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为专用法律术语第一次出现在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此前一般使用“地基”一词。但迄今为止,法律尚未对宅基地进行确切的定义,也并未专门立法,而是由现行法律和政策共同规范、调整。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城市居民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但1982年《宪法》生效后,城市居民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生效后,城镇居民已经无从申请取得宅基地。城镇居民原已取得的宅基地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实行有偿出让制度。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农户取得和使用宅基地制度演变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梳理并归纳不同演变阶段的典型特征对明晰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承认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村宅基地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平均分配,无偿取得,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房地权证书,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和租赁以及继承等而不受政府限制。
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通过土地改革,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原来的封建土地地主所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按照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产权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的规定,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对其分得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住宅拥有完整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