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涉及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2018-01-29 01:46睢素利单国钧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生殖精子子女

睢素利 单国钧

1.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10073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我国目前要求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库储存的精子最主要的用途是用来做供精人工授精(AID),为无精患者提供精源完成人工授精[1]。AID 技术的精子来源是通过接受捐精。捐精是捐精志愿者通过人类精子库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把精子捐献给想要孩子的不育不孕夫妇或求精者,在供精方与求精方在不发生性关系情况下,使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与手段使对方达到受孕目的[2]。

1 捐精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

1.1 近亲婚配的问题

精子库的运营可能会带来伦理问题,首先是近亲婚配的问题,如果用精子库的同一供精者的标本对多名妇女进行AID,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分娩的后代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果精子库管理不严,在AID中使用同一精液标本的次数过多,而其后代的地理位置又很相近,就增加了兄弟姐妹之间近亲婚配的可能性,也增大了出生低能儿或畸形胎儿的概率,同时也违背社会伦理[1]。美国就曾因未严格限制同一名精子捐赠者可能产生的下一代的数量,出现数十名孩子来自同一个父亲,由此就会存在一些潜在的负面后果。比如,一些罕见疾病的基因可能会在这个群体中传播;还有这些同父异母的年轻人因为不知情而发生恋爱或婚配的几率很大。另外,实践中也有个别医生违法使用自己的精子让患者怀孕。比如美国印第安纳州不孕症医生克莱恩曾经没有征得患者知情同意而使用自己的精液让几十名妇女受孕[3]。日本也报道过上百名不育夫妇通过丈夫父亲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的事情,引起日本社会对不育治疗所衍生的伦理问题的关注[4]。

针对捐精引发的争议,1982年英国政府提出,限制每个捐赠者最多只能产出10个孩子,这个限制后来也被法国、瑞典等国家采用[5]。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一个供精者的精液最多只能让5个妇女受孕,同时他们的后代最好也具备地理隔离的条件。这样近亲婚配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1.2 精子商品化的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和使用,生育不再是夫妇两个人的事情,供精第三方的介入引发了人们对于精子商品化的担忧。这样的担忧有现实原因,比如1987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曾开设了一个“诺贝尔”精子库;1999 年上半年,我国某地出现一家“名人精子库”,以及后来另一地方出现的“博士精子库”,这些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1]。这些招牌的精子库虽然有自主性,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处置自己的身体和与自己身体相关的权益,但如果根据捐精者的相貌、智力、社会地位等因素将精子分出等级,并且明码标价把精子商品化,这是对人类尊严的贬低。

捐精者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生育愿望,而不是出卖自己的精子,对于捐精者而言首先应该得到的回报是感谢。对于捐精者在整个捐献过程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医疗费和务工费等,给予合理的补偿也是必要的,但是必须明确合理的补偿不是出卖精子的价款。

2 捐精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2.1 供精者和使用供精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关系问题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而精子的来源,也从最初由丈夫提供,扩大到可以由供精者捐献,这让有生殖能力缺陷的丈夫家庭也能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后代。因此,符合规定的自愿供精是一种捐赠助人的人道主义行为。从目前各国实践来看,供精者都要求匿名供精,使用供精受精的夫妇无法知道谁是供精者,这也就切断了捐精者和人工授精子女间的关系,避免了关系复杂化,使捐精者、使用供精授精的夫妇和所生子女摆脱了许多困扰。从实施供精授精夫妇的本意看,他们只想获得自己子女,并不想知道谁是供精者,也不需要供精者认领子女并承担父亲责任。供精者的供精也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行为,也不想因为一次捐赠助人的行为而产生抚养子女的问题。因此供精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按照我国的规定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相应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供精者和接受供精夫妇,都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精者的身份,保密是藏匿接受供精夫妇接受捐精的事实,并且对接受供精夫妇的有关信息的保密。为了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涉及子女与生物学意义上父亲等亲子关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捐精者不可查询接受供精夫妇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

针对供精者与供精出生的子女间法律关系问题,各国法律都普遍规定,在合法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利用他人捐献的精子,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生下的子女,与该精子的提供者(也就是生物学上的父亲)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捐献者既不承担抚养义务,也不拥有监护权。对此,我国法律也采取同样的态度。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要求必须是已婚,并且夫妇双方自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也拥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2.2 “自助捐精”的有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存在着“自助捐精”行为。自助捐精是个人以获得提供精子的报酬为目的,通过性交或者通过诸如针筒灌注等其他辅助手段完成授精,帮助不孕夫妇受孕的行为。这样的所谓自助捐精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供精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同的。

自助捐精是不是违法行为呢?根据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另外,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自助捐精无疑是违反了我国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自助捐精的“捐赠者”有可能成为受捐者后代法律上的父亲。在自助捐精行为中,所谓的捐赠者是受捐者后代的生物学上的父亲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生物学上的父亲同孩子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由于自助捐精违反了我国卫生部的规定,也不受相关规定的保护。按照我国的法律和血缘关系判断,自助捐精的后代很可能被认定为非婚子女。如果认定为非婚子女,那么捐精者将成为受捐者后代法律上的父亲,这将带来一系列法律关系。首先是抚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样,自助捐精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义务。另外,还会产生继承关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权利同等,当然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虽然在我国目前尚未看到有关通过自助捐精产生的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但是在其他国家已经出现多例这样的案件。比如2013年美国自助捐精被判付女儿赡养费的案件。据报道,美国堪萨斯州男子马罗塔2009年与一对女同性恋人签了捐精协议,以50美元价格捐精帮助其怀孕,并约定不承担父亲的抚养义务。后这一对同性恋人分手,其中一人单独抚养孩子并陆续领取了州政府的补助。后来州政府知情后起诉马罗塔要求他偿还政府此前支付的救助金,并承担女孩未来的抚养费。按照堪萨斯州政府1994年颁布的法律规定,捐精必须向有行医执照的医生捐精,因此州法官裁定马罗塔不是捐精者,而是女孩的合法生父,须负起女孩的赡养费,并向州政府归还6000美元育儿援助金[6-7]。

3 我国对精子库的规制管理

2001年我国原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在2003年颁布了《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这些规章颁布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权利,2006年原国家卫生部又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重点校验了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和技术部门的设置情况,以及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执行情况,包括供精者筛查、精液采集和冷冻、供精者档案管理、冷冻精液外供管理和信息反馈,复核相关技术和管理数据,严格规范了精子库的管理,使我国精子库的运营规范有序。

供精者捐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但对于捐精者也有严格的规定。供精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①年龄在22~45岁的健康男性;②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对于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精液检查不合格者以及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精子库不得采集其精液,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③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等问题。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另外,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采集的精子必须冷冻,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并且,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同时精子库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卫计委也严格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监控机制,严格做到每1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不得使5名以上妇女妊娠并分娩。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为保护供精人员的隐私,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一名健康男性一旦被接纳为供精者,需每隔1~2周前往精子库提供精液1次。捐精者要按照精子库的规定进行数次捐精直至达到精液样本的存量要求,通常一个供精者完成供精过程大约需要2~3个月。完成供精后,精液冻存6个月后,需要再次检测供精者血中HIV抗体,检测阴性方可使用该冷冻精液。因为艾滋病感染之后,会有一个已感染但无法检出抗原的时间,叫做窗口期。实践中精子库必须严格执行筛查标准,所有标本都要存放足够的时间(180天的检疫期),供精者要重复作HIV抗体的检测。因此,供精者在停止供精的6个月后,需要前往精子库抽血复查。供精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具体数额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精子库可以自行确定适当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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