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涵养体系及现代性生长路径

2018-02-01 14:38苏姗姗
贵州民族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现代性少数民族权利

苏姗姗

(郑州轻工业学院 外国语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一、权利赋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生长的自觉前提

少数民族文化存在的价值不仅仅因其巨大的内涵式基因存在,更应该被赋予新的胚胎和权利,方能实现创新性和现代性生长。长期以来,因文化的社会效益被无限放大,经济价值的体现并不直观,致使观念上的文化权利尚未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现代性生长的内在和外在前提基础丧失,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应该说,文化权利作为少数民族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全面实现人权价值的必然体现,从来不是先天的恩赐,而是基于自在和他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权利意识养成过程中得以体现的。关于这种正当性与合理性表达的证成,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关于“在一个民族治国的国家体系中,对少数民族文化认同权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的论述,是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意识养成的理论前置。[1]少数民族公众对于本族文化的尊重和客观审视,是培养权利意识的本位条件,也是“人的主体性乃在于人的内在感、个体性和自由”真实存在感的必然归宿。如果单纯地从本质上探讨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族文化的平等性问题,并不影响多种文化同时存在的一致性,也不影响其对自我文化确认后争取文化平等的排他性与融合性,最重要的应该是在面对自我文化时的那种坦然和真诚。如果做到这一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本源动力就会产生和被激发,就会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体别样性,也会产生适用于多民族存在方式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最终与中华文化形成高度的契合。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面对本位文化和文化本位,少数民族公众自身与其他民族公众如何尊重、认可和认同,这是文化权利的关键一步,其前提是权利意识的生成,至少在尚未就某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创新性生成属于必然结果这一定论做出之前,无法认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培育对其他文化的渗透造成阻力。

如果一种文化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受到恶意的扭曲,势必造成一种压迫形式而无法达成承认相互的尊重和平等,也无法融入于本是同根同源的中华文化大系统中。因为在一个多族群的社会中,承认文化多元以及尊重文化多样性本身就是权利的一种辩证体现,也是多元文化在多民族社会中获得自我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从消减“差异的内在价值”和“差异的平等性”本真善意出发,则能够较快建立起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成为构筑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伦理基础。[2]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状态能够为中华文化和他种文化的创新提供多维度资源,进而引导公众在一种平等的文化关怀中形成自觉的文化权利意识。

为此,首先要在自媒体时代通过多样化舆论宣传平台,结合展板、条幅、纸媒等传统宣传形式引导少数民族公众树立保护本民族和尊重他民族文化的意识,自觉为促进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与创新做出实质性的努力,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精神表彰。其次要将法治建设作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生成的保障,尤其是在尊重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创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将保障少数民族公众的基本文化权利问题上升至法治层级,并致力于构建明确的法治话语体系。特别是要在法治体系构建中体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习惯、语言文字、文化需求等权利,维护少数民族公众的文化权益,引导少数民族公众形成法治认同。最后要在少数民族聚集地,例如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和广西等地推行民族传统文化创新工程,在涉及范围上保障少数民族在物质文化利益获取后的标准化分配公正,树立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共享本族优秀资源的前提性认知。尤其是在涉及矮化少数民族形象的糟粕内容方面,例如纳西族摩梭人的“走婚”陋习,瑶族、景颇族和侗族等的“抢亲”习俗等,要从逾越道德层面进位法治生成实现强制性限制。由此,通过文化赋予少数民族公众更具象的文化自信基础,形成更具有安全感的文化承传态势,以激发少数民族公众内心深处的文化自豪感和责任感。

二、产业集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生长的载体依托

文化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独自成体系而孤芳自赏,在于通过有效的载体承接和转化其核心要义,生成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的新的样态品种,以搭建历史传承的绵延不断的空中桥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主要特点在于具有鲜明的民族表征、丰富的资源形态、不可复制的智力价值等。她的发展不能单纯地依靠政策、制度、战略等外力的助推,必须善于发掘隐藏在其灵魂深处的核心价值,不断将其推向外在环境中以适合不同的元素的冲击和碰撞,这是提升某一文化社会适应力的最佳手段。文化作为一种献给世人的是一种社会公益的面目而非经济的价值构成,这也是文化价值与其他工业生产品价值无法简单比较的前置条件。[3]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蕴藏着丰厚的文化精品潜能,以音乐、舞蹈、神话、民族风情、山水风光、旅游餐饮、演绎会展等多种方式得以呈现,是打造旅游地文化、文学艺术文化、影视制作文化、特产文化等有别于现代文化产品的表现元素。当然,由于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技术化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形式,使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有了更宽广的载体,这种载体不可能以特别明显的形式予以体现,更多的是在无形中展现出强大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涵化力,给人无形化有形的巨大效应。如果不加以重视,必然会丧失我国意识形态在公众中的话语权掌控,最终特别有可能让外来文化乘虚而入而无法获得生存的资格。所以,少数民族文化应该通过产业形式进行聚集表达,既满足了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类文化共享与占有的特殊需求,又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传播,成为少数民族文化内涵养成及现代性生长的关键。

