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

2018-01-15 18:30徐强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界限

徐强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需要我们认真解读和分析。法律规定,对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假币的持有和使用会干扰国家的货币流通。对于持有,使用货币罪,我们要给予明确的解析和认识。文章就论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讨论。首先,介绍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行为认定,其次详细阐述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界限认定,最后对持有,使用假货币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分析。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律,为法律条文的解读提供资料依据。

关键词:持有;使用假货币;界限

货币流通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关键。假币的使用和流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该严厉打击和制止,假币的持有和使用是假币运行的最终端,它是一个庞大的运行体系,从假币的制造,出售,运输到最后的持有使用,严重威胁着经济体系。我们控制和制止住末端的运行,那么假币流通的上端也就不攻自破。但是现在对于假币持有和使用的定罪有一定的争议性,因此,下面我们详细解读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

国家认定的持有和使用假币罪我们重点理解这条罪名的几个关键点:“明知”“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对于这几点要明确把握,便可以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明知”,字意的理解是自己明白,知道。但是在判定或者认定假币持有人是“明知”假币时,我们要有依据。一般要根据持有人的特点来判断,首先假币已经经过检验判断为假币,持有人继续持有和使用的,判断为“明知”。其次,假币的的特点,根据持有人的经验和学识很容易辨认的,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持有和使用的判断为“明知”。最后,可以经过旁人或者其他方法,能够确定持有人知道为假币的,可以判断为“明知”。

“持有”指的是伪造的货币处于行为人的控制状态中,就规定为持有。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具有犯罪性。“持有”的犯罪性主要是由引起持有状态的上游行为(假币制造)和持有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的。比如,假币流通会危害人们的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的经济流通。比如持有枪支,可能会造成人们的生命安全等。因此,我国对于枪支,毒品,伪造货币,绝密文件等的持有构成犯罪。

“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进行货币流通。使用假币和持有假币可以一起定罪,也可以单独定罪,即持有又使用叫做“持有,使用假币罪”,单纯使用,则为“使用假币罪”。假币使用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用假币购买商品,使用假币进行银行交易,使用假币进行债务交易等,只要在对方不知为假币的前提下,使用假币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就视为使用假币罪。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交易的则构成假币出售罪。

“数额较大”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如果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假币,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即构成犯罪。因此“数额较大”的最低限度为4000元。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刑法来认定,但是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处罚措施,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或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罪轻与罪重之间的界限的认定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还是从本法本身的认定来判定,主要从“明知”“数额较大”两点来认定。当行为人使用的假币数额在4000元以上,并且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使用时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如果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但是不知是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假币的来源,如果是误收,在不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使用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误收,但是明知是假币还继续使用的构成犯罪。在进行行为处罚时,可以适当根据行为人的情况给予从轻处理。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之间的界限

使用假币和出售假币的界限的关键在于接收假币的行为人是否知道此货币为假币。如果对方不知为假币而以假币的同等面额进行交易的,则构成使用人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对方不构成犯罪。如果对方明知是假币,还进行交易,并且以低于假币面值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则行为人双方都构成假币出售罪。

2.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认定

伪造货币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伪造货币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的持有和使用,但是对于伪造货币的持有和使用还有不同的认定。对于伪造货币持有的,没有进行货币交易的,应该视为伪造货币的延伸,不应该单独论处。对于伪造货币使用的,可以对使用假币单独进行评价和认定,但是由于伪造而引发的使用,可以进行数罪牵连犯处理。

3. 盗窃数额较大的假币罪的认定

假币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不能以盗窃假币数额来认定。如果行为人进行假币盗窃,并且不知为假币的,应该以盗窃未遂罪论处,如果盗窃后使用的,应该以牵连犯论处。

4. 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如果持有和使用假币是与后续或者持有使用之前的货币行为(伪造)相联系,则应该按照之前或后续的货币行为罪论处。比如:伪造,出售,运输,走私等危害货币管理的行为。如果与后续和来源无关时,则与本罪论处。对于金融工作人員,法律有特别说明,金融工作人员如果进行假币兑换,不能以使用假币罪定罪。

(三)罪轻与罪重的界限

罪轻和罪重的主要界限就在于持有和使用的假币的数额。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的数额在4000元到五万元之间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到二十万之间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巨大以上的都构成犯罪,不同程度的犯罪所处的惩罚也不同,根据数额的大小,分别处于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要件分析

对于持有和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自身伪造货币并持有和使用货币者,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持有和使用货币是伪造货币的行为延伸,不能单独构成持有和使用货币罪,不是持有和使用货币罪的主体。此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罪的自然延伸,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endprint

行为人自身伪造货币,但是使用其他人的假币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数个犯罪,属于数罪并罚,因此,对于自身伪造假币而使用其他人伪造的假币的行为,行为人属于持有和使用假币罪的主体。

行为人购买假币并且使用假币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为人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数个犯罪,应当从一重罚。也就是说选择最重的一项罪行,并且从重处罚。由于行为人购买了假币后使用了假币,这种行为属于一种牵连行为,应该构成购买假币罪并从重處罚。由此可见,对于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的主体。

行为人运输,出售,使用假币。运输,出售假币的前提是持有假币,但是并不意味着运输,出售假币就会使用假币,二者间没有自然的联系,因此,构成持有假币罪,对于运输,出售,使用假币的行为人,要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出售使用假币的行为人属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

四、结语

法律是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无论什么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不持有和使用假币,不伪造、出售、运输、走私假币。做为货币流通终端的行为人,只要我们自身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假币的流通,那么假币流通的上端,比如伪造,出售等,就无法运行。因此,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要以宪法为标准,要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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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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