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

2018-01-22 13:30赵锡元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附带公益性刑事诉讼法

张 袁 赵锡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223;2.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质独立论”范畴下的最终归属,但目前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领域内立法的脱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以协调一致。以公共利益维护为出发点、以“公益属性”为理论立足,需要在法解释学方法运用下形成二者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相互耦合,并构建符合我国现实、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吻合的调解、赔偿与补偿机制。

一、刑诉法第99条第2款与民诉法第55条的对接

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合之处在于:检察机关以特定公共利益(与生态环境、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公共利益)为诉讼客体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此以外,法律文本中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官方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不论是在案件范围、原告资格,还是在程序运行机制上,二者的差异部分远大于重合部分。“实质独立论”从检察机关的公益属性出发,将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归入同一范畴,意味着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走向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道路;当下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未完全合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的实质出发点相一致,如果能够实现《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顺承对应,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会拥有新的立足之处,而不再僵化于自1979年以来所沿袭的立法框架。

从检察权能视野来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是以其“公益属性”为出发点;两种程序类型也均是以维护“具体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其中,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被直接明示为“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而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局限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等特定案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范畴之中。如果通过实质解释方法,将“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广义的“民事公益诉讼”,那么二者的重合范围就可从原来的重叠区域进一步扩大:因为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范围上比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更宽泛,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主体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有更大的存在空间。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就不用局限于立法文本的简单交叉,而可以在借助理论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二者一定范围内的合并。

二、程序选择任意性下的法律耦合

除了在特定且具体的公共利益维护上,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共同的出发点以外,在程序运行机制上,检察机关对于此二种程序也都享有任意性的启动职权。《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分别授权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但并未将此种职权上升为强制性义务的高度。由此造成在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叠案件范围上,检察机关拥有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如同附带民事诉讼是另行单独提起抑或依附于刑事诉讼提起一样,检察机关也可以选择是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基于二元程序选择的任意性,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范畴上实现耦合,也能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相互一致,也能为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的对接提供机遇。

但是对于二种程序重合交叉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选择提起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能造成不同的效果。一是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机制、补偿问题仍然可能会与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的最终结果密切挂钩,在启动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可通过前置督促民事起诉程序与前置民事调解程序等特定程序引导后序程序顺利进行,也可在改进“先刑后民”模式基础上实现刑事量刑建议与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合二为一进行处理。①二是从赔偿范围来看,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局限于直接的物质性损害,而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则存在对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的赔偿请求可能性。

三、能动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筑

现有立法文本中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检察机关作为主体的强势地位以及本身所处的附带民事诉讼之基本框架,在实践中难以拥有充分运作的空间;但其本质所拥有的“公益属性”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核基本一致。此诉讼类型在职能与程序上所体现的刑、民交叉关系,以及在公诉与私诉重叠时的所呈现的公共利益双重受损、科层式权力运作的压迫态势,使得现行的刑事依附型路径与传统的诉讼独立型路径难以冲破现实困境。通过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对接,以及两种制度的耦合,将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范畴之中,实现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独立”地位,从法律文义上的压迫性制度转变为实质上灵活的能动司法机制,有利于解决目前《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自1979年以来的“架空”状况,并能吻合当下复合式检察权能缩减与扩张的制度背景与公益诉讼的改革趋势。

[ 注 释 ]

①岳向阳,李鹏飞,王玉星.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7(总第267期).

猜你喜欢
附带公益性刑事诉讼法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关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PPP回报机制的探索
一家医院的“公益性报告”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研究
戴夫:我更愿意把公益性做到最大化
第二语言词汇附带习得研究30年述评
加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的思考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