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法定证据链构成及其价值与作用

2018-01-23 06:02朱天乐朱成山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战犯南京大屠杀法庭

朱天乐 朱成山

2017年是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80周年。

80年来,一大批有关南京大屠杀实证性的资料不断被发现。例如,受害者层面的李秀英、夏淑琴、常志强等4000多份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调查与口述史资料的采集、整理、编撰和出版;加害者方面的东史郎、上羽武一郎、增田六助等500多个当年参与南京大屠杀日本老兵的阵中日记、联队史记录被发现和取证;第三国方面如当年留在南京曾亲眼目睹日军暴行的美、英、德、丹麦等外籍人士,如德国的外交官罗森报告书、拉贝日记,美国牧师马吉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拍摄日军暴行的摄像机及其原始胶片被发现等等。可以说,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史料和文物汗牛充栋,仅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藏的文物及史料就有20多万件。

80年来,围绕南京大屠杀这段历史,也不断有人提出质疑,甚至否定和抹杀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定论,提出种种奇谈怪论,并且不时地沉渣泛起,挑战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两个法庭”)的历史判决和定论。

面对这些挑衅,人们要说,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历史的事实是不容否定的。不禁要问,都说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南京大屠杀到底有哪些铁的证据?本文主要以“两个法庭”审判过程中用法律文书的形式认定的证据链,来透析南京大屠杀最原始最基础性也最具有说服力证据的构成、价值与作用。

一、“两个法庭”在立案与调查中均重视证据链

法律最重证据。“两个法庭”怎样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呢?

根据中、美、英三国政府《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苏联后来参加)中,关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主张,二战胜利后,国际上设立一系列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国际战犯。审判国际战犯有着明确的分工,即犯有“破坏和平罪”和“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甲级战犯,属于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犯有“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乙级、丙级战犯,则属于罪行发生地所在国的军事法庭,依据国际法和本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审判。

1946年1月19日,盟军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因该法庭设在东京,简称为东京法庭。

东京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委派的11名法官组成。澳大利亚法官韦勃为审判长,首席检察官为美国律师季楠担任。中国派出了著名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向哲濬为检察官。中国参日奥、裘劭恒、高文彬等人。该法庭从1946年4月29日开始,对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起诉讼,至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历时两年另六个月。

笔者曾经专门在上海采访过担任向哲濬秘书的裘劭恒。时年80多岁的裘老说,1946年4月,他曾经和美国上校马斯·莫罗一起,乘坐一架美国的军用飞机,飞至南京,在南京城内张贴布告,要求南京大屠杀受害者提供证据,结果带回100多件书面证词和10多位证人到东京法庭作证,形成东京法庭审判过程中特殊的证据链。

笔者还在上海采访过另一位现仍然健在的参加过东京法庭工作的高文彬老先生,他说在东京法庭查阅资料时,看到日本报纸上的百人斩报道,提交给法庭。盟军逮捕了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后移交给南京法庭审判。

中国在抗战胜利后,首先于1945年11月7日,成立了南京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专题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罪行。其次于同年12月6日,在重庆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为专职处理日本战犯的机构,并先后在南京、上海、北平、太原等城市设立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这些军事法庭审判的对象除了日本战犯,还有各地的汉奸。这样大规模地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国际罪犯,中国有史以来还是第一次。

抗战胜利后所设立的10个军事法庭中,南京法庭可以说是最引人关注的,而和南京大屠杀相关的案件也无疑是人们特别关注的重点。南京法庭于1946年2月15日正式成立,其庭长是具有少将军衔的石美瑜。对南京大屠杀的审判是由两起案件所构成:一是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案。谷寿夫曾指挥日本部队攻打南京城南中华门一带,并在首先攻破中华门后,指使和怂恿部属滥杀无辜,罪大恶极。谷寿夫是于1946年2月2日,驻日盟军应中国政府的要求,以战犯嫌疑者的名义被逮捕的,先行关押在东京的巢鸭监狱。同年8月1日,他与12名乙级战犯嫌疑者一起引渡至中国受审。由于这个案件特别重要,南京法庭庭长石美瑜亲自担任审判长,其他四位法官是宋书同、李元庆、葛召棠、叶在增,书记官张体坤。二是杀人竞赛的日军两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案。因为这一案件涉及南京大屠杀,南京法庭仍然由石美瑜庭长继续担任审判长,其他四位法官是张体坤、李元庆、孙建中、龙钟煌,书记官施泳。

