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政策的路径依赖及其影响

2018-02-06 15:03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高 朋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4)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特定政策环境下的产物,任何成功的公共政策都必然回应了特定环境下的具体社会问题,特别是新的社会问题。但公共政策在制定和执行时,往往是按照“渐进主义”的模式加以展开的①[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即现有政策更多的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和修改,而非依据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社会问题设定的。特别是一些公共政策取得过优良的绩效后,就会造成强大的正反馈,从而使政策发展陷入“路径依赖”。一旦出现“路径依赖”,决策者们就会不断在既有政策上投入大量成本,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②政治活动中路径依赖出现的原因以及基本的特征,参见[美]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历史、制度与社会分析》,黎汉基、黄佩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随着成本和收益的增加,决策者们就更不愿意脱离既有政策路线。但政策环境却总是在发生变化,甚至在特定的时刻会发生急剧的变化。这就使得陷入路径依赖的公共政策出现滞后的现象。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各个方面的公共政策都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而在过去取得过极大正反馈的中国民族政策,更是由于深陷“路径依赖”,其滞后就更加明显。这一方面是中国民族政策自身发展逻辑的结果,另一方面则与改革开放后民族领域的巨变有着深刻的联系。

一、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族政策的演进逻辑

为了更好地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全新的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立即开展了一系列的国家建设工作。特别是在“解放”和“进步”这样带有革命性质的话语体系支配下,党和国家在国家政治层面,确立了全新的民族政策。③建国之初民族政策的国家性,参见关凯:《国家视野下的中国民族问题》,《文化纵横》2013年第3期。在1949年之后的短短几年间,随着国家民委的成立、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进行,对民族事务展开了全新的治理,使得民族地区原有相对落后的社会组织消散,少数民族民众开始呈现出原子化的特征。与此同时,通过革命化的阶级话语重新建构了民族的群体化身份,客观上有效地遏制了地方民族主义的产生。

这一揽子的政策,最终改变了旧中国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民族状况,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并且成功地将国家意识深入到广大民族地区。由于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这一时期被称为中国民族工作的“黄金时期”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8页。。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精粹,集中体现在1957年8月4日周恩来总理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不过,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的开展,中国的社会开始急剧“左”转。加之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既有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被否定,人们开始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理解民族关系。

1979年4月的全国边防会议上,中国的民族政策又开始新的变化。这次会议否定了1957年之后错误的民族政策,强调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自治权利,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②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内蒙古乌兰夫研究会:《乌兰夫论民族工作》,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第401-421页。1980年4月,中共中央在批转《西藏工作会议纪要》时,更是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4页,这就彻底否定了文革时期民族政策的基本判断。在此之后,党和国家在民族政策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主要开展了两项核心工作,一是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和法治化,一是逐步将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这两项工作实际上都是接续50年代民族工作黄金时代的做法。

1980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开始准备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辑了《民族工作法律法令摘编》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民族工作法律法令摘编(供修改宪法、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参考)》,1980年,超星电子图书。,供修改宪法和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用。这一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的若干指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操作层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大都是在1958年之前制定的。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起草之初,就是在有意接续50年代的民族工作传统。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乌兰夫同志,在谈到民族立法工作时,也明确提到:“现在,我们国家迫切需要一个类似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而适应当前形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⑤乌兰夫:《认真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内蒙古乌兰夫研究会:《乌兰夫论民族工作》,第444-445页。这就直接明晰了《自治法》和《自治实施纲要》之间的承继关系。1984年最后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具体条文和自治权上,确实比《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有了相当程度的完善,不过在结构体系上还是基本承袭了《实施纲要》。

在积极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同时,国家也开始将现代化建设确立为民族工作的重心。1979年5月,时任国家民委主任的杨静仁同志在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时指出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要“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5-6页。可见,在国家民委恢复伊始就将少数民族的现代化,特别是消除和汉族之间的事实不平等作为一项核心的工作来抓。这恰恰也是接续了50年代民族工作的基本思路,周恩来总理在青岛讲话中就曾提到:“在平等友爱的民族大家庭中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大的祖国,这是大家的共同目的。为着这个目的,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当然这不是短时间所能做得到的,需要共同努力。”①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67页。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工作可以说是告一段落,此后民族工作的重心就彻底转向了经济建设方面上来,特别是在1987年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明确将经济工作放到民族工作的首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这份报告。从此中国的民族工作的重心就彻底转向了经济建设,并一直延续至今。

