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互联网A+”视野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2018-01-13 01:14:04黄晓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6期

摘 要 职务侵占罪是个古老的罪名,起源于古代刑律中的“监守自盗”的行为,特别是在《刑法》第271条中明确了“职务侵占罪”之后,法学界对于此罪的论述、论著较多,可以说也比较全面。但是,自国务院提出“互联网A+”概念以后,涉嫌该罪的主体已从传统的一般员工扩展到了互联网企业中的新兴职业人员如快递员、代收货款人员、网站运营总监等,这二年此类案件也呈爆发式增长,在实务中出现了主体认定、作案手法、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不同于以往传统实务中的认定。因此,本文试图通过部分案例对“互联网A+”视野下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A+” 职务侵占罪 便利

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97

近日,曾经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宝宝案中,一年后再次以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成为各大媒体头条,从而为全民普了一次法。笔者也曾担任多起淘宝、天猫上店铺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人,并以独特的视角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现就“互联网A+”视野下的职务侵占罪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互联网A+”视野下的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互联网A+”

“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6年“互联网+”入选十大新词和十个流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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