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雅文
(519000 暨南大学 广东 珠海)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冲突问题,也日益明显,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出现由东部向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一些地区因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不断发生环境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纵观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此外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妨害与治理的法律,还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节法》等程序法。
我国已建立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公众提供规范指引,按照合理预期,产生环境侵权纠纷时,公众可以选择协商、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各种方式相互协调、相互辅助。理想状态为一个衔接互补的有机体制,然而实践中,我国并未达到理想状态,不同方式相互冲突、衔接不好、产生资源浪费等问题屡见不鲜。
在GGSS2006中对遭受环境污染采取行动情况的调查①样本中显示,仅有1%的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捍卫权益,39.5%的人希望政府出面解决。由此可见,公众在遇到环境纠纷时,大都选择以非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纠纷,即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