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2018-01-29 12:46万顷波梁雁翎曾庆国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22期
关键词:养殖场养殖户乡镇

万顷波 梁雁翎 曾庆国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模式不断发展,规模化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尤其是在国家政策带动下,多种形式的集约化生产模式,逐步应用而生,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水平。与此同时职业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新问题。

1 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原因分析

1.1 重视程度不够

在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畜禽养殖产业,有利于农村经济水平提升。而很多地方政府的领导,往往过分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由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政绩,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部门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产值和经济效益方面,没有认识到不合理,不科学的发展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最近几年,我国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对养殖区域进行科學评价,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并没有对本区域内的农村畜禽养殖户制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使得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1.2 排污监管不到位

地方所设置的环境机构由于数量较少,规模较小,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使得畜禽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很多乡镇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已经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的乡镇,由于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到位,人情执法的现象。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提升乡镇环境监管能力,提高政府重视程度,设立完善的部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打击与管理。

1.3 养殖户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识不足

养殖户在发展畜禽养殖产业过程中,过分重视经济效益获取,不注重周围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认识。很多养殖户在增大养殖规模的同时,并不能配备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随意堆积、倾倒,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很多养殖户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由于养殖户对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当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执法过程中,很多养殖户存在抗法、违法的现象,对基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高效开展产生了不小制约。

2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2.1 加强领导

各个乡镇应该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环保领导任副组长;镇目督办、纪委、财政所、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安办、综治办及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环境保护办公室,由镇环保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

2.2 明确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镇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关停畜禽养殖场(户)的牵头单位为镇环保办公室,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安办、财政、农业、兽防站等部门:整改畜禽养殖场(户)工作的牵头单位为镇农业中心,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财政、环保等部门。

2.3 开展养殖巡查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对辖区的畜禽养殖场要全部实行登记造册,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现状,逐场逐户分析存在的隐患,列出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做到应关尽关,应拆尽拆,应治尽治。要经常性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已拆除、关停的养殖场是否存在重建复养,生态化治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要重点监控排污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养殖,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对反弹复养、违法建设的养殖场发现一家拆除一家,存在违法污染行为的依法查处。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舆情监控,指导、配合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对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的查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

2.4 维护稳定

各个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依法整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耐心组致地做好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争取养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养殖业主转产,解决好养殖场(户)关停引发的贫困户、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相关问题。对纳入关停计划的养殖场(户),要给予相应的时间处理存栏畜禽。对不配合整治工作、妨碍公务等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子以打击。

2.5 强化监管

各个乡镇环保办公室、农业中心、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养殖场业主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要严格审批,严禁私自乱搭乱建;严防限养区养殖场(户)擅自突破养殖规模上限;严防养殖场(户)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各乡镇、市农业局要及时将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拒不拆除或搬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和其他应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的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

2.6 强化考核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对各个乡镇政府(管委会)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督办机制,严格实施奖惩。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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