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模式

2018-01-17 16:14朱磊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7年20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互联网+互联网

朱磊

摘 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快车,带动了各式各样的新兴行业,将无数传统行业推向了转型的关口。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们遇到了互联网、遇到了大数据、遇到了人工智能,“潘多拉魔盒”似乎突然被打开,云计算、3D打印、虚拟现实、区块链、Lifi等黑科技四散而出,迫不及待地要把这个世界改造得更完美。如同其他行业一样,文化传媒产业也一头扎进了“互联网+”的大潮中,如同脱胎换骨一般,迸发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除了传统的影视、音乐、图书外,直播、教育、设计等内容也被搬到了互联网上,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这些新模式给人们的文化生活带来了焕然一新的体验。本文就“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模式进行初探。

【关键词】“互联网+” 数字版权 保护模式

1 引言

中国人常说,福祸相依,内容产业的数字化和媒体产业的移动互联网化,虽然极大地加速了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但也将一直困扰它的版权问题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本文对“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的现状进行了综述,对当前数字版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最后提出了通过“技术复合+模式创新”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并通过实践验证了该模式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2 数字版权发展及保护的现状

版权内容的数字载体较其传统载体而言,最大的特性就是便于复制和传播,并且不会因为复制次数的增加而引起内容的失真或损坏。互联网核心的优势是以近乎为零的成本快速、广泛地传播信息。这二者的结合无疑为文化传媒产业的繁荣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但也为大量盗版、侵犯版权、损害版权内容生产者利益提供了便利。

2.1 侵犯数字版权的形式

从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的角度划分,“互联网+”环境下侵犯版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2.1.1 对传统作品的版权侵犯

将书籍、文献、报刊、音乐、图片或者其他传统渠道得来的作品,通过翻印、翻录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以多种形式通过互联网公开、传播。以书籍为例,现今新出版的书籍,总可以在淘宝、各类图书网站、网盘等互联网渠道迅速找到电子版或扫描版,排除需要付费取得作者许可的正规渠道,仍有大量的渠道以超低价格或者免费提供这样的电子书籍。盗版方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了非法利益,侵犯了内容原创者的版权。调查显示,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每年盗版市场利润约为50亿元。

2.1.2 对新媒体下产生的数字作品的版权侵犯

在未获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使用、下载、分发原创者的数字内容作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制作技术的突飞猛进,内容的制作效率和传播速度都较传统手段取得了质的突破,因此传统内容生产者越来越重视数字内容的制作和传播,将许多优质内容数字化、网络化,例如图书业和唱片业。与此同时,新兴的互联网内容生产者摆脱了传统行业的束缚,从一开始就以互联网的形式生产数字内容,例如搜狐、优酷、爱奇艺等大型网站。更进一步,直播平台、社交网站、微博、微信等工具使得自媒体迎来了自己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把内容的生产与消费变成了大众参与、大众分享的平台。然而,数字内容生产以这样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也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电纸书预装“二十五史”,人民文学出版社就贾平凹小说《古炉》数字版权起诉网易,韩寒等22位作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等起诉苹果网上应用商店等数字版权纠纷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2 保护数字版权的手段

2.2.1 技术方面

目前,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Right Management,DRM)技术应用较为广泛,也较为成熟。从名称可以看出,DRM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技术,传统DRM主要由加密保护、身份认证、许可证的签发和许可证的管理四个部分组成。随着技术的发展,DRM将一系列数字化技术,如数字签名、数字水印、数字加密、数字证书、数字指纹、公钥/私钥、可信计算、权限描述等组合起来,变的技术更加综合,功能更加全面,已经成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领域一个内涵更加宽泛的概念。DRM一般是指,在数字内容交易过程中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技术、工具和处理过程。

通过研究移动互联网下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专利申请的情况可以发现,DRM主要分为数字加密、数字水印、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四个技术分支。数字加密对数字内容进行密码保护,保证其即使被非法获得也无法正常使用;数字水印将一些标示信息直接嵌入数字作品当中,但不影响原内容的使用价值,用于版权证明、篡改提示、完整性证明和盗版取证等;身份认证通过绑定身份和身份证明,实现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确认;访问控制则用于限制数字内容的使用方式,如使用期限、可否打印、能否拷贝等,防止使用超出许可范围。

此外,也有很多创业者尝试利用其他技术来解决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例如基于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这种方法认为DRM本质上是一种权威管理机构授权的中心化的版权管理机制。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提供了一种不可更改的去中心化的版权登记形式。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才刚刚起步,还不够成熟,比如区块链需要以一个庞大的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网络为基础,如何奖励“矿工”以建立一个用于版权保护的网络,或者如何将版权保护嫁接在现有区块链网络,如何解决区块存储空间有限与数字作品庞大体积的矛盾等,很多应用上的难题还没有完善的解决方案。