必须承认的是,改革开放之初,主持民族工作的领导人基本上都是深度参与过50年代民族工作的同志。对于他们来说,接续50年代黄金时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是完成未竟事业的应然之举。正是由于50年代民族政策曾经表现出的巨大成效以及政策执行者代际的延续性,使得人们继续加大对既有民族政策的“成本投入”,使得中国民族政策出现了明显的路径依赖特质,并没有抓住改革开放这一重大制度改革的机会②研究者在分析制度发展时明确指出,关键时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会把制度安排到路径和轨道上,之后就很难加以改变。参见[美]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历史、制度与社会分析》,第159页。改革开放正是这样的关键时刻,而且在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口领域,也确实发生重大的制度变革。。而这一具有明显路径依赖特质的接续,实际上却是“将1950年代初期定型的民族政策‘重新安装’进国家政治的制度体系之中”。③关凯:《国家视野下的中国民族问题》,《文化纵横》2013年第3期。这种“重新安装”由于脱离时代的具体情境,产生一定的不适应几乎是必然的。

二、改革开放后社会的转变及其对民族领域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起,中国社会就处在转型中,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经过四十年的转变和发展,中国社会在某种层面上已经实现了重构。由于中国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针对的不是具体的事务,而是少数民族这一特定的人群,因此,中国社会的各种转变不免都会影响到民族领域。这其中,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对于民族领域尤为重要。

首先,中国经济的运作模式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是以苏联为模板建立起来的,属于典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几乎主导一切经济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改革开放后,为了发展经济,国家不断地从经济领域中撤出,将资源配置的权力逐渐转交给市场。各个经济的主体不再依据国家的指令行事,而是按照市场的要求展开行动。随着经济主体自由度的加强,由于禀赋和能力的差异,经济主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中国社会开始由一个相对平均的社会,向一个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变。与此同时,伴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确立,相关的行政壁垒被打破,人口从过去相对固化的状态转向高度流动的状态。这些变化,自然也对少数民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少数民族内部也开始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那些禀赋更好、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在收入和社会地位上,开始脱颖而出。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性极大增强,他们开始大量走出聚居区,来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据估算,目前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有2000多万,已经占到了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

其次,中国社会的组织形式实现了从单位社会到核心家庭本位的转变。改革开放前,为了更好地传达国家意识,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等手段建立起了在城市以单位、在农村以大队为基本单元的单位制社会。当时绝大部分的公民所需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保障乃至部分的人身权利都由它们掌控和分配。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断地受到重视,单位在一般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下降,单位社会趋于解体。教育、医疗和养老这样的基础性社会服务已经从单位供给转向国家提供。并且,现代国家在提供这样的公共产品的时候,往往是以单个公民身份为单位开展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开始逐渐地回归自己所在的核心家庭,以家庭利益为归依展开各种活动。④谭同学:《桥村有道》,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这种转向也同样发生在少数民族身上,不论是社会主义传统下的单位,还是本民族固有的血缘、地缘共同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都相对下降。对于少数民族民众来说,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目前也更多的是以个体的身份参与到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去,他们所属的核心家庭也变成了最终的利益归依。

再次,中国民众的社会身份实现了从单一到多样的转变。改革开放前,由于单位社会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普通民众的社会身份相对单一,个人的职业身份比如工人、农民,几乎可以代表其所有的社会身份。而少数民族民众,特别是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民众往往由于特定的经济文化类型,比如哈萨克族和游牧经济之间就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民族身份和职业身份甚至在某种层面实现了统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力量的复苏,流动性的加强,人们在各个方面的选择更为多元,加之现代社会“认同政治”①[英]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的兴起,这就使得个体不再仅仅拥有单一层次的社会身份。现在除了职业身份外,人们开始在性取向、宗教信仰、业余爱好和生活方式等多个方面建构自身的社会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族裔身份对于个体来说的重要性开始下降。而且,一旦超越传统的单一民族身份,各民族内部的关系和样态都会变得更为复杂,像回族佛教徒这样在原有的社会身份观念体系下无法显现和被理解的社会群体,开始浮出水面。

最后,民族主义思想又一次成为中国社会思潮中的重要组成力量。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思想高度统一在“革命”话语体系下,人们都是通过所谓的“阶级情”来理解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且用革命和解放的话语来理解中国和其他各国的关系。改革开始后,随着革命话语的相对衰落,加之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遭遇到了巨大的挫折,基于防御意识和自我优越感的民族主义思潮开始在中国大为复兴,甚至出现了《中国可以说不》这样的声音。在国家民族主义复兴的同时,族裔民族主义也开始越来越普遍,以致当下不仅少数民族的族裔民族主义开始不断增强,汉族的族裔民族主义也大为增强,甚至出现了“皇汉”这样带有一定的种族主义色彩的极端思想,这就使解决民族问题的难度大为增加。

