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泽县金融贷款案件增长情况的调查

2018-01-28 08:49李兴文
时代金融 2018年27期
关键词:临泽县借款人法院

李兴文 李 筱

(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甘肃 张掖 734000)

近年来金融贷款案件异常增长,且大量金融贷款案件得不到执行,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也有损我国法制权威和尊严,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系到区域整体信用环境和金融稳定。

一、金融贷款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7年,临泽县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人民法院诉讼金融贷款案件487件,申请标的总额5409.49万元,案件执结219件,案件执结率44.97%;执行标的2059.58万元,标的受偿率38.07%。其中,2017年诉讼金融贷款执行案件240件,比上年增长1.48倍,申请标的2947.18万元,比上年增长1.77倍,到位标的832.67万元。从案件的机构分布情况看,农商银行共有271件,占55.65%,农业银行169件,占34.70%,邮政储蓄银行44件,占9.03%,工商银行1件,占0.21%,甘肃银行1件,占0.21%,建设银行1件,占0.21%。

二、临泽县金融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涉农贷款占比大

临泽农村商业银行、农行临泽县支行是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在服务“三农”中,充分发挥自身点多面广的优势,对广大农户、涉农项目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占全县贷款市场份额较大。但由于面对的客户大多是自有财产较少、抵御风险能力低的农户和种养业等弱势产业,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的发生,潜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便转化为信贷风险,涉农贷款违约率高、诉讼案件多。

(二)涉案被告人以自然人为主

从调查的2015-2017年的487件贷款诉讼案件来看,被诉讼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无一例外的全部为自然人。这些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拒不承担还贷或保证责任而被起诉成为被告。

(三)审结率高但执行率偏低

因为绝大多数银行贷款案件,借贷事实清楚,合同义务和法律关系明确,证据齐全,法院一般用简易程序即可审结。但在执行中,虽然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有一些被执行人在法院审理和执行时下落不明、故意躲避不到庭或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造成“审案不到、执行不了”的情况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困局。

(四)诉讼和执行成本高

很多金融案件的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能用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而这个程序需经评估、拍卖、权属转移等手续,由此产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权属转移税费等费用较高,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更大的压力,而申请执行人最后实现的债权也可能远低于其享有的债权。据调查显示,以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的案件来计算,需交纳的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近2万元,再加上权属转移税费,则会更高。

三、金融贷款案件异常增长且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执行资产数量少,一旦银行借款被诉讼,很容易出现执行困难

一是临泽县是纯农业县,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随之而带来信贷风险,在农村经济体系尚未健全,市场风险较大的状况下被放大。二是借款人经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经营亏损,无力偿贷。该县信贷支持行业主要分布于种植业与养殖业,近年来种、养业不景气,借款人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不善经营,特别是前几年的肉羊养殖业,由于羊价不正常上涨,许多从未经营过小尾寒羊养殖的农户纷纷贷款搞小尾寒羊养殖,随后羊价大跌,借款人经营严重亏损,无力还贷。

(二)借款人缺乏法律知识,风险意识淡漠,贷款转借他人使用,造成银行借款被诉讼

由于部分借款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且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把取得的银行贷款转借他人使用,而用款人经营亏损,经营不善或信用差不能还款,借款人以自己没有使用贷款为由不愿还款,致使贷款形成不良,银行催收未果,无奈之下起诉清收。

(三)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借款人履约意识不强,部分农户陋习成风,外出逃债情况剧增

一方面,由于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的现象存在,而且大多数拖欠者都没有受到利益的损失,天长日久就使得人们的信用观念发生转变、扭曲、颠倒。加之有关部门维护社会信用不力,不能对失信主体进行有效的惩戒,造成失信成本过抵,使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成一种必然。另一方面,部分借款人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沾染赌博等陋习,除在金融机构有贷款外,同时还向影子银行及民间高利贷进行融资,造成负债累累,在无法归还借款时全家外出逃跑躲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四)银行信贷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也是贷款形成不良的重要因素

一是贷前调查不实,对借款人的经营和个人品行情况调查不细,贷款额度确定不合理,用途不真实的问题存在,甲贷乙用,多贷一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为贷款的安全收回留下隐患。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客户经理未按规定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对贷款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动态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因未能及时发现风险信号而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五)法院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部分法院重审判轻执行。认为审判才是法院的主业,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执行力度不够。二是不重视执行部门队伍建设。认为法院执行工作没有技术含量,不需要很精的专业知识。在人员配备方面,业务精良的人员往往分配在审判庭,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部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三是金融案件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重审判轻执行,在办案激励措施上往往向审判岗位倾斜,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四、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工作日程,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加大对失信人员的处罚,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二)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管理

一要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既要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风险防控制度,又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理念,杜绝“关系贷”、“人情贷”。正本清源,从源头上化解金融债权执行难的问题。二是金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专门联络员制度,专人负责管理金融案件执行维权工作。对新发现的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有价值的线索,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这是金融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三是银行机构应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科学配备综合素质高、精通银行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负责金融案件纠纷诉讼等工作。四是银行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债权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要灵活掌握申请执行的时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受理后,及时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从时间上赢得法院处置资产的主动权和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三)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下行影响,当前涉诉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新的严峻形势下应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和措施,充实法院执行局人员,加强执行案件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从严控制终止案件,着力提高金融贷款案件的执结率,全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部门看守所全力给予配合

对执行法官依法拘留的案件失信当事人减少关押手续降低门槛,随拘随关,积极配合法院加大惩处力度,惩戒赖账不还的重点户、失信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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