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雨 陈璐平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2017年2月27日在天津市大悦城内出现一桩惨剧,因为父亲的失手,两名幼童坠楼身亡,近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随后全国政协委员李铀和刘建军等13人,在二零一七年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此举意在呼吁针对此类案件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关于如何保护儿童权益,早就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面对频发的监护失职事件,未成年人监护失职行为入刑是否有可行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监护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且监护之内容专在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1]监护失职是监护人未能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害的失职行为。通常按照失职监护人实护失职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监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监护人对于自己履行监护行为失职所造成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近年来讨论最多的是后一类的案件。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2],这样惨痛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天津大悦城案”“佛山小悦悦案”“毕节饿死儿童事件”,这些惨痛的事件经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中引起广泛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