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排除的范围、阶段和机制探讨

2018-01-22 07:06俞王婷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书证言辞物证

俞王婷

(310051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并施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中加入了控辨试,使得《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单纯的治法罪。2012年,审判中心被确立。但是,如果想要使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抓早、抓小,建立机制来规范取证行为,不形成非法证据,在面对形成的非法证据时一定要严格的掌握逮捕条件和起诉证据的审查,并且认真询问犯罪的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以及起诉阶段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不免排除证据时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1 刑事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排除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言辞证据,另一类是非法物证和书证。

1.1 非法言辞证据

非法言辞证据指的是在审讯过程中,以刑讯逼供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证人以及被害人的陈述。

1.2 非法物证和书证

非法物证和书证指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和书证。

1.3 其他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以及生理存在缺陷、年幼、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那么坚定的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因此,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三种排除证据的情况,如下所述:①排除非法证据。指的是证人言辞、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和口供。在这其中,采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是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被证人言辞;采用裁量排除规则的有书证和物证。②排除不能定案的证据。各种各样的证据都会存在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补正排除和强制性排除。③排除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只适用于被害人言辞以及被害人陈述,同时也属于强制性的排除规则。

2 我国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涉及到了侵犯基本的人权证据,同时还涉及了无证据能力或者是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既涉及了证据庭审准入原则,又涉及了证据定案的阻隔。其中,排除的程序以及方式也是各不相同,对于具体的证据排除和补正没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就导致了往往将一些有瑕疵的非法证据出现。甚至是采用各种手段,将非法证据变为合法的证据,架空了证据排除的规定。

3 证据排除的阶段

在证据排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自行的排除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证据,以及在审判阶段排除证据。对于排除在诉讼阶段的非法证据,各界在审判阶段最不愿意看到排除非法证据。但是辩护律师可能会因为在审判阶段证据得到排除而沾沾自喜。但是庭审过程中如果排除非法证据,便表示有罪之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宣告无罪,法院是否会因此而受到责难?是否会受到舆论压力,实际上,对于官方和民众而言,在还没有完全接受这种无罪的推定观念之下,这个问题是不难想象。在庭审之中,排除非法证据,还可以让庭审审判的中心变为对证据合法性调查,这不仅会让庭审旷日,还会影响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无法完成审判的任务。对检查机关来说,庭审中排除一定的非法证据,会导致检察官不得不去应对证据排除的问题,检察官可能也会因此变成“被告人”,成为让辩护人攻击的对象,还会让检查机关有一定的压力,因此检查机关只有接受无罪以及撤诉的选择。根据现有的考核指标来看,公诉案件被判无罪或者撤诉,都代表起诉错误,在面对考核时会扣很多相应的分。因而,不管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还是从检查监管的考核角度来看,在庭审中最不理想的就是排除非法证据。

4 证据排除的机制

在实践之中,检查机关摸索出了一些有效地工作机制。主要有两个以下四个,第一个是坚持提前介入与案件的质量分析机制,第二个是在审查逮捕与审查阶段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第三个是落实律师意见机制,第四个是检查机关履行调查核实非法证据职责。介入案前机制可以提高公安机关办事人的法律意识,规范其取证行为,同时其效果也是事半功倍。审查逮捕与审查阶段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有利于侦查部门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落实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有利于保证逮捕案件的质量,仍然对发现非法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机关各个部门紧密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可以拓宽发现非法取证的渠道,发现非法证据。

5 结束语

刑事证据对于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同时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须要严格落实刑事证据的使用,明确其范围,阶段以及机制,才可以保证刑事证据的真正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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