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

2018-01-31 23:19张一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张一夫

摘 要:司法解释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环节之一。本文阐述了司法解释的含义及特征,强调了提高司法解释空间与界限合理性的重要性。基于此,重点从立法、诠释、法律解释等角度入手,探讨了有关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的问题。以期能够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及刑事诉讼公平性与公正性的提升奠定基础,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供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过度诠释

刑事诉讼法为我国的主要法律之一,目前,该法律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并已接近定型。在法律本身较为简约的情况下,司法解释通常具有“代行立法”的功能。在此环境下,“法官造法”及“检查官造法”等现象极容易产生。突破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提高司法解释内容的合理性,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及特征

司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刑事案件的种类较多,且案件细节各异[1]。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每起案件的特点,对法律作出理解,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使之得以执行。法官以现有法律为基础,解释法律条文的过程,即司法解释的过程。司法解释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权利来源不同、含义不明及效力不明三方面。从权利来源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的规定,司法机关具有司法解释权。而司法机关的该权利,最初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对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此概念中,并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利来源。受上述因素影响,当前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空间与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显著存在。

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

1.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现状

“宜粗不宜细”一直以来均为我国立法的主要原则,该原则可避免由立法过细而导致的解释难度过大的问题发生,对执法效率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但长期采用该方式立法,容易导致法律过于简约,进而增加司法解释的难度。自1979年起,为提高立法的完善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处于不断修正的过程中,目前已基本成形。但受立法原则的限制,当前的法律仍存在着周密性差的问题。司法解释过程中,为解决司法机关逾越权限,私自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不同学者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2]。有学者指出,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该方式虽可有效约束司法机关的权限,但却容易增加刑事诉讼的困难程度。因此,详细划分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极为重要。

2.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空间与界限的划分

(1)诠释与过度诠释。诠释,指司法机关在合理的范围内解释法律的过程。过度诠释,则指司法机关在突破法律文本的基础上,逾越权限解释法律的过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相对谨慎,后者则过分宽松。为提高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将“扩大解释”作为司法解释的界限,约束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行为较为适宜。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偿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次”的规定不符。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过度诠释”的问题。国家有关领域需将“一次”与“二次”问题作为重点,重新明确司法解释的界限,使之合理性得以提升。

(2)法律与解释的模糊性。根据国家规定,法律中如存在概括性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就要在解释其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落实,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该规定为司法解释所提供的空间较大,可有效提高司法解释与刑事案件的适应性。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方法”的阐述,对司法解释的处理则较为模糊。以反强迫自证其罪适用的事实范围为例,《中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事实范围”包括可能导致刑法或者更重刑法的事实。如刑事诉讼案件中,需涉及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有关人员则很难按照规则履行司法解释。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解释中有关“事实范围”的解释有待明确。

(3)法律的突破与节制。司法解释的功能,在于填补法律的空白。如何规范司法解释的界限,使之即能够发挥其功能,又不至于导致“法官造法”等问题产生,是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中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指出,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则表明裁定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针对该规定,检察机关通常存在普遍的误解。认为撤回起诉,即将案件恢复至审查阶段。对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不起诉”的范围,提高司法解释的明确性,提高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空间与界限的合理性。

(4)司法解释空间。受立法疏忽问题的影响,法律中,难免遗漏某些理应作出的规定。利用司法解释填补该空白,是提高我国法律完善性的主要途径。因此,在显示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为之留出充分的发挥空间,同样较为重要。针对由此带来的“法官造法”等现象,国家可以通过“特殊侦查手段”,对法官与检察官过度诠释法律条文的现象进行打击。同时,将有关法官与检察官司法解释权限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以实现对司法解释界限的约束。使司法解释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起到弥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空间与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在我国显著存在。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划分诠释与过度诠释之间的界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突破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为司法解释预留足够的空间,使之功能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使刑事诉讼效率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王军权.以法律效果为视角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學报,2017,32(06):111-118.

[2]王吉春.论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的新思维——以2016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J].攀登,2017,36(05):125-13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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