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018-01-13 00:54:19孟中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即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虽然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实体公正、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有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对该制度的规定却不够全面和细致,导致其无法完全满足有效实施民事诉讼的需要。本人在参阅他人研究成果及自身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方面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对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作者简介:孟中原,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主要从事中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中圖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60

实务和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发端于1995年最高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确立于2002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诉证据规定”)。本人着重就非法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所具备的价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

实务和理论界一般认为,在形式、来源和获取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或者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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