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的依据——动机与效果统一性原理

2018-01-24 00:30武江亭
开心素质教育 2017年9期
关键词:张某动机规律

武江亭

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道德评价必须解决道德评价的依据问题。

看下面一个例子,医生张某稍懂医术,便夸夸其谈,主动对邻居病人王某送医送药,热情有加,结果因盲目用药,贻误病情,导致死亡。就医生张某的行为做出道德评价。

显然,医生张某动机善而效果恶。那么道德评价是依据行为动机呢,还是行为效果呢?这就是道德评价的依据问题。

事实上,任何道德行为,都存在两个重要因素即动机与效果。所谓动机,是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目的、愿望与内在期许。效果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或系列行为,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实际后果。

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唯心主义者强调动机否认效果,机械论者强调效果否认动机。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与效果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与狭隘集团的动机不是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而没有受大众欢迎的效果也不是好的。”就是说,道德评价必须从动机与效果的总体上把握。一般地,有以下四种组合:①好的动机+好的效果;②不好的动机+不好的效果;③好的动机+不好的效果;④不好的动机+好的效果。

第一种组合,即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获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由此构成的社会行为最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与道德原则,予以肯定与褒奖。

第二种组合,即行为动机本来就是恶的,也直接导致了恶的行为后果,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责罚。

第三种组合,由良好的动机出发,其行为却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如上例医生张某的行为。这种行为如何评价呢?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真正好的动机,同时也必须包括负责任地对行为后果的科学预见与把握能力。只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不行的。如果一个人只有良好的愿望,主观武断,盲目行事,事实上就不具有这种行为的道德资格。

对于第四种组合构成的社会行为,即“歪打正着”,极具欺骗性,正如康德揭示的“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同时也必须是为了道德而做出的。因为有时候,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

在道德实践中,贯彻动机与效果统一性原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考察行为动机与效果。即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片面注重动机而無视效果或只重效果而不管动机都是错误的。前者把空泛的动机视做实际行为,甚至因当事人的夸夸其谈,把虚伪的动机掩盖起来。其后果是,凭借行为人的宣言与表白,把善于说大话、空话、假话的人,把不顾后果而一味蛮干的人,视为有道德的人。同样地,若只讲效果而不顾动机,不考察行为过程,一方面可能把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因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达到应有效果的行为,看作是不道德的。这样会极大地挫伤人从事善良行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会造成把行为者掩饰罪恶的伪善行为以及并非出于善良意志的而发生的“歪打正着”当作道德。

2.在动机善恶不很明朗,考察行为善恶应兼顾动机而注重效果。在动机性质不明情况下,行为的善恶判断应注重效果。只要你有一颗为他人、为社会、为民族国家利益服务的真诚善良的心,迟早会得到道德的肯定与厚报的。如果果真有人竟管出于多么卑鄙的动机,但毕竟在事实上做出了对人民有益的事,得到赞赏或表扬就让他权且得到吧,也许就此以后他真的良心发现改邪归正了。

3.在行为动机与效果都已明朗的情况下,对于行为的道德评价,应兼顾效果而注重动机。在道德哲学上,既然肯定了伪善是可憎的品德,因而赞扬伪善行为也是荒唐的。对于完全出于善的动机,行为人又能置个人荣辱安危于不顾,仅仅个人责任以外的因素而产生了恶的效果,如果行为被简单地评价为道德上的恶,显然是有失公正的。这将引出责任道德的评价原则。

4.责任道德评价原则服从于责任的崇高性、尊重规律的必须性与对规律的不可违逆性。尊重规律不仅仅属于善良意志,而且是人作为认识物质运动规律的主体,不得不服从物质(社会)的普遍的客观必然联系。这就决定了责任道德的评价原则,即出于责任的行为道德;合乎责任的行为未必道德;违背责任的行为肯定不道德。(作者单位:山西省经贸学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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