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看检察刑事申诉环节自我监督的圭臬
——以办理的一起案件为视角

2018-01-22 08:01谭绍红杨永权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钱某申诉人赵某

谭绍红 杨永权

(4450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恩施)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重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并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某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钱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办理该案的主要做法进行小结和归纳,旨在积累办案经验,提高专业化水平,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维护正确的决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 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B公司负责人李某签订C工程业务承包意向协议,后因王某没有融资到位,合同解除。不久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王某找到B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洽谈C工程业务。刘某告知其未有工程总承包,但可以谈股权转让,双方就B公司的股权转让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后因未转款,意向协议未履行。

同年9月,钱某通过赵某的介绍,与王某签订C工程的单项承包协议,并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2017年9月,李某因未能做该工程报案,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前王某将保证金50万元退还给钱某。赵某给某市检察院提交谅解申请书,后该院以王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申诉理由及焦点问题

钱某不服不起诉决定,以王某犯罪情节严重、悔罪态度不好为由到某市检察院申诉,请求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卷审查,发现原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一)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王某供述C工程承包业务现已交由自己以前的合作伙伴向某全权负责,向某目前是该工程的投资方,且向某证实曾口头答应王某转让成功,将给他一部分工程做。

(2)赵某给检察院提交的谅解申请书中,陈述C工程开工,王某曾通知他与钱某可以继续做工程,因之前报案所造成的尴尬局面致使钱某电话回复赵某不再做工程,赵某退还50万保证金。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五十万,能否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2016年6月29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中,涉嫌犯罪金额为50万元,应系数额巨大,故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错误。

(三)王某是否有悔罪情节

赵某在本案中只是介绍人,其以本人名义出具的谅解申请书,不能代表钱某同意谅解。且钱某在申诉中称未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不能认定王某有悔罪情节。

三、办理该申诉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全案审查,查微析疑

在复查过程中,检察官严格遵循全案复查原则,对原案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同时进行细致复查核实,不受申诉理由、申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条分缕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发现疑点不轻易放过。本案申诉人钱某诉求是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在复查中发现原案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对原不起诉决定书予以变更。

(二)释法说理,找准症结

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把每一次接待、询问作为开展化解息诉工作的契机,坚持不懈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将该案的性质、利害关系以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对法律有关规定做耐心解释。经过多次与申诉人钱某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得悉了申诉人的真实想法。申诉人表示,案发后王某只退还了五十万元保证金,对这五十万元保证金损失的利息以及寻找王某所开支费用没有赔偿,导致其损失十多万元,心中不满。针对该案症结所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王某长期在武汉、深圳等地居住,原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检察官经过多方打听,在联系到王某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敦促其到检察机关与申诉人当面沟通交流。王某到案后对之前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愿意向申诉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补偿。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检察官依法主持双方和解。王某当场向申诉人口头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并一次性支付五十万保证金的利息十五万元。申诉人出具谅解书,对被申诉人的行为作出谅解,不再追究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三)公开答复,化解心结

为切实增强答复效果,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答复会。会上,申诉人充分表达诉求,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条做出详细答复,并展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邀人员对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进行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申诉人钱某在做最后陈述中感慨道:“检察院虽然二次都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第二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进行了更正,打消了我的疑虑,挽回了我的损失,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为检察官办案认真、严谨点赞,为检察院的工作点赞。”参会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院这种不护短、不遮丑是一种好的作风,我们要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点赞”。一起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圆满画上句号。这起成功的刑事申诉监督案例,就是一件优质的“检察产品”。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仅要严格监督别人,更应严以律己,遵循法度,因为高悬的法律之镜时时都在窥视着执法者的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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