南京法庭首先广泛发动群众,特别重视日军南京大屠杀相关证据链的收集。早在1946年10月28日,为审判谷寿夫案,南京法庭曾经在南京张贴布告,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其公告内容是:

布 告(国审字第254号)

查本庭审理日本战犯谷寿夫一名,据供前任柳川第6师团长。……查日军进城一周之内为南京大屠杀最惨烈时期。该犯既身任中华门一带驻军之将领,关于该区域之犯罪事实与证据,自不能不切实调查,以明其责任。凡我军民人等在上述地带及时期内,曾遭日军烧杀奸掠及其他加害行为者,仰各被害人及遗族,或在场目睹之人,迅即详叙情形报告本庭,以资侦查,是为重要。*梅孝斌、叶恕兵:《为正义敲响法槌》,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132页。

根据军事法庭法官叶在增后来的回忆说,这些布告张贴后,南京受害者们纷纷提交受害证据。为了方便受害者,南京法庭除了在中山东路307号的主审法庭外,还在部分区公所设立临时调查庭。临时调查庭天天门庭若市,被围得水泄不通,一直忙碌到1947年1月18日,距离那年春节除夕前三天。三个月来该法庭共收集了400余件证人证据,形成了一批相互佐证的证据链。

二、“两个法庭”法定证据链构成举例

南京大屠杀虽然有许多证据,但本人认为,“两个法庭”调查确认的证据,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证据链。正是这些基础性证据链的存在和过硬,“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才是真实有效的。

何为证据链呢?证据链是个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

证据链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二战中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中国大法官梅汝璈回忆说:

“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10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及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辨难,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稿》,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人证之一:许传音博士出庭作证(国际检察处起诉方文件编为第1734号,东京法庭证据第205号)。 1947年7月26日,时年63岁的曾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之一许传音博士,在东京法庭出庭作证说:

“日军进(南京)城三日后,许氏曾随日军官巡视南京城内,以观各街道堆积之尸体是否可设法移去。许氏在某一大街,点数尸体,发现竟在五百具以上。其中多数于死前惨遭非刑肢解者,各尸横街道各处,盖以日军到处射杀行人,故随处可见倒卧之尸体也。许氏曾在其友人家中的石阶上,发现该友人于不及逃入屋内时,被日军射杀而倒悬于其本人住宅前之石阶上,其状之惨……当时中国慈善团体中,仅中国红卍字会一家,即埋葬被枪杀于南京各街之尸体达四万二千具之巨。其中多数妇女,乃遭日军强奸后死者……日军之强奸暴行,为‘世界文明历史上最丑恶之一页’。”*《世界文明史上最丑恶之一页 国际法庭昨听取南京大屠杀惨案 许传音等出席作证》,《中央日报》1947年7月27日。

人证之二: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伍长德出庭作证(国际检察处起诉方文件2119号,东京法庭证词207号):

“前南京警士(交通警察)伍长德,曾于证词中称:曾与无数同胞,具被迫往汉西门外,正当观望之际,曾见数百名中国人民俱被迫排列于护城河(秦淮河)旁,日军即以机枪扫射,尸体俱跌入河内。凡扫射中未毙命者,即被日军用枪刺刺死。在本人受刑之前,伍氏共见十六队(每队约百余名)人民俱照上述方法,为日军所射死……当日军命余之一队(约百余人)穿过汉西门时,余即拼命奔跑,且于机枪放射前跌倒于地,故未中子弹。日军即以枪刺于背部,余伪装已死,日军复以汽油灌于若干尸首之上,加以燃烧,余即夜间自尸首堆之逃出。伍氏愿以其枪刺之伤口,供庭上作证,然法官拒绝察看此残忍之创伤。”*《大屠杀中劫后余生 伍长德等陈述经过》,《中央日报》1947年7月27日。

人证之三: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尚德义出庭作证。在东京法庭上,时年33岁的尚德义告诉萨顿,他家住南京升州路彩霞街6号,他于1946年4月7日签名提交了一份有关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词,起诉方国际检察处文件编为1735号,东京法庭证据206号,并于1947年7月26日由萨顿在法庭上宣读:

