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果导向的民法学教学之思考

2018-01-25 11:26黄志萍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50期
关键词:能力本位成果导向完善

黄志萍

【摘要】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是普法,而是担负为社会输送专业法律人才的重任。民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好的民事裁判应该是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当前的民法学教学模式存在过于理论化、“法考化”化倾向,不少实践性教学也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民法学习效果不如人意,与培养合格的民法专业人才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完善民法学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实务能力为导向,审视当前民法教学模式之利弊,强化民法知识框架、民法原理性知识的构建,引导学生分析学习真实民事案例,作为课堂教学不可或缺的补充环节,从而掌握民法、民法学的主线与脉络。

【关键词】成果导向 民法学教学 能力本位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50-0047-02

民法学是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属于法学教育的核心主干课程。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法科学生在研学民法学时,普遍感受民法学知识理论深厚体系庞杂专业性强,但同时有个人生活体验在其中,可谓既疏远又亲近,学生普遍面临“貌似一听就懂,一学就会,一做题就错”的困境,更惶惑于实务问题的判断处理。而学习民法的要义在于“学以致用”,法学专业学生必将从校园走向社会,从理论上的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工作能力。我们的民法学教学应以提高对实务问题的分析能力、解决能力为本位导向。于此,我们必须看清:当前传统的民法学教学模式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一、当前民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过于理论化的课堂教学。就民法教学方法而言,大多数课堂还是以统一教材为核心,教师主要是依托民法教材来进行讲解民法理论,又或手持法条加以注释讲解。

(二)过于“法考化”的课堂教学。法学专业的本科教学,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推行,倒逼教师和学生唯法考论,教师课堂上忙于讲解法考民法真题,学生課后也忙于做法考真题,很少有精力研读课外精读法学著作。该问题在普通高校的法学学生身上表现得尤其突出,他们急需一张法律职业资格证填平与名校法学院学生的“差距”,同时将之作为毕业时就业的通行证。有些学校的法学课堂俨然有法考培训机构的样貌,理论教学受到极大冲击。

(三)实践教学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当下应用型法学教育可谓方兴未艾,实践教学环节被放大,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等,但实际效果不佳,受限课时反而还有占用理论讲授时间之嫌,影响学生民法理论框架、民法思维的构建。

(四)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缺位。这应该是当下法学学生学艺不精,不能学以致用解决实践性问题的关键。这既是问题的表象,其实也是问题的原因所在。

二、当前民法学教学模式不足的分析

从前文分析可知,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当前的民法教学的是优势与短板并存,但总体上与社会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要求还是有差距的。即便从学生角度来看,他们也觉得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甚至包括纸上谈兵的练习案例的处理,也普遍存在专业知识的内化及运用的缺陷。理论化、法考化、流于形式的“实践性”教学等是原因所在,但其背后却是没有守住一个根本:我们对民事纠纷性质认识还不够深刻,进而没有重视民事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一)对民事纠纷特点的认识不够充分。民事纠纷是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事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权利义务之争。它可能是人命关天、财产万千,也可能是家长里短、毫厘之争,它是广袤的、复杂的。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民法的渊源远不局限于制定法,它包括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知悉并普遍遵守的习惯,实务中也回避不了判例、法理的运用。多层次的渊源形式恰好说明民事纠纷的复杂及烟火气。要充分认识到民事纠纷的特点,才能理解法律之外,还有人情,这里的人情指的是社会常识、常情、常理,处理刑事案件我们必须秉承不得类推的原则,而民事司法显然是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规范外,还有应人情练达,熟于类推。

(二)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不适应社会的新需求。当前的民事纠纷呈现数量上井喷、案件新型化特点。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可以直接援用。眼下我国多数民法教学方法还停留在于课堂教学中对教材知识及法条的讲解。教师采取的教学方法还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向学生讲授教材中的法学理论及法律法规条文规定,间或穿插讲解一些案例,以活跃课堂气氛及检验理论讲解的知识点。事实上,这种传统的、单一的民法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为呼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我们好像一直在强调理论要结合实践,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这更多地具有形式意义而没有实质的提高学生的能力。

