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全覆盖之职能担当与未来发展

2018-02-06 23:09:19徐玲利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关键词:监督信息

●徐玲利/文

刑事诉讼应当具备严谨审慎的特质,它既需要开庭审判的显见形式,也需要法律监督的隐性保障。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1]就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规范性。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应当成为检察工作未来发展的双引擎,前者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公诉权,后者以保障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强化监督权。这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然而,作为诉讼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却长期力不从心、失之软弱、缺乏刚性。[2]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终极期待,也不适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求。为此,刑事执行检察需从司法改革的宗旨出发,重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全覆盖以找回职能自信;深刻反思法定监督职责与运行现状的落差以明确职能定位;加强资源整合和队伍履职能力建设以实现职能担当。唯如此,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监督才能实至名归,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职能担当:刑事执行检察法定监督职能覆盖刑事诉讼全程

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既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3],即使是“小检察院”这样的称谓也不足以全面描述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定职责。从时空跨度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覆盖了自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或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直到刑满释放离开监狱(或社区矫正期满解矫)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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