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总部经济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27 12:40平卫英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8年9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生产总值法人

平卫英

(江西财经大学 a.统计学院;b.江西省应用统计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

在中国目前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地区生产总值之和超越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现象,从而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影响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可比性,虽然这一现象的出现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数据源和核算误差等方面的原因,但也存在核算方法方面的一些问题[1]。为此,国家统计局目前正在推行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预计在2019年全面实施[2],力图从改革核算主体、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提高核算数据质量,以准确反映地区经济增长的规模、结构、速度,而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重点难点问题则迫切需要解决。

在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不能回避的是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地区经营问题,给核算带来了巨大的挑战[3]。特别是一些跨地区的总部企业,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统计了该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企业总部所在地区一般并不愿意剔除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导致地区生产总值的重复计算,目前这一问题通过企业联网直报和法人在地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计算,即要求每一个法人单位按照唯一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进行统计,但这样的处理也给现实工作带来了一定矛盾,导致大部分企业总部的增加值均记录为其生产部门所在地(非总部所在地)的生产总值中,企业总部所在地区的生产总值存在明显的低估现象,很多情况下企业总部对所在地区的生产总值贡献为零。对于总部经济聚集的地区来讲,这一问题对地区生产总值的影响更为巨大,不利于客观反映地区经济增长的真实情况,因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国内外关于总部经济核算的文献较少。国际上主要是联合国的国民账户体系SNA2008(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ing 2008)中有关于总部经济核算的相关建议,但建议只是方向性的指导,具体如何核算还没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国内文献主要是统计工作人员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的初步分析,如董礼华、彭葵都对现有总部经济的核算方法提出了修正的相关建议,但系统的理论分析尚存不足[4-5]。鉴于此,本文在分析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总部经济的现行处理方法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依据对SNA2008的相关准则的详细解读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解决总部经济核算的可行性思路和操作建议。

二、中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总部经济现行处理方法及存在问题

(一)总部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总部经济目前在中国的一些发达中心城市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总部经济这一新的经济模式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企业基于各地区的资源优势合理分配价值链的空间分布,即将总部设在商务服务发达、辐射能力强的中心城市,而生产制造基地则设在具有资源、土地或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其他地区,以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形态。

总部经济的形成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于某区域的区位优势,导致市场自发聚集,聚集的原因可能在于商务环境优越、也可能由于用地成本或劳动力成本攀升,导致企业被迫将生产基地与总部分离;另一种是政府主导规划建设,采取各项政策吸引企业总部集聚。

总部经济本身是集聚经济,类似于产业聚集,但又不限于同一产业内部、或是一条产业链上相互关联企业的聚集,其外延拓展到了不同产业在同一区域的功能聚集,企业总部在中心城区的高度聚集,会产生与总部经济相联系的外部规模经济;总部经济模式下企业的集群化和多元化使得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在一定的空间内达到最高的聚集,有利于培育良好的产业环境和竞争氛围,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改变散点状和线形的创新模式为交叉的网络化模式,实现知识和技术的外溢,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推动制度、观念和文化的创新,从而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创新;总部经济还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先进的管理、信息、技术等向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6]。

总部经济本身可能跨国或在一国境内跨地区发展,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一国经济领土内的跨地区经营活动,这里的跨地区不仅可能涉及到跨省、区和直辖市,同样也针对在同一省、区和直辖市内部跨县级行政区。

(二)总部经济的现行处理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目前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对于总部经济的处理主要是基于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如果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主要指生产经营地)同属于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则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二是如果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则存在分割的问题,一般要求将企业的生产总值划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就是生产经营所在地;三是如果企业存在多个分支机构,那么企业的生产总值归入产值较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中还指出,如果企业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则不存在分割的问题,所有法人单位都将独立核算生产总值,归入各自所在的地区[7]。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从2011年开始,针对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 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实施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除了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其他均按照法人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zd/gjtjzd/201701/t20170109_1451481.html。。以上企业经过基层上报—省局审核—国家统计局批准认定的核查程序进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后,入库企业都拥有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月度数据填报,依据“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的原则,严控调查质量。