“事实描述:1937年我住在南京上海路华新巷1号(在难民营内)。就在那一年的12月16日上午11点我被日军(可能是中岛部队)抓住了。同时被捕的还有我的哥哥,当时他是嘉山机场的秘书,还有我的侄子,在丝绸厂工作,以及一些我不知姓名的邻居。我们每两个人被用绳子捆绑在一起,被押往长江边的下关。那时,那里已有1000多个男性平民,都坐在地上,我们前面,四五十码外架着十多挺机枪,对着我们。坐了一个多小时,大约4点左右,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日军军官,他下令日军向我们扫射。在射击前他们命令我们全体站起来,就在机关枪发射前,我一个踉跄栽倒在地,紧接着,许多尸体压在我身上。我昏迷过去。大概(晚上)9点左右,我从死人堆里爬出回到家里”。*杨夏鸣编:《东京审判》,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1页。

人证之四:美籍在南京的医生罗伯特·威尔逊出庭作证(国际检察处起诉方文件2246号,东京法庭证词204号)。这位1906年10月5日生于南京的美国人,后回到美国普林斯顿和哈佛大学医学院就读,于1936年1月回到南京,一直在金陵大学附属医院(现鼓楼医院)行医至1940年8月,曾经亲身经历南京大屠杀全过程的外籍证人,在东京法庭上陈述说:

“医院收容了一个病人,他右肩有伤,显然是子弹造成的伤害……他是一群人中唯一的幸存者——这些人被带到长江边被日本兵一个个开枪打死,尸体被投入江里,因此实际伤亡的人数不能确定。他假装已死,趁着夜色逃到医院。他姓梁。另一人是中国警察,送到医院时背部中间有一道深深的伤口。他也是一群被带出城的中国人中的唯一幸存者。首先,他被机枪扫射受了伤,又被刺刀刺伤——这是日军部队确保不留活口的又一种方法。这人的名字是(伍)长德。”*杨夏鸣编:《东京审判》,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0—45页。

当然,在东京法庭出庭作证和书面作证的还有梁庭芳、陈福宝、程瑞芳和美国人贝茨、马吉等人,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例举。

南京法庭基础性的证据链更为充分,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查本案(谷寿夫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被害者尸骸头颅数千具,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灵谷寺无主孤魂3千余具之墓碑,至今犹在”。*《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一是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包括受害证人、目睹证人、埋尸证人和第三国证人。这些证人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由于1947年距离受害的1937年只有10年时间,这些受害者们的记忆是十分清晰的,例如:

人证之一:在南京法庭作证的幸存者李秀英,当时她在法庭调查询问时是以陆李秀英名字出现的,“陆”是其丈夫的姓。下面是南京法庭调查案卷记录:

查讯被害人李秀英笔录(1946年10月19日)

命引陆李秀英入庭

问:姓名,年籍?

答:陆李秀英,二十八岁,南京人,住利济巷松荫里十六号。

……

问: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答:在上海路美国小学校内避难。

问:你当时是被害的么?是什么时候?

答:我是被害的,是十二月十九日的早晨。

问:在什么地方?

答:就在学校内。

问:你怎样被害的呢?

答:在这个学校避难的同时有六、七个青年妇女,有四、五个老头子。十九日晨有三个日本兵入学校内,对青年妇女拟行强奸,我竭力挣扎,被这三个日本兵用刺刀将脸、腿、腹各部一共戳了三十三刀,我当时怀孕六个月,血流满地,昏厥不省人事,日本人以为我死了,他们就走了。以后我父亲将我送到鼓楼医院,由魏(威)尔逊医师医治,住院四十余日,并由美国教会牧师麦克林(马吉)摄有活动照片(摄像胶片),这个照片现在送到国际法庭去了。我到现在每逢下雨的天就周身痛苦,不能行动。

问:你当时怀孕的婴孩流产了没有?

答:在受伤的第三天流产了。

……*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32—633页。

人证之二:亲眼目睹日军暴行的幸存者朱郭氏,曾经在中华门外雨花路14号第十一区公所南京法庭临时调查庭上作证的笔录如下:

1947年1月25日

审判官:叶再增

书记官:丁象庵

命引朱郭氏入庭。

问:姓名、年龄、籍贯、住址?

答:朱郭氏,四十四岁,南京人,住宝塔山十三号。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日军杀害么?

答:我父郭文炳,六十六岁,被日本人杀死。

问:还有么?

答:我弟弟郭志凡,也被日本人杀了。

问:什么时候被害的?

