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明
摘 要:行为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河道内采砂的行政许可之后,在未最终获得批准之前就提前开工进行大规模采砂作业,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认为采砂审批手续按常理会被批准,于是对采砂活动采取了放纵态度。后由于审批政策发生变化,采砂人无法获得行政许可。监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核心问题是要计算出河道毁损经济损失的总量。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案件定性问题以及损失计算方法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办案经验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河道采砂 损失 渎职 玩忽职守
[基本案情]某县内通往王庄镇的道路必经一条沙河,此沙河属于季节性河流,在枯水期河床会露出地面,一眼望去较为宽阔平坦。某日,该县检察机关反渎局干警在下乡前往王庄镇的途中,远远望去该河道内矗立起大大小小不同的“小山包”,走近仔细观察,发现数台钩机和筛沙设备正在实施采砂、筛砂作业,作业现场沿河道走向展开,距离非常长,规模相当壮观。出于职业敏感性,干警认为县内河道区域出现这种大规模的采砂作业生产场面不太符合当前本地生态发展的长久规划,有可能该采砂点属于非法作业。于是干警佯装成工程公司老板找到采砂老板与其商谈购买砂石一事,当告知采沙老板需求量较大且可长期合作时,采砂老板放松了警惕性,开始详细介绍他们的采砂情况,其中采沙老板告诉检察干警他们是合法企业,有水务局正常办理的采砂手续,否则也不敢如此大量采砂,请检察干警放心购买,可以按照优惠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