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018-01-22 18:43黄旭驰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法学

黄旭驰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中国行政法学自身理论体系化的人仍然是没有完成,当下中国的行政法学任然是面临着多重的学术性任务。这种状况的存在也就是说,行政法学的理论内容本身就是尚未达到将行政法学提升至价值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的程度。而且,我国的行政法学多次的进行理论尝试,在其过程中就充分的体现出了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之处。行政法学的统领性抽象概念的缺失导致行政法学运行的有效制很难建立,同时新的问题又难以利用既有的概念进行统合,而且,政策目的和形式框架难以相互适应是行政法学中最为严重的缺陷。一旦行政法学失去了政策引导的优势,中国行政法学自身的生命力也会大大的减弱。

一、我国行政法学系统化的阻碍

(一)统领性抽象概念的缺失

中国的行政法学在不断的进行理论尝试的过程中,由于统领性抽象概念的缺失导致行政法学对社会生活的相应影响非常的有限。而且,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形成受到了德国行政法学的深刻影响。也就是将“行政行为”作为统领性的概念,并且,这一概念是可以进行具体性的感知的,其目的就是实现宪政下国家权利的统一和集中。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下的不断地发展,我国的体制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这就使得之前的政法理论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除此之外,“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不能够作为法律概念角色,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判断行政行为的统一性功能。

(二)既有概念和新问题之间的矛盾

既有概念和新问题之间的矛盾就是新问题无法将新问题进行统合,这就使得行政法学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受到了阻碍。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首先,是“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行政法学体系的规范化;其次,当下所具有的概念基础上,行政法学面临着非常多的挑战。

1.现实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新概念的参照,使得相应实施力度较弱。像:“私人行政”这种新概念在行政法中出现。这一种概念的存在不是以现实的实际案例作为构建的模型,基本都是来自理论性知识的融合。

2.新生态下所产生的趋同作用。和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学相比较,中国的行政法学和其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行政行为”的所活跃的状态都是在自由的经济时代,所以,统一形态所具有的相关历史属性有着比较大的差异性。

(三)政策目的和形式框架的不符合

中国行政法学构建的核心内容就是行政法学的体系化,这一内容就需要对行政领域中的各个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和概念性的解释。而且,行政法学中的政策目的和形式框架的相互融合,其统一的状态就是有效的发挥行政法学强制压力和内部压力,保证其发展能够更好的构建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实际的运行过程里,行政法学的形式框架和政策目的存在一定的脱离现象,相应的政策目的少了准确性的定位,这就导致相关行政机关中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的事情发生。但是,缺少了政策支持,行政法学的构建活动很难实现有效的进行。

二、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突破

根据文章相应的研究,可以确定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阻碍有着两个方向:

1.既有的法学方法已经没有办法承载原有的法学思路,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体系统合的相应功效已经不能被具体的行政行为所承担,也就是没办法囊括日益多元化的法学现象。

2.当下所现有的行政法律条文机制已经没有办法和相应的学术体系相适应,并且,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的过程中,具体的行政行为中的相应问题也不能够汇总成完整的素材。

(一)构建新体系要以关联领域为基点

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是为了从理论的层面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这也是为了能够摆脱行政法学体系困境的根本性方法。当下的中国法学还没有完善,怎样建立一个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但根据相应的建设方向可以以关联领域作为新提携建立的几基点:

1.固定体系的总论,也就是将统领性抽象概念进行保持不变,再根据定位的不同进行区分,对具体的领域法律事件发生的相应机制和司法程序进行改革。

2.充实体系总论的内容,避免体系空洞而不能和具体领域发展相互促进,防止关联领域中会出现基点不明的状况。

3.对关联领域获得清晰认识后,根据内在的联系构建新体系,促使不同领域承担不同功能。

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的建设和多个分支领域之间的关系都十分的密切,当下的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是以关联性较强度领域作为现实参考进行研究的。两者之间,任何的一方如果出现了变化,那么就会引起另一方的变化、变动,这只需要根据相应的定位来区分。而且,就具体的领域和体系总论之间的相应关系是存在相应影响以及相互联系的现象,这样的关系对中国法学的构建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性作用。

(二)核心指导概念的选择

确切而适合的出发点是中国法学体系构建的实际需要,核心指导概念能够保证行政法学发展进行的方向性和前瞻性。也就是说,在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的过程中,选取哪一概念作为建设的指导是中国行政法学困境突破的中重要选择。

1.行政法学的建立起步之初,一般的情况下就是选取某一新概念作预设核心概念进行指导,但当下要结合社会实际选取。

2.在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实际过程中,“行政任务”、“利益类型”、“行政类型”、“责任类型”以及“行政结构”都能够作为核心指导概念的备选。

3.在行政法学中,“行政任务”所体现出的相应学术意义是非常的大的。它的出现使得当下社会的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实践性的法理关系不能再被传统行法学体系的司法诉讼需求所掩盖。

4.“行政任务”这一概念的存在是能够有效的解决了行政法学的结构失衡问题,其注重细化学术,将学术成果和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相结合,并且,能够打破法制过于强硬的实际情况,使法制形式逐渐趋于多样化、人性化,能够具备鲜明的时代气息。

对行政法学体系化来讲,“行政任务”的出现是中国行政法体系化困境有效突破。所以,合适的核心指导概念的选取,不仅仅能够有效的缓解当下中国行政发学体系化发展的困难,更加能对得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革新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

三、结语

现代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已经难以用滞后的思路进行处理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事物发展的基础上,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应该找到新的发展思路,这才是最为重的。所以,通过关联领域作为新体系构建的基点,再选择新的核心概念作为指导探索当下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突破的方法,将统领性概念的缺失、既有概念的包容性差以及框架形式化等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和解决,以此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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