答:(民国)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上午九时。

问:是在什么地方?

答:在三山殿,是我家门口。

问:你父亲同你弟弟被杀时候,你都看见了么?

答:三四个日本人到我家,要烧房子,我父亲跪求,他们用刺刀刺死了他。我弟弟逃跑两步,也被刺死。我都是亲眼看见的。

问:你家的房子烧了没有?

答:房子烧了。

问:这几个日本人是什么样子?都有刀枪么?

答:有枪、有刺刀,讲的话我都不懂。他们烧我家的房子。我父亲胸口被刺一刀,就死了。我弟弟被刺的地方,不许我看。房子烧后,日本兵就走了,没有抢东西。

问:你说的话都是实在么?

答:都是实在话。

朱郭氏(指印)*梅孝斌、叶恕兵著:《为正义敲响法槌》,第141—142页。

人证之三:当年参与掩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尸骸的证人刘德才,曾于1947年1 月25日下午在中华门外雨花路14号第十一区公所南京法庭临时调查庭上,向南京法庭庭长石美瑜递交了自己曾使用过的埋尸队臂章,上面有醒目的红十字符号,还加盖了“南京雨花台同善堂图记”长戳,并写有“南京市同善堂掩埋组组长刘德才”字样。他作证说:

“我就是刘德才,是当年同善堂掩埋组组长,戈长根是副组长。(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日本人进城时的大屠杀惨极了,各街各巷到处都可看到被杀的人。有的是刀砍的,有的是枪杀的,有的是火烧的,有的是奸后又杀的……新码头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婆,也被日本人用刺刀穿阴户而死。我同戈长根两人所经手掩埋的尸首就有七千余具,区公所后面所埋的二千多个都是老百姓,东长干巷二千多人有军人有老百姓,兵工厂三百多,水台二百多,还有许多人衣服被剥光了,关在制造局的楼上用火烧死……”。*梅孝斌、叶恕兵著:《为正义敲响法槌》,第140—141页。

人证之四: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美籍证人贝德士,曾于1947 年2月6日在南京法庭上作证。该法庭记录如下:

审判长命引证人贝德士入庭。

问:姓名,年籍?

答:贝德士,美国籍,生于一八八七年。

问:你把当时目击日军暴行据实陈述。

答:如报告书。

南京金陵大学历史学教授贝德士博士声明书

……。

自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日兵进入南京城后,在广大范围内放火与抢劫,杀死、刺伤与强奸平民,并枪杀彼等认为曾充中国军人之非武装人民,情势万分严重,达三星期至七星期之久,前三星期内,尤其前七天至十天内,对损害生命所犯之罪恶无可指数,本人曾亲见日兵枪毙中国平民。满城各街尽是死尸,有着军衣者,有为平民者。余曾见被日兵杀伤之平民,余并曾亲眼看见日兵强奸多数妇女。余对日兵任意枪杀及损害平民一再抗议,——包括强奸、刺死与枪毙,十二月十五日日兵由司法院驱逐平民四百人前往斩杀,余虽交涉三小时之久,希望能救活此等无辜性命,但终归无效。

……。

一九四七年二月六日于南京 贝德士(签字)*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第713—714页。

二是南京大屠杀相关证物。这些证物是多方面的。举例说明如下:

1. 南京法庭曾经收到首都地方法院呈送的一本《敌人罪行照片集》,其中有21张当年南京慈善团体在南京城内外掩埋尸体地点的现场照片,全是数不清的被害者坟茔,凄惨冷落。首席检察官陈光虞还为照片集题写了说明,尤其是对每一幅照片的地点如二道杆子、莫愁湖、古林寺、龙池庵、北极阁、阴阳营、北秀村、三汊河、凤凰街、普德寺、望江矶、兵工厂、雨花台、花神庙、金陵大学农场等地,一一作了标注,说明当时埋尸的规模是很大的。

2. 开挖勘验受害者的遗骸。 “开馆验尸”历来都是古往今来法官们检验真假的手段之一。南京法庭的法官们也下决心开挖“万人坑”检验受害者遗骸。1947年1月29日,正月初八,按照南京的习俗应该是各家店铺新年开张的日子。一清早,南京城内就响起了鞭炮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可南京法庭的法官们,为了进一步调查掌握战犯谷寿夫的犯罪证据,五位法官和法医潘英才、检验员宋士豪、陈文浩等人,跟随当年掩埋尸体的红卍字会人员一起,连续三天在中华门附近的后山上、中华门外的普德寺三次发掘2000多具死难者遗骸,并一一进行了勘验,发现大部分遗骸身首异处,残缺不全,有明显的刀砍弹穿的痕迹。

