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提升依法监管水平

2018-01-22 15:02郭亚楠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法治国

郭亚楠

廊坊银监分局,河北 廊坊 065000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银监会成立十多年来,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不断增强。2015年9月9日,《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的实施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监管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思想教育为抓手,强化依法处罚意识

执法首先要懂法,让不懂法、不敬畏法律的人去执法,很可能丢掉了“公正”。实际工作中,个别监管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抱有讲人情、搞变通心理,存在弹性执法,严重干扰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这种行为从思想根源上讲,就是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利重于法、情大于法的观念在头脑中作崇,思想认识有偏差,必然会给执法带来消极影响。

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法不依法,必然违法。银监会系统应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自上而下的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培训,强化监管人员的依法处罚意识,培养监管队伍的法治思维,塑造监管人员的法治信仰,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做到不逾越“红线”,不触碰“底线”。

二、以依法履职为抓手,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再完善的法律搁置不用,也只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实际工作中,处罚职责分工不够合理,监督检查部门法律部门难以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制约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同时处罚力度不够,“只罚机构不罚个人”现象较为普遍,机构违法成本较低。新办法对原有处罚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建立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法律部门的专业优势。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透明度。这些都对我们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发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法律部门负责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决定的处罚机制。合理执行“双罚”制度,在对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实事求是的综合考虑责任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承担责任、履职情况等,区别不同情形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真正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以合规程序为抓手,确保行政处罚合法

严密的处罚程序是规范处罚行为的重要前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实际工作中,个别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法定观念淡薄。可能存在不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事由和依据,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不提供所需要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的机会等问题,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风险。新办法完善了处罚程序,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指明了工作方向。

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处罚流程,规范处罚行为,堵塞行政处罚漏洞,严把“三关”。一是严把立案关。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与管理,防止随意立案或销案,不得超期办案,以提高立案的准确性,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从源头上规范处罚工作。二是严把调查取证关。严守调查取证要求,现场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要有序衔接,全面取证,在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强化程序意识。三是严把法律审理关。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定性是否准确、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相当等方面进行审理,未经处罚办公室进行审理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由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议。实施处罚必须按法定程序,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监管部门的权威。

四、以执法监察为抓手,提升行政处罚效能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强化对行政处罚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其依法正确行使,是落实严格执法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个别监管部门存在实施处罚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问题熟视无睹,自我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新办法增加了处罚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加强了行政处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银监会系统内部应加强执法监察,发挥内部再监督作用。

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多渠道的监督形式,更好的规范处罚行为。一是制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等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处罚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的重要岗位和环节,实行全面的制度监督和制约,压缩执法人员随意处置的空间。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行政处罚执法检查,对因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坚决追究责任,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考核,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善于运用考核结果,奖励先进,追究违法执法人员,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力践行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认真落实“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监管要求,切实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

[2]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3]赵英,李文鹏.依法行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4.

[4]李伦,包军,韩平.开辟金融服务创新的有效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03).

[5]顾安才.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南疆三地州金融支持服务实现新跨越[J].西部金融,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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