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赟 叶恒毅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2017年王海诉京东议案引起了轰动,让人们逐渐关注到“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该案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认为王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但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将王海认定为消费者。该案将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再次带入公众的视野。目前据一线法官反映,90%以上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都是由此类“职业打假人”发起的,目的都是获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但就当下司法实践而言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一直难以统一,本文意图经过分析说明,以期为“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提供可借鉴的认定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确定了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主体,但并未对“消费者”这一主体进行具体的定义,也没有对“生活消费”进行释明。笔者依据课堂做学从学理上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三点: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个人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但这些也仅只是个人理解,其具体界定依然争议
笔者认为,排除模式比概括模式更有助于消费者的界定,而排除模式中应为“非以经营为目的+例外情形”的结构最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