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

2018-01-22 06:32王子铭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有限性规制维度

王子铭

(10260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曾有人指出:“一种新技术出现后,不是原来的世界与新技术之和,而是整个世界围绕着新技术进行重新建构。”科学技术的逐渐发展,这个社会逐渐形成了以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共同构建形成的双层的社会体系,也就是信息化社会。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及电子通讯的信息化演进。使犯罪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提供了环境,信息化侦查就随之而产生。信息化侦查于1997年在我国出现这个理念,已经将近19年。信息化侦查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侦查行动的状态,另外还防止了对传统法律框架产生冲击,在注重搭建警务信息平台和技战法的同时,对信息化侦查建立司法及立法上的规制,正确处理认识信息化侦查在不同维度出现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信息化侦查法律规制时,要考虑侦查活动所具有的干预性、主动性、扩张性等,进而说明所面临的问题。

一、不同视角下的信息化侦查

(一)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厘定

概念是解决法律必须的工具,没有专门的概念,就不能认真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信息化侦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主要是“工具说”“方法说”“理念说”,信息化侦查技术改革侦查与技术手段,也是将改革侦查理念,涉及到侦查权利下沉、警务结构更新、侦查思维方式等各方面的理念[1]。工具说及方法说都不能全方位展示信息化侦查理念的内涵。只有当全面了解信息化侦查概念时,才能正确认识信息化侦查的重要性,从而显现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二)实践必要性角度下的信息化侦查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已经逐渐转变为电子化及虚拟化,犯罪空间也逐渐从三维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信息化侦查技术是一种新型侦查模式,是为应对当前犯罪的多样化和犯罪手段的科技化而建立的。随着相应技术的建立,犯罪信息的客观能动性也得到提高,这也体现了信息化侦查在实践中的必要性。信息化侦查的实践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从侦查规律看,信息化侦查会遵循本身活动的一般规律,可以通过犯罪暴露程度及侦查能力来了解侦查结果,通过了解案件结构来制定侦查策略。②从侦查认识原理看,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认识表现为“认知——信息处理”的活动,具有求真属性。信息化侦查通过研判和收集虚拟数据,形成一定的信息情报,进而有效控制脱域性,以弥补信息认识,回溯侦查求真属性。

(三)法律正当性角度下的信息化侦查

从侦查视野方面看,信息化侦查是侦查活动的一种形式,本身以案件情况为基础,通过犯罪证据的收集,从而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措施。

从侦查本质方面来看,侦查以法律授权为根据,进而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在合法的基础上,侦查行为就有了正当性。就目前法律条款来看,信息化侦查有概括性授权条款。

二、信息化侦查基于维度不同所产生的

(一)法律维度

在目前的信息化侦查的发展中,从法律维度来看,能够发现相关法律条文与信息化侦查的发展有分离的趋势。从大体上看,概括授权立法模式在信息化侦查中理论不足,缺乏专业立法。从一些细节上看,信息化侦查由实践证据转化为理论逻辑体系时会存在一定的问题[2]。这些年来,公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使传统概括性授权法律受到公众的质疑,在信息化侦查中的手段,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日渐明显,目前与信息化侦查相关的法律规范缺少概括性授权理论和专门性立法,同时规范性也不协调。

(二)实践维度

在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并不能确定该案件是否能够达到立案的条件,但却有犯罪事实,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批准立案审查活动。初查与立案后侦查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被限制。现场侦查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而在网络环境中,勘验嫌犯的网络空间,也是勘验嫌犯的个人信息。

(三)社会维度

有限理性视野下信息化侦查价值是以认识的有限性为基础的,认识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认识主体的有限性。在信息化侦查中,主体的有限性表明侦查人员在一定的情势下,由于其所处场所的不同,其决策只代表特定时期的特定人群,并不具有普适性。这也就说明了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并不可能完全认识到是否犯罪。这与侦查效率相反。在大环境下,人的细微能力是有限的,与公民的权利比较,侦查行为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在有限的视野之下,其价值诉求是多元化的。

三、构建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体系

“修正门槛主义”是在承认有关调查人员拥有调查权力的基础之上,对于已经超过调查权限的侦查措施,在原则上援引侦查概括授权条款为相关的授权依据,其前提条件是确认基本权力。信息侦查涉及到人格尊严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及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权。而目前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的基本权力地位,当自己的权力遭遇侵害时,无法予以保护。由于信息化侦查的多样性和时代性,常常会与法律条文脱节[2]。

四、结语

目前信息化侦查规制的发展程度,在技术侦查做横向对比之后,以专门立法为核心,制定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边界。信息化侦查在本质上与技术侦查不同,应将两种本身进行区分侵权层级,从而制定不同的程度的法律规制。由于信息化侦查实践的多变性和理论的复杂性,单一立法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配套保障理论、秉承整体立法理念,不同部门之间应该协调立法,进而确定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边界,从而实行有效法律规制。

[1]吴桐,马方.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04):56-62.

[2]张志斌.信息化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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