(三)没有重视民事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首先,民法的调整对象广博,不可能事无巨细皆有法条。即便有法条,不能准确解读法条及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也会出现适用上的错误。所以,强烈关注培养法科学生民事法律思维是必由之路。而所谓民事法律思维能力,指的是通过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比较、具体化和系统化等一系列过程,对民事案情、民事法律渊源进行加工并转化为理性认识从而解决问题。我们当前传统教学的惯性,尽管行进在教学改革的探索之路上,但一直未触及根本去实实在在着眼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我国民法有指向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比如私权神圣、平等、自治、诚信、公平、公序良俗及最新吸纳的绿色原则。它们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学生应该对此有深刻的理解。此外,民法也包括民法学,尤其自身独有的思维逻辑。比如,等价有偿原本是平等主体参与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从逻辑上说它足以跻身民法原则之列,但考量社会整体利益,社会风气之引导,我国摈弃了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又如,为实现公平和公序良俗的价值,等于平等主体,我们也会有照顾弱势群体的理念。再次,教师缺乏对学生民法特有理念、思维逻辑的灌输,也许还有自身相关知识体系也欠缺的原因。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他又从何处去感知综合运用民法规范、原则、原理乃至习惯等去解决民事案件的体验。只有他自己融会通达,他才能引导传授给学生。

三、解决之道

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运用民事法律解决民事纠纷,在想像中或许不是一件难事,因为民事法条文本规范唾手可得,但现实却比想象难得多,甚至学生在训练习题时就面临一做就错的窘况。因为,并非有足够多的具体法条规范据以援引,即便有具体条款,那也不是简单机械地加以引用就完成了一次良好的法律适用。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改变过于理论化、法考化的课堂教学模式。首先,过于理论化的课堂,教师较少结合实务来引领学生研讨式学习,甚至是有占本宣科之嫌。显然,教师只是纯粹的宣讲理论及法条本身,不去引导学生了解民法理论的源起,去发现法条背后的原理、立法的价值目标,学生就没办法“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那就始終培养不出内心的确信,又怎么敢设想走出校门的他们是合格的法学可用之才。过于理论性的课堂只会窒息学生学习钻研的热情。其次,法律资格考试利弊均沾,利在有了入职法律职业的客观标准,也让学生有了直观的短期目标,但弊病在于有冲段法学理论教学之嫌,教师、学生功利地以会做法考考题为目标。法考不应该是法学教育的重点与中心,高校也不该向法考培训机构靠拢。第三,民法学教师应该高度重视课堂教学中法理支持、法律依据的说理与阐释,通过课堂教学和法律实践等环节把法律背后的原理、思维方法传授给学生。

(二)强化民法知识框架、民法原理性知识的教学。民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显得平易近人,但源起于古罗马法的当代民法体系庞大,内容繁复, 博大精深。较之于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民事案件显然更为柔性。比如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它实质上是在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第10条认定习惯是我国民法正式渊源,而所谓习惯它是民间认可的民情、惯例、村规民约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无论是民法基本原则,还是习惯渊源,都是抽象而宽泛的,这很容易让学生心生畏惧。要想走进民法学殿堂,必须克服那种功利性以刷法考试题以博一纸证书的短视做法,注重民法知识框架、民法原理的学习,从而把控民法及民法学的主线与脉络,实现纲举目张、以简驭繁的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三)引导学生课后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关注实务真实案例。本人认为,这个环节最好是纳入教学计划并落实考核标准。中国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及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公报》《法律适用》《案例选编》等都值得向学生大力推荐,从入校起就培养一种意识:课堂教学实施法科生学习的一个环节,关注实务案例则是另外一个同等重要的环节。实际上,除了过于僵化的纯理论授课方式课堂外,不少民法学课堂上并不缺乏案例分析环节,甚至有专门的案例分析教材和课程。但这种编辑后的案例,尽管多数也是来源于真实案例,但取舍之后已经失去了许多“养分”,为测试某个或几个知识点而量身定做,删除了大量信息后,再设置几个问答题,真实的案情也变得“假”,学生审读案情后也很难有代入感。如果在学时有限的前提下,在课堂上以教师为主导引入每个真实案件,显然行不通。出路只能是训练、要求学生课后广泛阅读前面提到的最高法院审核公布的生效案件,某种意义上看,这些经过严格审核后编选的案例可以看成是一种中国式“判例”。严格来讲,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学术界认识不统一,以《民法总则》第10条来看,也并没有以立法形式确认判例的民法渊源地位。或许,我们可以先搁置这种争议,但我们的民法学教学完全可以利用已经权威认定的判例,让学生走近真实的民事司法,实现“吟诗百变其义自见”,也就是见多识广后克服不确信的心理,培养起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提高适用民法的能力。

综上,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很多时候一次好的民法适用,应该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兼顾,当前的民法学教学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探索变革民法教学模式,以成果导向为目标,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努力完成高校法学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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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德风.民法学研究的中国路径——评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J].法学评论201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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