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潇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我国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有关反射性损害的概念。而在英美法系中有“第三人休克损害”的概念,指的是第三人在侵权事故发生后,因目睹该侵权行为的始末,或之后听闻侵权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精神因遭受巨大损害而崩溃,甚至严重者可引发休克等情形。在大陆法系中,“精神打击制度”设立之目的不仅在于救济第三人因侵权行为间接患医学意义上的精神性疾病,还救济受害者直接遭受的精神损害。
反射性精神损害是反射性损害的下位概念,其外延更加狭窄。“反射性损害”指向的是间接受害人“与权利相关的金钱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者各类精神权益”。而反射性精神损害的范围限于第三人精神利益之损害,而不涉及财产利益。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人之反射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方面暂无全面立法。《侵权责任法》第16条、18条、22条稍有涉及,其规定了受害人残疾或死亡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已主张赔偿金则无权利依据22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没有对因侵权行为导致伤害的反射性损害第三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相应规定。
1.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要件,无损害事实则无从谈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