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07:06于晶晶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民事公益程序

于晶晶

(610000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 成都)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步确立。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依旧缓慢,推行阻力较大,对于成功维权的事件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还是指向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备。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存问题出发,探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想之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程序设置缺乏针对性,难以保障公益诉讼顺利进行

现行《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均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对公益诉讼程序并未基于其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而是沿用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如公益诉讼起诉方承担败诉后的诉讼费用,诸如这些规定必将会影响各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鉴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只有从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设置特别程序,才能保障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制度设计系统性不强,影响到公益诉讼效果

公益诉讼的提起除请求经济赔偿,还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但因公益诉讼所涉利益特殊,在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上便应当充分考虑诉讼后配套机制,通过整合诉讼资源以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有效防止同类事件的再发生。

(三)公益诉讼推行的阻力依然较大

就司法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业垄断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多是伴随地方经济发展出现的。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怕败坏形象、影响政绩,便想方设法的捂盖子、保官帽,这势必会给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带来阻力,甚至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健全支持起诉的保障机制

1.科学设置举证责任,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仅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然而,在公益诉讼中,被告通常是兼具人、物、财优势的大型企业,其举证能力明显优于原告,若继续适用原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势必不利于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鉴于此,民事公益诉讼应尽可能地选用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即原告只需提供公益受损及受损利益系被告行为所致的证据即可,而被告若无法自证损失非其行为所致,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可以考虑分配相应的举证义务给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如针对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应提供该案件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值的证据义务。

2.落实公益诉讼经费来源,免除诉讼后顾之忧

民事公益诉讼的费用,应坚持起诉方善意诉讼免收诉讼费的原则。同时,为调动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主动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还应建立配套的公益诉讼经费保障机制,对起诉方败诉后的诉讼损耗进行适当补偿。

(二)建立滥诉重诉的防范机制

1.推行诉讼保证金制度,防止诉权滥用

为防止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宜设立民事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即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诉讼人应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诉讼程序一旦终结,不论其是否败诉,起诉方只要不具备捏造事实、故意破坏等行为,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

2.推行案件受理告知制度,防止案件重诉

为防止案件重诉,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通告制度,如实将原告诉请告知其他享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便于其及时提出其他合理诉求,最大程度的挽救受损公益。

(三)建立系统完善的配套机制

1.设置赔偿款流向的监管机制

凭借民事公益诉讼挽回的经济损失,到底应如何处理,尚待立法解决。但无论如何,都应建立固定机制防止任何部门或组织通过公益诉讼从中获取单位利益。

2.设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辅助机制

每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提出,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漏洞。若诉请始终仅涉及受损利益,便只能治标而不治本。鉴于此,有必要以公益诉讼作突破口,设置将判决送达对应监管部门等程序,助力监管部门从中发现问题,完善相应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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