对于总部企业,主要按照法人在地原则确定地区归属,即企业工商执照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本地区,企业必须是法人单位或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作为入库企业处理的跨省分支机构。法人单位将以唯一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入库,且要求在生产经营地上报统计资料,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总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重复申报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对于同一省区内的不同地市层面,如一家企业的总部设在A省的B市,但由于B市的生产要素成本很高,生产经营地外迁至A省的C市,则按照法人在地原则,生产总值都将计入A省的C市,但负责整个生产经营组织和决策的总部所在地B市的生产总值为零;对于跨省区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取得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资格,则分支机构与总部企业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但如果未取得法人资格,则按照在地原则,生产总值将归入生产经营所在地,总部所在地的生产总值为零,这样的处理严重低估了总部所在地的生产总值,忽略了总部企业对生产的贡献。

以深圳市南山区为例:2017年8月南山区新房成交均价为109 858元/平方米[8],用地成本的上升势必导致企业整体搬迁或将生产线外迁,同时深圳市南山区一直致力于实施总部经济战略,数据显示2016年总部设在南山区的上市企业达125家,名列全国区(县)第二[9];在对深圳市南山区统计局的调研中发现,南山区的总部经济发展迅速,对南山区的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带有总部经济性质的企业虽然其企业总部设在南山区,但由于高房价等因素,生产经营地往往设在其他地区;由于现行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规定,法人单位将以唯一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入库,且要求在生产经营地上报统计资料,这样就造成该法人企业的所有产值都计入生产经营地,而对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南山区的生产总值没有贡献;但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这些企业总部大部分在南山区纳税(同省区跨区县的分支机构一般直接由企业总部统一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也享受了南山区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样的统计核算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因对总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生产总值存在严重的低估,不能体现企业总部对所在地区的经济贡献,更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故迫切需要改革核算方法;同时,将生产总值全部归入生产经营地的做法还可能会影响产业层面数据的真实性,因为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总部主要提供的是管理服务的职能,按产出特性其增加值应该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商务服务业,但如果全部归入生产经营地,将会影响产业数据的客观性,往往导致虚增第二产业的份额和影响产业总量及结构的相关分析结果。

三、SNA2008中相关核算准则的分析

(一)SNA2008中的相关规定

SNA2008与SNA1993相比,关于总部企业的常住性及部门归属问题给予了方向性的规定。

首先,SNA2008在常住性的规定中特别提出:对于拥有在多个经济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附属企业的集团公司,这些附属企业在它们的经济领土上存在经济利益中心,因此各自属于所在经济领土上的常住单位;对于运行过程不可分的跨国经营活动,如水运和空运,建议按比例分配总的运营指标[10]。虽然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跨国生产而言,但对跨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其次,SNA2008还特别指出企业总部的部门归属问题:认为企业总部虽然可能人员较少,但级别更高,往往掌握的是企业的核心业务,即对整个企业和各分支机构进行战略或组织规划与核心技术研发以及日常运营管理,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为整个企业和各分支机构提供商业服务。因此,生产总值应该计入非金融部门,主要以此区分对控股公司的处理,而控股公司的公司总部建议计入金融部门的金融辅助机构(参看SNA2008,4.53)。

再次,SNA2008在比较了与SNA1993变化的文本中,也总结了关于跨国企业的常住性以及总部企业及控股公司相应的部门归属的处理(参看SNA2008,A3.15)。

SNA2008中虽然并未对总部经济给出详细的核算指导,但其相关的规定可以给改革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总部经济的处理方法提供借鉴,即考虑在县级行政区层面合理分割总部企业的产出指标,并确定其部门归属,以提高统计核算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能力。

(二)对核算规则的思考

SNA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宏观核算体系,从SNA的历次修订中可以发现,对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SNA本着客观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根本目标,切实服务于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需要而不断进行着调整和创新。同样,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修正。以上提出的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总部经济核算问题,SNA2008中只进行了总括式的方向性指导,即可以将产值在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之间分劈或单独进行核算。在中国的国民核算体系中,法人在地统计原则的实施更多的是出于可操作性层面的考虑,即法人单位更容易识别和控制,因此当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及存在多个分支机构并需要进行生产总值分割的情况下,将所有总产出和增加值按法人单位归入生产经营所在地或主要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在地;但随着总部经济的规模扩张以及对企业总部所在地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这样的核算原则给经济指标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对此引起了普遍的质疑,因此需要考虑从理论支撑和操作层面给出改革建议。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论方面的阐释:

第一,SNA整体上尊崇的是在地原则。强调经济领土和常住单位的概念,但如何理解在地原则需要进一步思考,在企业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地区上发生分离时,是考虑生产要素的在地原则还是考虑最终产品的在地原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是最终产品的在地原则,那么所有的产出将在生产经营地核算;但随着地区生产要素禀赋和价格的不同,很多企业将生产地设在劳动和土地成本相对低廉的地区,将所有产出都计入生产地,从而忽略了拥有企业核心技术、管理要素的企业总部所在地的贡献。因此,从现实的情况考虑,生产要素的在地原则更加客观,即按照生产要素所在地、按照要素的贡献来划分增加值。

第二,按要素贡献核算是具备可行性的。产出是各种要素投入的结果,生产要素也不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土地、资本,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信息都成为相对独立的要素投入生产。在总部经济中,企业总部具备核心的管理、技术、信息等职能,因此对生产经营成果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

从实际操作上看,SNA2008在对跨国企业的增加值核算中指出:如果整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可分,该跨国企业在各个经济领土上也不存在独立的实体机构,为反映各个经济领土所属的国家经济体的相关数据,有必要将跨国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在各个国家经济体中按相关指标进行按比例分割(参看SNA2008,26.35)。这样的分割也可以推广至一国国内的不同地区。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按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有:收入法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用“收入法”核算增加值,主要是为了从增加值构成要素的角度反映收入的分配情况。同样,总部经济中企业总部对生产制造端所创造的增加值也可以通过要素的贡献情况显现出来。因此,按要素贡献分割企业总部与其分支机构的增加值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地区生产总值中对总部经济核算的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中总部经济处理的相关建议。由于主要针对一国经济领土内的跨地区经营活动,主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当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时,由于各自都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资料,因此企业总部的活动列入第三产业中的商务服务业,分支机构的活动计入相应的产业分类中;但企业总部由于没有直接的产品产出,因此在会计核算资料上往往收不抵支,因此需要按照非市场产出的核算方法用生产总成本代替产出,一般包括雇员报酬、固定资本消耗、中间消耗以及其他生产税[10]。

第二,当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为同一个法人单位时,如果对企业总部的总部所在地和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的生产成果不能进行合理分割,就会夸大生产经营地的生产成果,低估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生产成果,这时需要充分利用企业的会计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总产出和增加值进行分劈。为此,建议在企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基础上,先依据要素贡献对各分支机构测算增加值,剩余部分即为企业总部的份额;依据基础核算资料,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劳动者报酬和固定资本消耗容易区分,而关于营业盈余和生产税净额的处理则有一定难度。

在现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中,工业企业营业盈余=(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工会经费×40%+上交管理费+补贴收入+利息支出×50%,建议按照制造费用与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三者之和的比例共同划分“营业盈余”,用制造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将“营业盈余”的相应部分划分给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产品的生产环节。

在目前的基础核算报表中,工业企业的生产税净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期+管理费用中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排污费用+管理费用中水电费中上缴的各种税费-政府补助,建议按照(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期+管理费用中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排污费用+管理费用中水电费中上缴的各种税费)在生产税净额中的比重划分给企业总部。

另外,由于在核算中虚拟了企业总部的总产出和增加值,因此需要在分支机构虚拟测算其使用企业总部的管理服务支出作为其中间投入,当存在多个分支机构时,需要按照比例分摊中间投入。在SNA2008中,也建议按照分支机构的总产出或者生产成本分摊企业总部的管理服务支出。

总之,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部企业,生产成果的归属问题错综复杂,亟需在统计核算中予以厘清。随着企业生产多元化和跨区域发展成为趋势,相当一部分创新型企业从事多种行业的经营活动,形成研发、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物流配送和品牌营销等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垂直整合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按照现行法人在地原则,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处理往往导致了高估工业产值而低估了生产性服务业的总量,使一些企业的经济总量被高估或低估,影响了不同区域间的生产成果比较。在实践中,建议充分考虑企业总部向分支机构提供的采购、售后、外汇、担保、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咨询、外包和代理等一系列服务。除此之外,尚需考虑企业总部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在分支机构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并按要素贡献确定分割比例,达到总部与分支机构对经济成果的科学合理划分。具体实施层面,还需形成可操作性的核算方案,以促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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