3. 南京法庭还收到了并被编为“京字第一号”证据。1938年1月,南京“华东照相馆”学徒工罗瑾,在为日军军官冲洗2卷“樱花牌”胶卷时,发现其中有许多日军暴行的照片,就加洗了几十张作为日军的罪证保存起来,后选取了16张照片装订成册。后来,罗瑾被招募到“交通电讯集训队”受训,为躲避日军的搜查,他将相册悄悄藏在南京毗卢寺厕所的墙洞内,后被另一受训队员吴旋意外发现并保存下来。抗战胜利后,吴旋将相册呈交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后被转交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被列为“京字一号证据”。它现保存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内。

综上所述,无论东京法庭还是南京法庭,无论证人还是证据,都与南京大屠杀案有着直接的关联性,所选取的对象都与南京大屠杀事实有关,并且都可以相互印证,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三、“两个法庭”法定证据链的价值与作用

“两个法庭”用法律的形式认定的证据链,凭证据说话,让日本战犯在铁的事实面前认罪伏法。其目的是通过审判,深刻揭露法西斯反人类的罪行,向世人揭露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的罪行,根绝侵略战争的根源,维护世界的永久和平。

(一)“两个法庭”法定证据链的价值

1. “两个法庭”依据证据链认定了南京大屠杀的时间。东京法庭最突出的定论,就是确认了南京大屠杀的时间为“六个星期内”,即1937年12月13日至1938年1月。也就是说,日军在南京的大屠杀最集中、最高潮、大规模集体屠杀的时间,是在“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内”,这就廓清了这一历史惨案的时间。

2. “两个法庭”依据证据链认定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对象。侵华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杀害了无辜平民和俘虏,不包括中国军队在南京保卫战中的伤亡人数。

3. “两个法庭”依据证据链认定了南京大屠杀的主要内涵。南京大屠杀除了“屠杀了平民和俘虏”外,还包括“发生了二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烧毁了”、“无数公私财物被掠夺”等4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日军除了大屠杀,还有强奸轮奸、焚烧破坏、抢劫掠夺等方面暴行。

4. “两个法庭”依据证据链认定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最突出的贡献,就是明确判定死难者三十余万人。即“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达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人以上”。

东京法庭则判处“二十万人以上”。据此 ,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南京法庭直接地判定了三十余万的数字,东京法庭虽然判定了“二十万人以上”的数字,并不等同于二十万人,可以说“两个法庭”认定的死难者数字基本相近。

(二)“两个法庭”法定证据链的作用

第一,是对南京大屠杀的基本事实首次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确认。“两个法庭”的判决书都列举了大量的事实,这些事实并不是孤证,而是一个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人们常说,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这个如山的铁证在70年前的“两个法庭”审判中已经形成了。

第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两个法庭”以无可争辩的史实,完全可以作为历史教科书。南京大屠杀历史已经过去了80年,容易造成记忆上的模糊,情感上的缺失,甚至有人对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看看“两个法庭”例举的证据链,可以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历史的真相,增强对历史的认知,启发人们不忘历史教训,振奋民族精神,发奋努力,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

第三,是维护南京大屠杀事实反对篡改和否定历史真相的需要。长期以来,日本右翼势力否定和篡改南京大屠杀历史的一个惯用手法,就是模糊概念,篡改史实,然后再进行恶毒地攻击。如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数字问题、南京当时的人口问题、南京城当时的面积问题、死难者中是否包括南京保卫战战死的中国军人问题,等等。这些所谓的问题,在“两个法庭”调查与判决时,已经依据证据链早已经解决了的,只是日本右翼势力愿不愿意承认的问题,是属于史观层面的问题。

第四,“两个法庭”的证据链和判决结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确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将每年的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南京大屠杀30多万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这一个重要的法律决定,在起草与调研过程中,正是根据和采纳了“两个法庭”的证据链和判决结果,甚至还直接引用了当年“两个法庭”判决书上多处法律用语,同时也是对“两个法庭”庄严审判的再次固化。

【朱天乐 南京出版社重大选题出版部主任、副编审;朱成山 常州大学教授、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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