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2018-01-22 11:39刘昕怡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原物无权民事权利

刘昕怡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一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那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的意思是指在拥有物权的人对物体拥有完全支配的状态下遭到了无权者的侵害,物权被他人非法剥夺,拥有物权之人请求无权侵害者恢复自己对物权的完全支配的权利。通常来说学界认为物权请求权一般包含三种,分别是本文着重探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1]。

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是指当该对象被其他无权的人占用时,相关权利持有人要求拥有该对象的归还权。此外,无论对象被任何人占有,权利持有者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

至于适用诉讼时效的对象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有自己独特的立法条例,这些立法条例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是认为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象是民事权利本身,而其法律效果则是民事权利本身的消灭;第二种是规定民事权利为母体而生的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而作为母体本身的民事权利并不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第三种是认定诉讼时效的适合对象是诉讼救济请求权或者是实体诉权,[3]普遍来说我们认为第三种最为科学和权威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普遍来说,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有四种,第一种、对象必须被无权的占用者拥有;第二种、对象必须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第三种、在现实生活中无权占有者必须拥有对象客体;第四种、存在拥有行使请求权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我们对前三个条件的理解与适用上没有不同意见,有最多不同意见和最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范围。通过《物权法》第34条例我们知道,不仅所有权人拥有能够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还有借贷和租用情境中的租借人和求租人等等其它关系的权利人。总而言之,简单的来说,不只是有所有权的人拥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他拥有占有权的人也是能够行使返还物请求权的。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

(一)从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的切入点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问题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都是争论最热烈讨论最激烈的位置,总体来说,无论是赞成或者是反对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适用诉讼时效的人,都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鉴别为基点来进行讨论的。具体的来说,赞成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者认为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因此是适用诉讼时效的,因为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支配性、所有权的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实现所有权所包含的利益,一旦当客体对象被无权占有者占有时,则彻底的激活了返还原物请求权,那么拥有所有权的主体便失去了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地位,所有权人就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客体物,所有权人如果想要回对客体物的所有权则必须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显而易见,此时本该所有权人拥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变成了一种债权,而根据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解释我们能类比得出结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反对的人却觉得返还物请求权是物权演变出来的[4]更有甚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救助性权力,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物权衍生的产物。简而言之,反对者主要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密切的与物权联系,然后勉强的得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因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从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角度

罗马裁判官法是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拥有学界公认的权威性合理性。那么到底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呢?标准权威的答案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惩罚在权利上睡眠之人、出于证据上的考虑等。但是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用以限制人权力的实体法制度,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原因是因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或者滥用权利,从而造成会有不定的第三方因为隐藏未触发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的权力外部信任于是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从而创立一种新的秩序,为了维护新的秩序,守护第三方的信任。民法必须阻绝隐藏未触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所有者应享有权利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上,就像某些学者所说,研究分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必须仔细斟酌这几点:第一点、如果长时间不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那么是否会导致物权的外型消失?第二点、第三方是否会因为物权的外型导致对义务人的信任程度?第三点、物权人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是否应使交易不被不利因素破坏?如此分析,显而易见,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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