2.2.2 法律方面

2015年,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產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击惩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和维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大环境。endprint

回看近些年,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一直在不断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修改加大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大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积极完善网络版权保护规章制度;司法方面,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网络版权案件中作用突出,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版权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以“剑网行动”为代表,国家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针对新形势下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最大程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和有利的发展环境。

3 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3.1 技术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虽然得以快速发展,但移动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1)新技术的产生会冲击传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技术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其反向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二者的博弈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因此需要不断投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以保持领先,导致版权保护的成本始终不能大幅降低。

(2)海量数字内容的保护是传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面临的新情况。除了传统的数字内容发行方式,数量众多的自媒体平台为用户原创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生产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2010年上映的微电影《老男孩》迅速走红,让市场看到了UGC的价值,各式各样的数字UGC的版权保护的需求也渐渐凸显,然而海量的UGC如何保护,这是传统数字内容保护未曾解决的一个问题。

(3)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音视频、图文的传统形式,3D模型、VR、AR、程序代码等新的数字内容也日渐丰富,进而与之相关的数字版权贸易也日益频繁,版权授权需求量激增,但以现行技术为基础的版权交易方式过程复杂、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已明显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贸易的要求。

3.2 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展良好,但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也不得不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环境下人们之间的分工协同深入细化,针对某个数字内容作品而言,其版权所有人的数量和关系都较传统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作品的版权可能涉及几个、几十个甚至上千个所有者,如何确认这样的版权授权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再比如,如果某个数字作品有若干个版权所有人,他们对作品的交易态度并不不一致,那么,如何保障部分版权所有人的版权出让权力,同时又不侵犯其他版权所有人的版权权益,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更重要的问题是,在惩处盗版侵权时若明显影响了数字内容作品的广泛传播,导致其社会价值大幅降低、甚至完全丧失,法律该如何把握这样的惩处力度?这些问题的提出,都为新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带来了挑战,值得更多的法律权威探讨解决。

4 数字版权保护的解决思路

可以看出,数字版权的保护,甚至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日趋完善,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技术领域总是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知识产权保护和盗版侵权是一个永不休止的零和博弈。

美国,作为今天知识产权发展最快、保护措施最全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如今的保护制度有些过犹不及了,事实上正在扼杀创新,细枝末节的专利、版权多如牛毛,任何人稍微想做点创新就可能造成侵权。有人统计,截止到1999年,美国各个公司仅在专利诉讼上的花费总额就高达120亿美元,而这些诉讼涉及到的专利总价值却只有30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让知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传播,创造最大可能的价值。什么是合法的前提——即不损害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然而,一味强调“合法”而忽略“传播”,效果就是知识创造者确实得到了整个“蛋糕”,但是“蛋糕”却可能比原来小了不知多少倍。这就像喷洒农药是为了杀灭害虫,增加农作物产量,可以如果超量使用农药,害虫是没了,能吃的无毒农作物也所剩不多了。

如何在传播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业界热议的话题。面对版权,所有者的一般做法是:先确定版权归属,再通过授权或交易许可获得收益。这种“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常常导致一旦侵权,传播者将被罚款,并且数字内容不能再被传播,最终用户也不再能享用,造成三败俱伤。然而,以Google的图书馆计划代表,却采用了先斩后奏的做法,即先取得内容,再通过“版权和解协议”解决版权问题。“版权和解协议”兼顾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等相关利益方,在尽可能发挥数字内容价值的同时实现利益平衡,值得借鉴。

因此,本文提出并倡导以“技术复合+模式创新”的思路来尝试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

技术复合方面,在传统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基础上,融入基于内容的特征分析和提取技术、基于文本复制检测的版权鉴别技术、近似视频检索技术、基于数字水印的版权追踪技术、音频指纹提取与比对技术、网络爬虫技术等,进一步完善了数字版权保护中的版权确认、版权加密、侵权追踪、侵权举证等功能。

如前所述,采用复合技术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加强版权保护,必须全局性的考虑技术对传播使用的包容性,因此需要结合模式创新系统性地发挥作用。

模式创新方面,尝试融入了版权保护学界提出的系统预定模式、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混合模式、合理使用过程控制模式等,用于解决合理使用权的识别和表达、合理使用权限的把控和仲裁等,尽可能地保护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权。

5 结语

按照“技术复合+模式创新”的思路,本文进行了实践验证,设计开发了一套数字版权管理交易系统(系统框架图见图1)。内容生产者上传数字作品,通过系统所采用的复合技术实现版权确认和版权保护;在数字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即交易环节,发挥创新模式的作用,促使保护与传播达到最佳平衡,将数字内容作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到最大。此外,系统还引入了举报投诉机制,在保护与传播的平衡区外设置了处理功能,实现数字版权保护的闭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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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1.北京博云浩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192

2.数字版权保护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市 10019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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