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创新之路

2018-01-15 09:52李若男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创新发展

李若男

【摘 要】在具有我国特色的创新发展之路发展过程中,现代行政法治进行了创建。在现代行政法治中,对于审理体制以及举证责任和国家赔偿范围以及规则原则等进行了着重的介绍以及规定,具有突出特色。为了能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使行政法制工作更加适合经济发展需要,对现行的实体行政中几项重要行政行为制定了单项的小法典,例如行政处罚法,强制法,许可法。其中行政许可法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行政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强制法,对于体制以及设定权规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同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有许多是我国的首创。所以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之路进行介绍。

【关键词】中国特色;行政法治;建设之路;创新发展

一、前言

为了能够使社会主义法治工作变得更加民主制度化以及法律化,因此行政法制建设工作需要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以及连续性和权威,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法制建设工作被提上日程,并且根据时代以及形势的特点和发展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创新,使其更加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

二、中国行政发展创新的基础及规律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工作的发展,可以从建国后开始说起。在建国后到5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仅仅是根据现行的相关需要,建立了一些行政组织法以及社会管理法之后处于停滞的状态,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为了能够使人民民主得到保障,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使民主制度化以及法律化变得更加具有稳定性以及连续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从那时起,立法工作就已经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工作中的重要日程,同样的要求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进行工作时要保证独立性,并且忠实于法律和制度以及人民利益,以事实真相为依据进行工作的开展,在法律面前要遵守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逃脱于法律之上。因此可以说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工作的开端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新进程。

行政法制建设工作方向,首先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形势以及时代发展特点和要求来进行确定。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现代化的生产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行政法制工作需要与其相适应。掌握这一规律之后,经济社会与法治才能够共同快速进步。其次,法制建设工作需要根据国情进行推进。如果法制建设工作脱离实际国情,就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经济发展的跨越,促使行政法治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道路。在当代,我们现行的现代法制建设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所指明的方向进行创新的。

三、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创新之路

(一)行政诉讼及救济的创新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工作需要从诉讼制度建立开始。在1989年,我国颁布发行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提供了一个窗口,并且在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和为依法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没有制定行政诉讼法所产生的行政诉讼制度空缺进行填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属于单独出来的,这种做法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共有的一种做法,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具有独特的特点以及优点。首先普通法院内单设行政庭,这种做法和许多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都有很多的不同。这种做法使得司法的共同性统一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并且行政所拥有的特殊性又能够得到充分的展现,在世界各国中都是首例,后来被其他国家所效仿。其次则是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法庭上,被告对于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举证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证据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这一点也是其他国家行政诉讼法中所没有的,所起到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后,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所推行的违法归责原则。在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行为对公民权利产生损害的相关案件当中,一旦确定行为违法,那么国家就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

(二)行政实体与程序法典化创新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跨越式发展,所以在进行行政法制创新建设时,也需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因此创新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建立拥有共同性规范某一行为制度时,不能够让各种法自行对其进行规定,然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来对其进行逐渐的完善,例如行政许可法。必须要事先制定好行政许可法,然后从总体层面上来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规范,再细化行政许可法中的各行政许可制度。

其次,拥有共同行政行为的,可以进行单独立法。在秩序行政过程中,虽然行政法的实体制度非常的复杂,但是在某些行政行为上,例如行政处罚行为有许多秩序法中,都需要进行规定和应用,所以拥有极强的共同性,可以进行单独立法,在秩序行政中将这些单独立法的项目作为基本支柱。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实体行政中几项重要行政行为制定为单向的小法典,通过这样的方式,使法治建设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特殊国情需要。共同行政行为常见的有四种,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收费。前三者可以称为行政三法,这三部法律在我国行政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被普遍使用,而且因为单独立法,所以在实践过程中非常的统一,非常规范。

最后,在进行立法理论以及实践准备之前,要做好实体规定以及程序规定。行政程序法能够对秩序行政进行全面规范,在对其进行立法理论以及实践工作之前,需要在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以及收费立法工作中进行实体规定,也进行程序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共同行政行为,该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可靠以及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行政三法的创新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我国进行行政处罚时非常混乱,各级国家机关以及乡政府都能够进行随意规定对于相应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行为以及程序混乱,没有任何程序规定。所以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处罚种类,处罚设定权,处罚决定程序以及处罚决定执行。其中具有特色的是在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对于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中指出,经过批准后,一个行政机关能够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情不同,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需要制定规范行政许可制度,不能够依靠一条一条的许可制度来执法。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许可的相关种类以及设定权和许可程序。在许可设定权中规定了,相关的部委規章不能够进行许可的设定,避免出现计量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在许可程序中,在各地建立行政大厅,将相关许可事项集中在行政大厅中进行解决,简化行政审批办理许可的手续。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颁布发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政强制法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两部分。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来讲,我国的体制在世界上属于独一无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然后如果公民不履行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三、结束语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工作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进入高速期,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已经逐渐成型,并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尚在进行完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帮助。

【参考文献】

[1]论中国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的衔接,关保英,社会科学战线,2006.6 .

[2]外国行政法特点的比较研究,田国华,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2 .

[3]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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