三、路径依赖下的民族政策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民族工作接续着上世纪50年代的黄金时期,形成了典型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则在经济运作模式、社会组织形式和思想观念方面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政策与社会环境之间,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错位。目前看来主要出现了治理措施中行政干预与市场主导之间,治理对象上群体导向和个人需求之间,治理机制上固定与流动之间三种形式的错位。

首先,治理措施中行政干预与市场主导之间的错位。从1987年至今,民族工作就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可以说一直在积极地动员行政力量来干预经济活动。尽管做了大量的努力,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非常落后,国家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方,一半以上都属于民族地区。之所以如此,绝非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力度不够,更多的是因为行政干预的手段与中国社会市场主导的经济逻辑相违背。中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已经逐渐转向由市场来掌管经济运作,而市场的逻辑恰恰是不需要考虑各个参与者的身份特征,而仅仅是以他们创造财富的能力来衡量参与者的价值。当然,这相当不利于少数民族民众,即所谓的:“市场从来不爱我们少数民族的。”②周明甫:《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认识》,《大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此外,在市场经济确立后,各个政府部门实际上不断地退出经济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虽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了少数民族民众一定的支持,但相对于庞大的市场力量,这些支持显得微不足道。曾经显赫一时的民族贸易也逐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趋于沉寂。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停止对少数民族的扶持。这样做不仅不会让“市场爱上少数民族”,而且会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群众更加难以爱上市场。可行的策略是利用新的技术和治理手段,将行政能力精准地投射到各个不同的少数民族个体身上,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禀赋,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当下,正如火如荼开展的精准化扶贫,就应该代表着这方面政策发展的方向。

其次,治理对象上群体与个人之间的错位。由于民族本身就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因此,中国民族政策虽然自确立之初非常强调少数民族的个体权益,但始终是以群体为导向的政策。在这种政策下,人们习惯于将各个少数民族看作是比较均一的社会集群,认为只要保证了群体的利益,个体的权益自然就可以得以伸张。这种群体导向的政策,集中体现在民族工作的核心目标:消除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改革开放后,伴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分层的加剧,原本属于各种血缘和地缘共同体的少数民族民众,开始变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对这些个体来说,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于个体利益的诉求往往会超越共同的族裔身份,上海的“东方宫事件”就是这方面的明例。

在这种情况下,以群体身份为出发点的民族政策,一方面很难满足不同少数民族个体的新需要,特别是当他们离开聚居区前往沿海地区后,各种权益如何保证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群体导向的政策,使得族裔身份成为一个极为有效的社会动员工具。一些机会主义的少数民族个体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族裔身份,来尽可能地进行社会动员,给政府和其他社会群体施加压力,以此谋求各种各样的利益,甚至一些非常不当的利益。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民族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长期执行以群体为导向的民族政策,客观上强化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分野,甚至促成了另类二元社会结构①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的形成。

再次,治理机制上固定与流动之间的错位。在民族政策确立之时,中国社会还是一个流动性比较差的社会,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居住在民族聚居区内。因此,针对这一人口分布的客观情况,我国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既然将民族和区域放置在了一起,也就隐含了少数民族将主要固定生活在特定区域的意味。但是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少数民族民众开始走出聚居区,来到东部沿海打工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与固定区域连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新的机制来服务和治理这些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对于此,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也是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国家民委在1993年推出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不过当时市场经济的原则还没有被最终确立,因此,这部条例更多的是针对城市世居少数民族的。只是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至多可以被视为原则性的指导,还缺乏具体的针对流动人口的举措。目前,这部条例已经运作了二十五年,早已与当代中国的城市发展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情况不相符合。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也在2006年就已经启动修正条例的工作,但十余年来关于条例修改方面的问题,整个社会却始终缺乏基本的共识,以致条例的修改“一直在路上”②崔清新:《城中有你 更加多彩——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民族》 2016年第8期。。人口的流动,不仅仅增加了民族事务治理的难度,更为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民族政策的政策受众范围。民族政策的受众,开始从民族聚居区的民众转变为全民,民族工作也就变成了“少数人做多数人的工作”。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当下中国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将这些非聚居区的非少数民族民众置于政策的边缘性地位。根据制度变迁的相关研究,身处边缘性地位的群体,是最有可能反对现有制度的。③参见[美]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历史、制度与社会分析》,第159-160页;唐世平:《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沈文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4-65页。实际上,正是由于边缘性群体对于现有民族政策的不满,《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才会始终难产。如何处理好政策边缘群体的利益诉求,将是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中国民族工作的一个棘手问题。

