的研究也颇为全面。20世纪30年代小杜塔伊斯提出了封建王权的概念,西方学界之后对封建王权的性质进行了诸多争论。中世纪英国的封建王权模式大体上分为“宪政主义”“封建分裂”“法律有限王权”和“权威王权”四种模式。国内学者如孟广林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强调王权的公共权威性,较好地梳理了中世纪中期英国王权的理论和事实问题[1](1-49)。近年来,学者虽然对中世纪政治史研究进行了一定拓展,如强调共同体公共性[2](13-19),以“领主权”代替封建概念[3](117-136),但总体上没有其他理论取代封建王权理论范式。
已有的政治史研究基本认同封建王权既包括国王的私人权利,也包括国王的公共权威[1](38-39)。但这些研究更关注王权公共性的一面,国王的私人权利一定程度被忽视了。事实上,这种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的国王个人权利在英国有一个特定的称呼,即专权(prerogative)。布莱克斯通认为该词源于“prae”(在……之前)和“rogo”(我请求),意味着国王基于国王尊荣(regal dignity)享有的高于其他任何人的不受普通法一般程式约束的特别优越性(special pre-eminence)。虽然布莱克斯通认为专权受到宪制的限制,但他也强调专权的必要性。国王当然享有专权:“专权在本质上就是独一和反常的,它只能应用于国王独享的权利和权能,不同于其它权利,不同于他与臣民共同享有的权利。”[4](155-156)
正是基于此定义,我们进一步讨论“prerogative”的翻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