为此,首先应该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价值性,彰显独具特性的经济和社会禀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集聚的基础是应该了解本位存在的真正意义及其可供开发的资源基础,例如傣族泼水节表现的不仅仅是本民族对于这一重大节庆的欢喜,更体现着傣族人民对于社会主义的拥护和支持,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无比热爱之情,是一种以节庆活动彰显中华民族大一统与的活动。又如,纳西族的唱山歌活动,最初是一种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娱乐、男女寻求爱情的主要方式,后来演变成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戴。上述各种不同的活动既体现着少数民族群众将生活中的点滴以歌舞等形式表现的勤劳智慧,更是在表现手段和形式上为现代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丰厚资源,成为打造文化产业集群的鲜明价值归依。

其次要组织专业的人才队伍,大力搜集民间艺人和活体传承者,将他们进行包装和培训,使其具有更专业的文化传承素养。另外,大力搜集那些民间故事、传说和神话,通过现代技术以语言、文字、图画、情景的形式予以表达,让后人共同感受这一民族精华的魅力。同时,还应该将传统的文化核心通过建筑物、楼堂庙宇的形式展现,尽力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内在实质。在现有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中,《印象刘三姐》、《云南印象》、《大宋·东京梦》等都是创新性产品生成的典型体现,这其中彰显着浓重的技术渗透和现代创意。当然,这种创意的趋同性越来越明显,从市场运作角度看是一种短期可以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而发展后劲不足的状态,必须予以改变。这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类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仅要立足于旅游文化产业,更应该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延伸至动漫产业、社会服务产业、高端艺术品研发加工与生产产业等,最大程度地在体现差异化服务的基础上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构建以文化滋养产业,以产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驱动格局。[4]

最后要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造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链。纵观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单体式产业的存在不足以形成经济的聚集效应,必须形成包含初端、中端和终端的体系化链条,保证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生成、发展和壮大。这一诉求可以通过打造文化名品、有效的市场宣传推广、精心的营销策划手段和优质的监督服务予以体现,特别是善于依托国家重大战略或系统性工程,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质性增长,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生长提供载体依托。

三、供给驱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生长的法理遵循

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子系统,在促进中华民族和谐共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少数民族文化事实上的跟不上现代文化发展步伐的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不断影响着中华文化整体提升加质,如果单纯地依托文化权利培育和产业聚集,缺少政府文化政策和制度供给,则无法实现周延性发展与创新。[5]

为此,需要在文化政策、制度生成中关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生长的外延性保障。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国家层面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不缺乏,但作为具有独特性质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否在所有选项中适用全国性的文化政策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因为至少目前都无法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现代生长提供充满保证的理论和实践证成,也无法找到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现代化问题解决的显性对策。要切实为提升文化产品的知名度提供政策支持。这些支持应该包括财政金融、劳动保障与服务、文化企业发展壮大、文化产业聚集等文化政策制度供给。[6]同时,还要将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础性工作,切忌避免出现绝对的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绝对的现代文化表征。这种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一系列应有之义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切不可过度重视投入忽视效益和跟踪服务,也不可过度重视单纯的量的积累而忽视质的生成,也不可过度重视对象的覆盖性而忽视投入效果的普及性。

另一方面,从立法的现实情况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但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中央和地方性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文学保护、传统知识保护、传统技艺保护、清真食品保护等方面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引导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与创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解决少数民族文化相关问题的立法形式;[7]构建彰显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切实体现少数民族人口状况、经济生活方式和民俗民风的内容体系;坚持有效处理少数民族活态文化的修复、抢救、保存和创新等财产权利和公众文化需求等精神权利关系的基本认知;健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民间艺人(继承人)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对于未经许可模仿、抄袭和盗用他种文化的行为要予以法治的惩戒,对于侵犯不可再生性、价值普遍性和产出地域性等特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应该采用民事和刑事双重定位的手段予以限制。

当然,我们在探讨加强立法问题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法律门类的齐全和结构严谨,又要考虑根本法与普通法的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尤其是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引入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罪行的惩戒,凸显法律制度的强制性,避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二相背离。

综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属于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既有文化所含有的趋同性内容,又在语义表达、思维取向、要素体系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涵养体系及现代性生长方面,权利赋予作为帮助少数民族公众生成保护本民族优秀文化的自觉性前提,也是彰显文化本身所涵化的社会价值。当然,单向性的权利意识生成不足以产生强大的动力基础,必须通过形成产业集群,汇聚更多的文化资本投入和文化资源要素,方能构筑起强大的载体依托。不过,文化权利的赋予和文化产业的聚集都不离开以政策体系和制度立法为基础的供给驱动,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生长有了基本的法理遵循。未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性生长将突破现有的文化边界,积极融入现代多元文化体系中,并借助技术性和未来性的理念实现创新性改造,以满足人们愈加多样性的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付春等.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挑战及回应:全球化的视野[J].贵州社会科学,2011,(3):

[2]苏国勋.全球化:文化冲突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55.

[3]姜战朝.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立法状况考察[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89-194.

[4]李军.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3,(6):42-44.

[5]朱应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向创意产业的转型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7,(2):171-174.

[6]薛丽娥,吴永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推进路径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81-86.

[7]程雁雷,宋宏.文化体制改革情境下的文化产业立法构想[J].学术界,2012,(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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