四、走出路径依赖:从“即人化”迈向“即事化”

几乎所有的政策都是在政策环境、政治制度和政策工具之间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形成的,民族政策自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的民族政策来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政策环境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其却“身陷”路径依赖无法自拔。这三者之中,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又是相对固定的。这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民族政策乃至中国国家制度来说,是具有“宪制”①宪制指的是通过政治制度的实践过程来整合一个国家的人民,实现疆域国家的存在。而对中国来说,自古以来最重要的宪制问题就是稳定中国这个庞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参加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0-37页。意义的制度,是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关键,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的重要制度设计。并且,对这一制度坚决地贯彻与执行,使得中国有效地应对了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苏东剧变、“9•11”事件之后的恐怖主义泛滥等重大的政治挑战,并一直有效地促进着中国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除非在特定的“宪法时刻”②[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孙文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这一制度是不容改变的。因此,对于中国的民族政策来说,在政策环境发生急剧变化的当下,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调整具体的政策工具,使政策更好地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坚决地走出对既有政策的路径依赖。

结合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后发生的种种变化,我们认为中国民族政策应该从“即人化”的政策导向,向“即事化”的方向转变。所谓的“即人化”指的是以被治理的主体来确立治理的范围,即将特定主体的所有相关事务都纳入治理的范围。这一治理策略在解放之初,少数民族群众身份高度合一的情况下,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在个体身份多元化的当下,“即人化”的政策导向,却可能导致“单一性身份的幻象”③[印度]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进而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政策后果。所谓的“即事化”指的是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考虑被治理主体的个体性质,而是从所处理的事务出发,根据事务本身的性质来制定政策。“即事化”是现代治理的基本要求,韦伯在阐释官僚制的特点时,就指出官僚们会“切事化”地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的“切事化”指的是:“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地来处理事务。”④[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客观地讲,从来没有绝对的“即人化”或者“即事化”,人与事之间从来都是纠结在一起的。不过,从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观念出发,“即人化”与“即事化”之间的真实区别就在于是以身份为中心,还是以事件为中心来处理事务。因此,从“即人化”向“即事化”的政策转向,实际反应的是政策主要着力点的变化。

民族政策从“即人化”走向“即事化”,可以有效地破解改革开放后民族工作面临的各种错位问题。首先,从具体的事务出发,就可以根据事务的本质性要求来决定行政性力量和市场力量的配置问题,进而使这两种重要的治理措施从对立转向协调。其次,从具体的事务出发,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体化的少数民族民众的真实需要,因为作为个体的人,其利益诉求必然会附着于具体的事务。只有将这些具体的事务处理好了,才能使个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满足。再次,从具体的事务出发,还可以在新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尚未出台的当下,为城市民族工作寻找到合适的切入点,这样既可以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面临的具体事务中去展开治理与服务,又可以降低政策边缘群体的焦虑感。

当然,实现“即事化”的转向并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一定的准备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明晰事权,即确立民族事务的具体内涵和包涵的范围。目前《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部门介绍中,都没有对于民族事务的明确定义和范围界定。这就使得治理者和治理对象只能依靠自身的感知,去判断何为民族事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面临“大到无所不管,小到无事可做”⑤赵丽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的窘境。因此,实现“即事化”的前提必须是,明晰民族事务内涵与边界,这样才能使得民族工作变得真正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除此之外,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类社会问题时,必须坚持就事不就人的原则。即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应该忽略问题各方的身份要素,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去核定各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最后,在当下这样一个公民对个体权益高度敏感的时代,在讲述和阐释民族政策时,更需要就事不就人,即应从具体事务的要求去解释政策安排,而不是从政策受体出发来谈论这一问题。比如,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问题,就不应该再过分强调少数民族的因素,而是应该从语言入手,将其阐释为一种语言补偿政策,即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为了推行国家通行语所做牺牲的一种补偿。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说服广大的非少数民族民众。当前,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不断细致化和差异化,就是一种向“即事化”转变的有效尝试。

随着中国社会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中国社会的治理体制和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党和国家的各个机构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在民族工作上,正式将国家民族事务管理归口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我们认为,这一重大转变使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性质更加清晰,使新时代的民族政策可以更好地回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各种变化,为民族政策从“即人化”向“即事化”转变,提供了基础性的政治保障。相信,在未来不长的时间内,中国民族政策会从某种程度上走出对既有政策的路径依赖,向着更有效和更有力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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